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輻防法規-951法-證(精華)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九十五年度第一次「輻射安全證書」測驗
法 規 解答
一、選擇題:四選一,每題2 分,共80 分
1.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之定義,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稱為 ( 輻射工作人員 )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幾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 16 )
3.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多少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 3/10 )
4.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 ( 50 )
5.主管機關核發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 5 )
6.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每年至少偵測幾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 1 )
7.棄置放射性物質應處下列何種罰則?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8.依據游輻射防護法規定,輻射工作人員拒不接受教育訓練時,應罰 ( 2 萬元以下罰鍰 )
9.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幾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 )
10.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之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外,餘均為幾年? ( 3 )
11.關於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之保存,是誰的責任? ( 雇主 )
12.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稱之個人劑量,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與下列何者曝露所產生之劑量? ( 醫療曝露 )
(1)計畫特別曝露(2)緊急曝露 (3)職業曝露 (4)醫療曝露
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間接曝露
特別曝露

1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有關輻射工作人員劑量限度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對
( 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20 毫西弗 )
有關輻射工作人員劑量限度之規定:
(1)每連續5 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100 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150 毫西弗
(3)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0 毫西弗

14.為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所接受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多少毫西弗? ( 500 )
15.依據嚴重污染環境標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造成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量達多少毫西弗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10)
16.行李檢查X 光機在正常使用下,其可接近表面5 公分處劑量率多少以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 ( 5μSv/h )
17.某單位有一部固定型20 萬伏公稱電壓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它是屬於 ( 許可類 )
18.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幾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 2 )
19.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者,多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次使用或持有動態? ( 每月 )
20.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及工作場所偵測紀錄,應保存幾年? ( 3 )
21.輻射安全證書有效期限為幾年? ( 6 )
22.下列關於推定空氣濃度(Derived air concentration, DAC)之敘述,何者正確? ( 由年攝入限度(ALI)導出 )
(1) 推定空氣濃度(Derived air concentration, DAC)單位為 貝克/立方米
(2) 年攝入限度(ALI)單位為 西弗
(4) 參考人在輕微體力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在一年工作期間吸入空氣體積為2000 立方公尺
23.依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欲操作的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多少倍以下,得以訓練代替輻射安全證書?(1000)
本法第三十一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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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五、 櫃型或行李檢查x 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
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大於多少伏之設施屬於高強度輻射設施?(3000 萬伏)

高強度輻射設施 (以下簡稱設施) 之種類如下:
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 (30MV) 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 (30MeV) 之設
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 (1000TBq) 之設施。

25.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設施經營者於換發使用許可證或使用登記證時,應檢附最近多久內的測試報告? ( 30 日 )
26.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輻射防護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其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幾小時? ( 18 )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附表二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
以輻射防護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應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實施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27.下列何者不屬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所指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核子反應器 )
屬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所指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1)X 光機 (2)離子佈植機 (3)靜電消除器
28.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稱為: ( 輻射作業 )
29.下列何者是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 ( 西弗 )
30.主管機關應參考哪一個組織之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 )
3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下列何者必須通知輻射安全主管機關?( 列管射源遺失 )
第 十三 條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2.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者,可處新台幣多少萬元罰鍰? ( 六十至三百萬 )
 二十一 條
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第四項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第四十二條第八項商品中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許可量。(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33.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多久之內補足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 ( 三十日 )
34.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稱之為:( 活度 )
(1)克馬
(2)活度
(3)放射性
(4)曝露
35.某一放射性核種之年攝入限度(ALI)為2.4 × 106 Bq,則其推定空氣濃度(DAC)為多少 Bq/m3? ( 1.0 × 103 )
DAC推定空氣濃度=ALI年攝入限度/2400
呼吸推定空氣濃度 2000小時/年 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36.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 1 )
個人等效劑量→指體外輻射劑量→弱穿射為皮膚0.007 cm處軟組織
    (等價)                  →強穿為皮膚1 cm處軟組織
                         →眼球水晶體為3 mm
1 mSv/年以上者            攝入之約定有效劑量〝2 mSv以下〞不必與體外相加
    ↑
                超:特別醫護監護+特別健康檢查(體格檢查不算)
工作人  50  mSv一年(有效)  積五年 100 mSv 緊急→搶救生命 500 mSv50 mSv×10)
        150 mSv水晶(等價)                       災難     100 mSv(50 mSv×2)
        500 mSv四肢(等價)

