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輻防法規-922法-員(精華)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九十二年度第二次輻射防護專業測驗試題
輻射防護員級:輻射防護相關法規
一、 選擇題(20%,四選一,答錯不倒扣)
1.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皆簡稱「本法」)制定之流程為:( 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由總統公布 )

2.依本法輻射工作場所應依其作業特性及曝露程度劃分為那二個區域? ( 管制區與監測區 )

3.某醫院有15MeV 直線加速器,它是屬於何類? ( 許可 )

4.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
下列何者是屬於許可類?( 移動型 X 光機 )
下列不屬於許可類?
(2)能量大於 100kVp 之固定型X 光機
(3)能量大於 120kVp 之固定型X 光機
(4)活度大於豁免管制量 10 倍之放射性物質

5.年齡十六歲至十八歲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者,其個人之年有效
等效劑量限值為若干毫西弗? ( 6 )

6.本法對輻射工作人員拒不接受教育訓練或醫務監護,處以何罰鍰?( 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

7.本法最重罰則為: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8.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若干毫西弗以上之曝露,雇主應即予特別健康檢查?( 50 )

9.本法中下列何者之定義為「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干預 )

10.輻射防護員之換發為若干積點以上?( 六年內為 90 點 )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1. 游離輻射
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

2. 西弗
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七項

3. 集體劑量
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九款

4. 淺部等效劑量
個人等效劑量中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深度處軟組織。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
淺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93-2員):適用於皮膚或四肢之體外曝露,指0‧007 公分深處組織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深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93-2員):適用於包括頭部、身體軀幹、手肘以上手臂、膝蓋以上腿部等部位之全身體外曝露,指其一公分深處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5. 輻射工作人員
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
6. 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
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三、問答題(50%)
1.請寫出輻射的兩種健康效應並說明其與劑量的關係。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
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
(一)確定效應: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二)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2.請說明本法對懷孕女性工作人員之規定與劑量限度。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3.請說明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第 七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4.請寫出本法所用下列名詞之「單位」。
(1)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單位:貝克
(2) 推定空氣濃度:(貝克/立方米)

(3) 射質因數
(4) 等效劑量
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

(5) 中子通量率
9粒子通量率:指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球截面積之粒子數目。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

5.請寫出本法所稱的「輻射作業」之其中任五種。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2項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