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考題分布(第二條)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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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擇題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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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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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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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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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員、100-2師、97-1師、93-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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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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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證、94-1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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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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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輻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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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師、95-2證、94-1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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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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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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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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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污染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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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分布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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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擇題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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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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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師、100-2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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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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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100-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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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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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100-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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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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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員、95-2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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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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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員、99-1員、98-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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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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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員、98-2員、96-2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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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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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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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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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員、99-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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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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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100-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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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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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證、96-2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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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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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員、97-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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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1. 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95-2員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所稱之改裝,係指哪些情形?(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第2項)100-2員
解: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所稱之改裝,係指哪些情形?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第2項)100-2師
解: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 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4.變更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稱為
改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93-1證
8.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使成為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稱為:標誌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100-1證
6. 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94-1師
3.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種類有哪些?(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項)96-2師
解:
(1)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2)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 eV﹚之設施。
(3)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1.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
(1) 30MeV 之設施,屬於高強度輻射設施。(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五項)95-2證
解:
(1)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2)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3)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5. 高強度輻射設施:(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五項)94-1師
指下列之一設施: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 V﹚之設施。
(2)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 eV﹚之設施。
(3)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B)過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六項)100-1員
(B)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時間的停留。
4. 改裝是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那些情形之一者?(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97-1師
參考答案:
一、 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 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 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 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 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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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6.請依設備規格及劑量率,說明哪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101-1師
解:
(1) 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2)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 使用何種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7 條)100-2師
解: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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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5條
4.( 3 ) 醫院購置一電腦斷層掃描儀(公稱電壓為140kV),應向原能會申請何種行政程序及其後續作為為何?(1)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備查,每3 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1 個月,實施輻射安全測試。(2)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於1 年期限屆滿向原能會申請許可證換發(3)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備查,每5 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1 個月,實施輻射安全測試。(4)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於5 年期限屆滿向原能會申請許可證換發(14_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一條)100-1員
7.( 4 )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幾年需換照? (1)3 年(2)5 年(3)6 年(4)不需要(14_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100-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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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4.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101-1員
解: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1. 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2. 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3. 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1.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95-2師
答: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劃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四、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3 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 30 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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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二、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可以哪幾種方式處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8.39.40條)100-1員
以廢棄方式處理申請程序為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條)100-1員
正確答案: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可以輸出、轉讓、廢棄方式處理。
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3. 請說明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99-1員
Ans: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設施經營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為何?(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98-2員
答: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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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1.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時,應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與除污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中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事項為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1條)96-2師
解: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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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3.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損壞,而未能於 (3) 6 個月內修護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8條)99-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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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6.( 4 ) 針對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三者,設施經營者對那一種文件所載之輻射源,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1) 僅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
(2) 僅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3)僅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4) 以上皆需要(14_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100-1員
9. 設施經營者對登記證或許可證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多久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一次,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10)每半年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99-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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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2.( 4 ) 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每X年至少偵測一次,並將該年偵測證明提報主管機關備查,每Y月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或持有動態,X、Y各為
(1)半,2 (2) 半,1 (3)1,2 (4) 1,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2 條)(14_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100-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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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9. 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結果大於(10)185 貝克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4條)97-1證
1.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結果大於 185 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 7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4條)96-2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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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5.( 3 ) 測試報告、擦拭報告,應保存幾年?(1)1 年 (2)3 年 (3)5 年 (4) 10 年(14_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100-1員
1.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及工作場所偵測紀錄,應保存 (1)3 5 年。(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97-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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