低比活度物質區分為下列三類:第一類(LSA-Ⅰ)、第二類(LSA-Ⅱ)、第三類(LSA-Ⅲ)
低比活度物質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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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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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LSA-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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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鈾礦石、釷礦石,或經提鍊之鈾、釷礦石,或其他含天然核種以供提煉其中鈾、釷核種之礦石。
(二)未經照射之固體天然鈾、耗乏鈾、天然釷,或其固體或液體化合物或混合物。
(三)除可分裂物質外其A2 數值未受限制之放射性物質。
(四)除可分裂物質外,其他放射性均勻分布之放射性物質,估計其平均比活度在附表七所列活度濃度豁免量之三十倍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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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LSA-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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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氚濃度小於每公升○.八兆貝克之水。
(二)放射性遍布物質之固體或氣體,其估算之平均比活度在每公克一萬分之一A2值以下者。如為液體,其平均比活度在每公克十萬分之一A2 值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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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LSA-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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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遍布之固體或固態物體之集合,或放射性物質均勻分布於堅實緊密之黏合劑(如混凝土、瀝青、陶瓷等)者。
(二)固態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之固有包容母體具有極不溶性,在失去包裝情形下浸水七天後,每一包件所瀝濾出之放射性物質在十分之一A2 值以下。且前述固體物質不計屏蔽體之估算平均比活度每公克在千分之二A2 值以下者。
(三)前述各項所稱固體不包含粉末。各款所稱A2 值之規定見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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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污染物體區分為下列二類:第一類(SCO-Ⅰ)、第二類(SCO-Ⅱ)
表面污染物體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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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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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SCO-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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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態物體之表面污染合於下列各限值者:
(一)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貝克以下。
(二)可觸及表面之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萬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千貝克以下。
(三)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及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以下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萬貝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千貝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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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SCO-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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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態物體其表面污染在第一類之限值以上但在下列各限值以下者:
(一)其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百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十貝克以下。
(二)其可觸及表面之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十萬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萬貝克以下。
(三)其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及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十萬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萬貝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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