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 補充法條(91~101非選擇題中出現之特殊法條)


四、補充法條(91~101非選擇題中出現之特殊法條)

1) 雇用缺乏訓練或無證書之人員之罰則對照表
2) 訂定「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3)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書面報告應載明六項事項為何?
4) 令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同項但書所稱合格人員之資格
5)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罰則為何?並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舉出五種情形?
6) 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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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離輻射防護法之雇用人員罰則對照表

31條第1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
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
無訓練  4-20萬(第45條)
無證書 10-50萬(第43條)
29條(高強度)
無證書 40-200萬(第42條)
30條(生產設施)

2) 輻射工作人員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
2. 依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定一般人劑量限度之虞者。請問曝露劑量之評估應如何為之?(訂定「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96-1
答:(1)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2)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二、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自僱者,亦同。
三、第一點評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參考法條: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 (91.01.30)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1 (92.01.30)

3) 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 13 )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96-2
解: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人員資格?
1. 請分類說明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人員資格?(令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及同項但書所稱合格人員之資格99-1
Ans
(1) 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
(2) 領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輻射相關執業執照者;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2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
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二、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3) 接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6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訓練係指下列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一、 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二學分以上。
設施經營者辦理前項第一款之輻射防護訓練,應於辦理訓練前檢具參訓人員姓名、訓練時間及地點、訓練課程及時數、師資之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相關資料並應記錄及保存至少十年。
 
 

(4)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輻射防護相關科目講師以上教員。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講習後,可在前述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述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5) 嚴重污染環境,罰則為何?
1.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罰則為何?並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舉出兩種情形?(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94-1
參考答案: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條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過Ο.二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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