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輻防法規-992法-原(解析)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九十九年度第二次「射防護人員」測驗試題
射防護員級:射防護相關法規
一、選擇題(每題 2 分,單選題,答錯倒扣,共50 分)
3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射作業及其場所;對於合規定者,且在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先以口頭其限期改善或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或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並於處分後多久內補送達處分書? (1)1 (2)3 (3)7 (4)10 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1條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1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22. 某單位有一部固定型十三萬伏公稱電壓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它是屬於那(1)豁免管制 (2)登記備查 (3)許可 (4)高強度輻射設施(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7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17 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以外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
30MV)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
30M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第 16 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
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
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11[命    令]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五、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53 條
輻射源所產生之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前項豁免管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1[命    令]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23.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設施經營者陳報主管機關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者,其處期間得超過多久?(1)30 (2)3 個月 (3)6 個月 (4)1 年(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37 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
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
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24. 運送指X 以上或核界安全指Y 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XY (1)1020 (2)1050 (3)2050 (4)5050(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43條

15[命    令]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43 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
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第 6 條
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二五、運送指數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35. 射防護管組織及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所稱之射防護管組織,係指 (1)射防護業務單位 (2)射防護管委員會 (3)射防護業務單位及射防護管委員會 (4)射防護業務單位或射防護管委員會(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2條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7 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2[命    令]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36. 有關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下何者正確? (1)遠隔治設備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實施1 (2)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241 為每2 實施1 (3)擦拭測試結果大於185 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7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4)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每實施1 次(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54條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54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或持有半化期大於三十天之貝他或加馬核種活度大於三百七十萬貝克(3.7MBq)或阿伐核種活度大於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依前項規定,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47.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其生產、製造紀須每季後1 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且至少保存幾(1)1 (2)2(3)10 (4)5(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0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30 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55 條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五年。
13[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15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之各項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並至少保存五年。

18. 射防護管委員會應至少 6 個月開會一次,而其會議紀應至少保存幾(1) 3 (2) 5 (3)6 (4) 10(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12條
22[命    令]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12 條
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議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下列事項:
一、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二、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三、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四、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八、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29. 某醫機構設有放射診斷、核子醫學、放射治三項業務之外並設有迴旋加速器,該機構應至少配置防師幾名? (1) 1 (2) 2 (3) 3(4)4(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附表一
22[命    令]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附表一、設施經營者應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並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
貳、醫療院所
一、從事放射診斷、核子醫學、放射治療三項診療業務者。
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輻射防護員二名。
從事核子醫學業務,並設有迴旋加速器或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活度達1.11×109Bq以上之高劑量治療者,應至少再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從事放射治療業務,並設有質子加速器者,應至少再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410. 放射性物質使用或持有許可證、登記證者,必須每隔多久自檢查其帳及使用現況,檢查紀存備查? (1)1 個月 (2)2 個月 (3)3 個月 (4)年(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51 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311. 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服務者,需每隔多久向主管機關提報銷售及庫存紀(1)每月 (2)每季 (3)每半 (4)年(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
05[命    令]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21 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應每年送主管機關指定之認證機構校正一次,校正紀錄應保存三年。 
前項儀器未在主管機關指定認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者,其校正方法應報經主管機關審查。
第 22 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應保存三年。
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製作前半年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x光管之銷售及庫存統計報表,並應保存三年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開班次數、開班日期、各班參訓人數、及格人數與百分比之營運報表,並應保存三年。

212.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對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造成之劑, 於 1 小時內超過幾毫西弗? (1)0.01 (2)0.02 (3)0.05(4)1.0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3條

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12 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13 條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應符合前條之規定。
設施經營者得以下列兩款之一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前條之規定:
一、依附表三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量限度。
二、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造成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年平均濃度不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且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二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五毫西弗。

113. 依「人員射劑評定機構認可及管辦法」規定,評定機構確認劑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時,應於多久之內通知劑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 (1)2 小時(2)24 小時 (3)72 小時 (4)7 天(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