工作人 6 mSv水晶 50 mSv 四肢 150 mSv以上→個別人員監測+輻射防護計畫
   6 mSv水晶 50 mSv 四肢 150 mSv以下→作業環境監測劑量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一般人      1 mSv一年(有效)
(1/10)      15 mSv水晶(等價)
            50 mSv四肢(等價)
學員        6 mSv一年(有效)
(3/10)      50 mSv水晶(等價)
           150 mSv四肢(等價)

3_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七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輻射工作人員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五年≦100mSv (即 0.1 Sv)
單一年≦50mSv (即 0.05 Sv)
眼球水晶體≦150mSv/y (即 0.15 Sv)
皮膚或四肢≦500mSv/y (即 0.5 Sv)

第 十 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第十一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第十二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第 十七 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第 十八 條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輻射工作人員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五年≦100mSv × 10 =1000 mSv(即 1 Sv)
單一年≦50mSv × 10 =500 mSv(即 0.5 Sv)
眼球水晶體≦150mSv/y × 10 =1500 mSv(即 1.5 Sv)
皮膚或四肢≦500mSv/y × 10 =5000 mSv(即 5 Sv)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輻射工作人員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五年≦100mSv × 2 =200 mSv(即 0.2 Sv)
單一年≦50mSv × 2 =100 mSv(即 0.1 Sv)
眼球水晶體≦150mSv/y × 2 =300 mSv(即 0.3 Sv)
皮膚或四肢≦500mSv/y × 2 =1000 mSv(即 1 Sv)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十五 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
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
資料庫。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

37.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氚之總活度不得超過多少貝克?  ( 1.85×1011 )
第十四條 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須為可溶於水中者。
二、每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總活度與排入污水下水道排水量所得之比值,不得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
三、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氚之總活度不得超過1.85×1011貝克,碳十四之總活度不得超過3.7×1010貝克,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活度總和不得超過3.7×1010貝克。
第十九條 液態閃爍計數器之閃爍液每公克所含氚或碳十四之活度少於1.85×103貝克者,其排放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二十條 動物組織或屍體每公克含氚或碳十四之活度少於1.85×103貝克者,其廢棄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38.若組織之吸收劑量相同,下列那一種輻射的射質因數最高? ( α粒子 )
(1) α粒子 (2) β粒子 (3) 中子 (4) 質子
α粒子(20)>中子5~20)>質子(5)>β粒子(1)
射值因數:  20→  α
            5~20→  中子20→100 keV~2 MeV
                        10→10~100 keV、2 MeV ~20 MeV
                        5→ 小於 10 keV、20MeV以上
            5  質子
             1 光子(X-rayγ) 電子(β e-)
射質因數 大~小    5 MeVα粒子2.5 MeV中子10 MeV電子

阿伐粒子所造成的器官等價劑量為其吸收劑量的: ( 20倍 )

輻射加權因數(舊稱 射質因數)
輻射種類與能量區間
輻射加權因數WR
所有能量之光子
1
所有能量之電子及μ介子(3)
1
中子(4)能量 <10 千電子伏(keV)
5
中子(4)能量 10 千電子伏(keV)─100 千電子伏(keV)
10
中子(4)能量 >100 千電子伏(keV)─2 百萬電子伏(MeV)
20
中子(4)能量 >2 百萬電子伏(MeV)─20 百萬電子伏(MeV)
10
中子(4)能量 >20 百萬電子伏(MeV)
5
質子(回跳質子除外)能量>2 百萬電子伏(MeV)
5
α 粒子,分裂碎片,重核
20
        

中子 X
小於 10 keV     5
10~100 keV      10
100 keV~2 MeV   20
2 MeV ~20 MeV   10
20MeV以上       5
 
        


α
20
中子
5~20
質子
5
光子 電子
1
直線圖說文字 4 (加上框線和強調線): >2 MeV


20=α 粒子,分裂碎片,重核(20)100 keV~2 MeV中子(20)
10=10~100 keV中子(10)2 MeV ~20 MeV中子(10)
5=2 MeV質子(回跳質子除外)5)小於 10 keV中子(5)20 MeV以上中子(5))>
1=光子,電子及μ介子(1)


39.氣態瀰漫之核種,主要曝露途徑為何? ( 體外曝露 )
40.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 ( 管制區 )
二、填充題:每格2 分,共20 分
1.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 ( 緊急曝露 )
2.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之曝露歷史紀錄,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 30 )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 75 ) 歲。
3. 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為 ( 非機率效應 ) ( 機率效應 ) 兩種。
4.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 ( 干預 ) 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
5. ( 參考 ) 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6.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 ( 五十 ) 毫西弗之約定有效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 ( 五百 ) 毫西弗之約定等效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7. ( 合理抑低 ) :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劑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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