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民國 59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沿革內容: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59)台教字第 6736 號令核定發布全文 5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日行政院(80)台科字第 2270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7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024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410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本標準除第二條至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八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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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讀法規或法規考題時,易忽略的事是法規前頭的變革,這會關係到考題的答案會跟著變更~
例如:
92年版的條文第五條為:
第五條 為防止非機率效應損害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以達成輻射劑量限制之目的,輻射作業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與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
為管制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有效等效劑量表示。為防止非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等效劑量表示。
94年版的條文第六條為:
第 6 條
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
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之總和,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之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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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
3. 深部等效劑量:適用於包括頭部、身體軀幹、手肘以上手臂、膝蓋以上腿部等部位之全身體外曝露,指其一公分深處之等效劑量。93-2員
4. 淺部等效劑量:適用於皮膚或四肢之體外曝露,指0‧007 公分深處組織之等效劑量。93-2員
7. 為管制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有效等效 劑量有效劑量單位表示。
為防止非機率效應(確定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等效 劑量等價劑量單位表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96-2證
以上的非選擇題題目,在新法是找不到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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