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九十二年度第一次輻射防護人員專業測驗試題
輻射防護師級:輻射防護相關法規
一、 選擇題(20%,每題2%,答錯不倒扣)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永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設施經營者應將其列冊陳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三個月 )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此一記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幾歲?( 30 年,75 歲)
3.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五百毫西弗 )
4.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之規定,為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所接受的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多少毫西弗?( 五百毫西弗 )
5.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至少應多久開會一次?( 六個月 )
6.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高強度輻射設施?(含鈷六十之活度為一千二百兆貝克(1200 TBq)之照射場 )。
7.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多少?( 十 )。
8.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多少毫西弗?( 2 毫西弗 )。
9.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六「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有一包件之運送指數為6,請問為下列哪一項類別?( Ⅲ-黃 )。
10.游離輻射防護法用詞定義中,下列何者為正確?( 因核子試爆之全球落塵屬於背景輻射 )。
二、 填充題(20%,每格2%)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 若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水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 調查 )、( 分析 )、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3.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A1 值是指允許裝入哪一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甲型 )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補充規定此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等效劑量為(
六 )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為( 五十 )毫西弗,皮膚及四肢之等效劑量為( 一百五十)毫西弗。
5.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至少應有多少人組成?( 七人 )
6.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
工業 )、( 微量 )包件五種。
三、 問答題(60%,每題15%)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設施經營者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請說明之。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請問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幾種?又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幾種?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
第 十九 條 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低比活度物質、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含有可分裂物質及六氟化鈾等。
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微量包件五種;包件含有可分裂物質或六氟化鈾者,應符合相關規定。含六氟化鈾之包件並應符合含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管制相關規定。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應符合附件三及附件四之相關規定。
3.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請問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哪些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
第 十 條 第四條之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第五條之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下列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一、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三、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四、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五、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六、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七、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八、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九、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十、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十一、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十二、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執行前項游離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保存紀錄,並由輻射防護人員簽章確認。
4.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合理抑低」一詞之定義為何?
請說明之。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十、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
標準之劑量限度。其原則為:
(一)須符合原許可之活動。
(二)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三)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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