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紀錄保存準用下列何者之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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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五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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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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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1.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一為之,並至少保存七年。
13.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並保存十年以上。但游離輻射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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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發布)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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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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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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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作業(如附表一)。
本規則所稱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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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事業單位自行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如具備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醫事人員,且依附表六至附表八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所屬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中X光、血中鉛、尿中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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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五、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七、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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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四款及第七款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會同勞工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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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雇主執行前二條業務時,應依附表十填寫保存七年,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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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
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
、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前項檢查未逾第十二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一為之,並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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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紀錄,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實施第一項健康檢查及前條體格檢查時,雇主得於勞工同意下,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其檢查結果不列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項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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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
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並保存十年以上。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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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參照醫師依附表三十八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三、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前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之處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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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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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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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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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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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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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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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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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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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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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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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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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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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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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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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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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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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1,1,2,2-四氯乙烷。
(二)四氯化碳。
(三)二硫化碳。
(四)三氯乙烯。
(五)四氯乙烯。
(六)
(七)正己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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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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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萘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萘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八)氯乙烯。
(九)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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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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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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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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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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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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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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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五 游離輻射作業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一、基本資料
1.姓名: 2.性別:□男 □女
3.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4.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5.受僱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6.檢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二、作業經歷
1.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年 月,截止日期: 年 月,共 年 月
2.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年 月,截止日期: 年 月,共 年 月
三、檢查時期(原因):□新進員工(受僱時)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既往病史 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1.甲狀腺疾病:□甲狀腺結節、腫瘤 □甲狀腺功能異常(亢進或低下) □無
2.血液疾病:□缺鐵性貧血 □海洋性貧血 □其他 □無
3.肝臟疾病:□B 型肝炎 □C 型肝炎 □脂肪肝 □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 □無
4.其他:□生殖系統疾病(不孕、女性月經異常) □眼疾(白內障) □皮膚病 □高血壓 □糖尿病 □慢性腎臟病 □心臟病 □呼吸疾病 □腸胃疾病 □其他______
5.□以上皆無
五、生活習慣
1.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吸,平均每天吸 支,已吸菸 年
□已經戒菸,戒了 年 個月
2.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嚼,平均每天嚼___顆,已嚼 年
□已經戒食,戒了 年 個月
3.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喝,平均每週喝 次,最常喝____酒,每次___瓶
□已經戒酒,戒了 年 個月
六、自覺症狀 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1.甲狀腺疾病:□體重增加或減輕3 公斤以上 □心悸 □便秘或腹瀉
2.血液疾病: □倦怠 □頭暈
3.呼吸系統: □咳嗽 □胸痛 □呼吸困難
4.其他:□視力模糊 □噁心 □嘔吐 □皮膚紅斑 □女性月經異常 □其他_______
5.□以上皆無
填表說明
一、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填妥基本資料、作業經歷、檢查時期、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以有效篩檢出疾病;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自覺症狀乙項,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七、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腰圍 公分;血壓 / mmHg
視力(矯正):左 右 ;辨色力測試:□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1)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甲狀腺結節、腫瘤、淋巴結】
(2)心臟
(3)肺臟
(4)神經系統
(5)消化系統
(6)泌尿系統
(7)骨骼、關節、肌肉
(8)皮膚(紅斑)
3. 心智及精神狀況
4. 胸部X 光:_________
5.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6. 甲狀腺功能檢查:T3_____、T4_____、TSH______
7. 生化血液檢查: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_______ 肌酸酐(creatinine)______
8. 血液檢查:紅血球數________ 血色素 血球比容值_______
白血球數________ 白血球分類_________ 血小板數_________
9. 尿液檢查:尿糖 尿蛋白 尿潛血 尿沉渣鏡檢(細胞學診斷)
八、健康追蹤檢查
1.檢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2.檢查項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作業環境資料:
1.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測定紀錄? □有 □無
2.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應註明臨床診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級管理(應註明臨床診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可複選)
1.□檢查結果大致正常,請定期健康檢查。
2.□檢查結果異常,宜在(期 限)內至醫療機構 科,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3.□檢查結果異常,不適宜從事______作業。
4.□檢查結果異常,應在(期 限)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檢查結果異常,應考量調整工作。(請說明原因: )
6.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電話、地址:
健檢醫師姓名(簽章)及證書字號:
備註:
1.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第十一條規定增列辦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測定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依據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1)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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