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程與師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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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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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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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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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授課人員及授課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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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
1.輻射防護人員,
2.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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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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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18
輻射度量 16
輻射劑量學 16
輻射應用及防護 24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18
輻射防護實習
16
(21日~1年 / <108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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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度量 11
進階輻射劑量學 8
進階輻射應用及防護 10
進階輻射防護實習 7
(7日~1年 / <36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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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師資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
(一)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之講師以上者。
(三)獲得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以上者。
(四)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有關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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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證書需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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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6
輻射度量及劑量 6
輻射防護
7
輻射應用及防護 6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8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
(~1個月 / <36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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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輻射防護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應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
基礎輻射 4
輻射防護
3
輻射應用及防護 3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5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
(~1個月 / <18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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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之訓練課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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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4
輻射度量 2
輻射偵檢相關法規 2
偵檢實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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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第 五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授課人員及授課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附表一 輻射防護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學員資格規定
一、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
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期間為二十一日以上, 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一百零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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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 練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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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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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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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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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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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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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劑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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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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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應用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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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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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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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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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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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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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進階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期間為七日以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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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 練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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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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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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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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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劑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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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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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應用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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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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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防護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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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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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
一、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
輻射安全證書需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 本項訓練實施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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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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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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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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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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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度量及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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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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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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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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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應用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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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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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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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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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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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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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輻射防護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應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實施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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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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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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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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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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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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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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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應用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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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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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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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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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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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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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
一、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
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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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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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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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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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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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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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偵檢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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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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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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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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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師資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
(一)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之講師以上者。
(三)獲得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以上者。
(四)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有關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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