16[命    令]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9 條
評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報告:
一、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人員劑量紀錄。
二、每年三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
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

25[行政規則]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肆、監測結果評估、品質保證及預警措施
二十七、環境試樣分析結果與計測誤差的三倍值比較,分析結果大於三倍計測誤差且大於紀錄基準時,應記錄於環境監測報告。
試樣監測結果若超過調查基準時,設施經營者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即進行內部查證,並於確認數據後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書面報告應於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214.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活超過多少貝克以上才稱為高強度輻射設施? (1)100000 TBq (2)1000 TBq (3)5000 TBq (4)100 TBq(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2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2條第5項

06[命    令]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2 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 (以下簡稱設施) 之種類如下:
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 (
30MV) 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 (
30MeV) 之設
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 (1000TBq) 之設施。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
30MV)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
30M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315.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最高可處幾有期徒刑? (1) 7 (2) 5 (3) 3 (4) 1 年(游離輻射防護法38條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四 章  罰則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棄置放射性物質。
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116. 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醫」是指下何人所接受之曝(1)病人及其協助者 (2)病人協助者及從事射作業人員 (3)病人及從事射作業人員 (4)病人及其協助者及從事射作業人員(游離輻射防護法2條第10項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八、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一一、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217.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可分為五,欲使用第五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1)豁免管制 (2)登記備查 (3)使用許可證 (4)高強度輻射設施操作許可(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

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3 條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度分為五類。
16 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
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11[命    令]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五、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
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18. 公稱電壓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0.1 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超過多少微西弗者,屬於豁免管制,免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管制? (1) 1 (2) 0.5 (3) 2 (4) 5(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二條第四項

21[命    令]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2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 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 電子顯微鏡。
 (三) 陰極射線管。
 (四) 電視接收機。
五、其他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且其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119.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依其發展之呼吸道清模型將化合物子依經由呼吸攝入體內經由溶解或液化被血液吸收之吸收所為之分,區分為M 者,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其中百分之90 為幾天? (1) 140 (2) 介於3 天至10 (3) 3 (4) 10 分鐘(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附表四

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附表三 個人劑量符合劑量限度之判斷及評估方法
[1]肺吸收類別: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依其發展之呼吸道廓清模型將化合物粒子依經由呼吸攝入體內經由溶解或液化被血液吸收之吸收率所為之分類,區分為:
1)F類:指經由呼吸道攝入,血液快速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十分鐘。
2)M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中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十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為一百四十天
3)S 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慢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難溶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一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九.九為七千天。
附表四 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
二、肺吸收類別: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依其發展之呼吸道廓清模型將化合物粒子依經由呼吸攝入體內經由溶解或液化被血液吸收之吸收率所為之分類,區分為:
(一)F類:指將自呼吸道為血液快速吸收之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十分鐘。
(二)M類:指將自呼吸道為血液以中速率吸收之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十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為一百四十天
(三)S 類:指將自呼吸道為血液以慢速率吸收之沉積於體內之難溶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一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九.九為七千天。

320.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所定義之個人等效劑,乃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處軟組織體外曝之等效劑。對於弱穿射,為多少毫米深處軟組織? (1) 10 (2) 0.007 (3) 0.07 (4) 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
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三) 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321. 為搶救生命,與緊急曝之劑儘可能超過單一X倍。除搶救生命外,與緊急曝之劑儘可能超過單一Y 倍。XY 各為: (1) 2010 (2) 105 (3) 102 (4) 52。(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八條

3_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七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輻射工作人員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五年≦100mSv (即 0.1 Sv)
單一年≦50mSv (即 0.05 Sv)
眼球水晶體≦150mSv/y (即 0.15 Sv)
皮膚或四肢≦500mSv/y (即 0.5 Sv)

