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紀錄保存準用下列何者之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8
第 八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五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補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1.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一為之,並至少七年
13.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體格檢查。但上次檢查未一年者,不在此限;對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健康檢查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並十年以上。但游離輻射之勞工,其紀錄應保三十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發布
條文
內容
1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作業(如附表一)。
本規則所稱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5
第五條 事業單位自行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如具備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醫事人員,且依附表六至附表八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所屬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中X光、血中鉛、尿中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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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四、協助雇主配勞工從事當之工作。
五、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評估、管理與保及健康管理。
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紀錄之保
七、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改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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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四款及第七款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同勞工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性,並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施。
四、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9
第九條 雇主執行前二條業務時,應依附表十填寫七年,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施。
11
第十一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一、作業經既往、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腰圍、視力、色力、力、血
系統位之理學檢查。
三、胸部X光(大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血之檢查。
五、血色數檢查。
六、血、血清丙胺酸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
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前項檢查未第十二條規定之定檢查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一為之,並至少七年
12
第十二條 雇主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以上未滿六十五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紀錄,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色力異常者,得再實施色力檢查。
實施第一項健康檢查及前條體格檢查時,雇主得於勞工同下,一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檢,其檢查結果不列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項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13
第十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體格檢查。但上次檢查未一年者,不在此限;對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健康檢查時,應提供醫師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紀錄。但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定項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並十年以上。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類、4-胺基聯苯及其類、4-硝基聯苯及其類、β-萘胺及其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類、α-萘胺及其類、及其氯乙烯鉻酸及其類、及其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三十年
16
第十六條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施:
一、參照醫師依附表三十八之建議,告勞工並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檢查結果給受檢勞工。
三、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前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之處理,應保勞工隱私權
17
第十七條 對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健康檢查有關資時,雇主不得拒絕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1122-四氯乙烷。
()四氯化碳。
()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二甲基甲醯胺。
()正己烷。
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聯苯胺及其鹽類。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萘胺及其鹽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萘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氯乙烯。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附表十五 游離輻射作業 勞工特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一、基本資料
1.名: 2.性別:□男 □女
3.字號() 4.生日_________
5.僱日_________ 6.檢查日_________
二、作業經
1.經從事 ,起: 年 月,截止: 年 月,年 月
2.目前從事 ,起: 年 月,截止: 年 月,年 月
三、檢查時原因):□新進員工(僱時) □變作業
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既往病史 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適當目前打勾
1.狀腺疾病狀腺結狀腺功能異常()
2.血液疾病缺鐵貧血 □海洋貧血 □其他
3.肝臟疾病B 型肝炎 □C 型肝炎 □肝 □酒精肝炎□藥物性肝炎 □
4.其他:系統疾病(性月經異常) () □皮膚病 □□糖尿病 □慢腎臟病 □心臟病 □吸疾病 □胃疾病 □其他______
5.以上
五、生活習慣
1.請問您一個月內是否吸菸?
吸菸 □(天天)
(幾乎),平均每吸菸
戒了 年 個月
2.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檳榔
未嚼檳榔 (天天)
(幾乎)天嚼,平均每天嚼___已嚼
戒了 年 個月
3.請問您一個月內是否喝酒
未喝酒 (天天)
幾乎)每天喝,平均每次,____,每次___
戒酒戒了 年 個月
六、自症狀 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適當目前打勾
1.狀腺疾病體重增加或減輕3 公斤以上 □心便秘腹瀉
2.血液疾病倦怠 頭暈
3.吸系統咳嗽 胸痛 困難
4.其他:□視模糊 心 □嘔吐 □皮膚□女性月經異常 其他_______
5.以上
說明
一、請受檢員工勞工健檢填妥本資料、作業經、檢查時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症狀項,醫護人員作確認,以有效篩出疾病事業單位已提供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自症狀乙項,請受檢者依自症狀勾
===================以下醫護人員填寫】====================
七、檢查項
1. 分;體重 公斤腰圍 公分; / mmHg
()左 右 測試正常 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1)【眼睛)、甲狀腺結
(2)心臟
(3)肺臟
(4)系統
(5)系統
(6)尿系統
(7)骨骼、關肌肉
(8)皮膚
3. 神狀況
4. X _________
5.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FVC)、一秒最氣量(FEV1.0)
6. 狀腺功能檢查:T3_____T4_____TSH______
7. 生化血液檢查:清丙胺酸(ALT)_______ (creatinine)______
8. 血液檢查:________ 血色容值_______
白血________ 白血分類_________ _________
9. 尿液檢查:尿糖 尿白 尿血 尿沉渣鏡(細胞診斷)
八、健康追蹤檢查
1.檢查日_________
2.檢查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作業環境資料
1.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紀錄? □
2.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明影結果之作業環境定數
十、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應註診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級管理(應註診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應處理及注意事項(複選
1.檢查結果大致正常,健康檢查。
2.檢查結果異常,在(限)內至醫科,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3.檢查結果異常,不從事______作業。
4.檢查結果異常,應在(限)內至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檢查結果異常,應調工作。(說明原因: )
6.其他: 。
健檢機名稱、電話地址
健檢醫師(簽章)證書字號:
備註:
1. 在職勞工年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者,一健康檢查項依第十一條規定增列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資料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醫師註其不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應醫師註診斷;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時應實施工作相關疾病現場評估應依評估結果分級;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危害及相關管理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1) 第一級管理:特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項正常,或部分項異常,經醫師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特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部項異常,經醫師定為異常,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特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部項異常,經醫師定為異常,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特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部項異常,經醫師定為異常,與工作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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