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8日 星期日

輻防法規非選擇題分布分析(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依法條順序
考題分布
條文
非選擇題分布
2
97-2師、95-2師、95-1員、95-1師、92-1師
3
100-1員、99-2員、98-1師、95-2師、94-2證、94-2師、93-1師、92-1員、92-1師
4
101-1師、100-1員、98-1師、97-2員、96-2師、96-1師、94-1員、92-1師
5
97-1證、95-1師
6
92-2證、92-1師
7
99-2員、98-1證、97-2證、95-1證、93-2證、92-2證
8
97-1證
19
100-1師、99-2師、98-1師、92-1證
22
99-1員、98-2員、96-1員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2

3.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 (10) (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97-2
答:
(1)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2) 人員防護
(3) 醫務監護
(4) 地區管制
(5) 輻射源管制
(6) 放射性物質廢棄
(7) 意外事故處理
(8) 合理抑低措施
(9) 紀錄保存
(10)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95-2
答: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95-1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95-1
(1)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2) 人員防護。
(3) 醫務監護。
(4) 地區管制。
(5) 輻射源管制。
(6) 放射性物質廢棄。
(7) 意外事故處理。
(8) 合理抑低措施。
(9) 紀錄保存。
(10)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設施經營者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請說明之。92-1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3

五、若輻射作業有排放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時,必須事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須包含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100-1
正確答案:
1.輻射作業說明。
2.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3.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4.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請問輻射安全評估的內容應載明哪些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9-2
:
輻射作業說明。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 條)及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請問:(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98-1
1)何種設施經營者須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獲核准後始得從事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98-1
2) 該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應包含那五項?(施行細則第3條)98-1
答:
1)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5-2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外所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
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 其餘均為 (5) 3 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94-2

1.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4-2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外所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2.設施經營者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那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3-1
一、 輻射作業說明。
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幾年? ( 三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92-1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2-1

----------------------

4
2.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哪些事項?其提出的時機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101-1

解:
一、報告載明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提出的時機: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13.( 4 ) 設施經營者發生「游離輻射防護」所規定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的事故時,其調查、分及記錄之報告,應於事故發生之日或自知悉之日,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17 日(210 日(314 430 日(2_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100-1

5、設施經營者於發生事故時,依規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紀錄之報告,請列出:(15 分)
(1)事故種類(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98-1
(2)報告應載明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98-1
答:
(1)事故種類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地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2)報告應載明事項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事故原因分析。
輻射影響評估。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 條)? (10)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97-2
答: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輻射影響評估。
4)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96-2
解: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13)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 96-1
答: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輻射影響評估。
(4)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其內容應載明那些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94-1
參考答案: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若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水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 調查 )、( 分析 )、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92-1

----------------------
5

8.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年應實施訓練時數之(9)1/2 比例內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97-1

3.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雇主每年應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實施至少3 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訓練的內容應參酌哪些科目?試列舉五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95-1
(1) 輻射基礎課程。
(2) 輻射度量及劑量。
(3) 輻射生物效應。
(4) 輻射防護課程。
(5) 原子能相關法規。
(6) 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7) 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
6

4. 輻射工作人員一年的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的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等代替人員個別劑量監測。所謂一定比例是 (7)  3/10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92-2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補充規定此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等效劑量為( )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為( 五十 )毫西弗,皮膚及四肢之等效劑量為( 一百五十)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92-1

----------------------
7

5. 輻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對其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1)須做哪些紀錄? (2)這些紀錄之保存期限為何? (3)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提供何種劑量紀錄?輻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99-2
:
(1)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2) 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3)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

6. 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暴露歷史紀錄,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8)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9) 75。(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98-1

6.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何種紀錄? (7)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97-2
Ans:(7)職業曝露
2.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之曝露歷史紀錄,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2)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3) 75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95-1

4.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歷史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6) 30 ,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7) 75 歲。(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93-2

1.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歷史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1)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2)  75 歲。(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92-2

----------------------
8
7.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紀錄保存,準用(8)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97-1

----------------------
19
五、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之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那些情況?(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100-1
(1)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那些情況?(10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 條99-2
答:
(1)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那些情況?試列舉 5 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98-1
(10 分)
答:
(1) 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 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 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 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 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7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幾個月內修復者,表示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設施經營者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六個月)(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92-1

----------------------
22

3. 請說明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99-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
Ans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設施經營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為何?(10)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98-2
答: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2. 請說明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96-1
答: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