第 十七 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第 十八 條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輻射工作人員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五年≦100mSv × 10 =1000 mSv(即 1 Sv)
單一年≦50mSv × 10 =500 mSv(即 0.5 Sv)
眼球水晶體≦150mSv/y × 10 =1500 mSv(即 1.5 Sv)
皮膚或四肢≦500mSv/y × 10 =5000 mSv(即 5 Sv)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輻射工作人員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五年≦100mSv × 2 =200 mSv(即 0.2 Sv)
單一年≦50mSv × 2 =100 mSv(即 0.1 Sv)
眼球水晶體≦150mSv/y × 2 =300 mSv(即 0.3 Sv)
皮膚或四肢≦500mSv/y × 2 =1000 mSv(即 1 Sv)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422. 何者屬於「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辦法」所稱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1) 射防護教育訓業者 (2) 射防護偵測業者 (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業者 (4) 人員射劑評定機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
05[命    令]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一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一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
一、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二、載運放射性物質所用運送工具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6[命    令]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2 條
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指國內設有評定實驗室,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認證,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指定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23. 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曝或緊急曝所接受之劑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 (1) 20 (2) 50 (3) 100 (4) 500(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16 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一項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雇主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保存。
第二項所定特別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


324. 考人在輕微體之活動中,於一中呼吸推定空氣濃之空氣多少方米,將導致攝入限(1) 1000 (2) 2000 (3) 2400 (4) 360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四(三)
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六、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七、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八、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附表四 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
三、推定空氣濃度值係推定之限度,目的在管制長時期之曝露,其時間可長至一年。
「推定空氣濃度」係依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推導出來:
(一)以攝入(約定有效劑量)為主要限制之核種:由輻射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限度五十毫西弗除以DCF´1000´2400。其中劑量轉換因數(DCF)為附表三之一輻射工作人員吸入每單位攝入量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h(g)5μm;1000—調整毫西弗至西弗之單位轉換;2400—輻射工作人員參考人在輕度工作情況下每年吸入立方米之空氣體積(參見ICRP第66號報告第23頁)
(二)對以氣態瀰漫(體外曝露)為主要限制之核種:由輻射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限度五十毫西弗除以DCN´1000´83.3。其中惰性氣體劑量轉換因數(DCN)為附表三之十成年人受惰性氣體曝露之有效劑量率;1000—調整毫西弗至西弗之單位轉換;83.3—調整天至年職業曝露時間2000小時。

325. 當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據應保存多少(1) 3 (2) 5 (3) 10 (4) 30(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20[命    令]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二十四條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中之監測分析數據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
一、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應保存三年。當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數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數據應保存十年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完整保存至監管期結束為止。
三、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應保存三年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應保存十年

二、問答題(每題 10 分,共50 分)
1. 設施經營者應以何依據劃分其射工作場所?各區域應採取之措施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 十 條
:
􀁺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射工作場所之設施、射作業特性及射曝,劃分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 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射監測,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射監測。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十 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前項場所劃分、管制、輻射監測及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應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環境輻射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第二項計畫擬訂及其作業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0[命    令]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四 條 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
管制區外,輻射狀況需經常處於監督下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監測區。
第 五 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
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第 六 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第 七 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2. 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請問射安全評估的內容應載明哪些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
􀁺 射作業明。
􀁺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數量、核種及活
􀁺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程序及設計。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 九 條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13[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三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射安全
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射作業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數量、核種及活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數量、核種、活、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外,餘均為三

3. 試述下用詞定義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五、(一) (五)
(1)吸收劑 (2)等價劑
:
(1)吸收劑: 指單位質物質接受射之平均能。吸收劑之單位為戈。一公斤質接受一焦耳能為一戈
(2)等價劑:指器官劑與對應射加權因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 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五) 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 (二) 規定。


4.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雇主於接獲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如何處置?對於前項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之劑有何限制?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
答:
(1) 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射防護。
(2) 前項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11 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5. 防法施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對其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監測,(1)須做哪些紀? (2)這些紀之保存期限為何? (3) 射工作人員職時雇主應提供何種劑? 輻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
:
(1) 每一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並定期及逐每一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
(2) 自射工作人員職或停止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並至射工作人員齡超過七十五歲。
(3) 每一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
13[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7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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