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 「游離輻射防護法」要點


二、游離輻射防護法要點
行政院制訂游離輻射防護法於 9221開始施行(由總統於民國 91 01 30 日發布)
「游離輻射防護法」是由 總統 令制定公布(民國 91 01 30 日發布),全文共 五十七 條,自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二月一日 施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制訂)。(「游離輻射防護法」93-1
游離輻射防護法制定之流程為     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由總統公布
游離輻射防護法制定目的: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本法。第一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三條
不適用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第四條
  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17[命令]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不是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核子反應器設施
何者不屬於游離輻射防護法管制之範圍 微波爐
<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四 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有關放射性物質之規定,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章有關放射性物質之規定,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何者正確 放射性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輻射防護核心課程    輻射安全
掩蔽 疏散 製造鈷60 運送物質 安裝X光機 屬輻射作業共有 3
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應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游離輻射防護事項。(第五條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影響輻射源與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      干預
醫療曝露是指何人    病人及其協助者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第六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
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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