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送指數 與 核臨界安全指數
管制單一包件之單一數值 運送指數
盛裝可分裂物質包件之堆積所配賦予單一包件數值稱 核臨界安全指數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10。
※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
運送指數(TI) 最大輻射劑量率
I-白 (0) 0.005
mSv/hr以下
II-黃 (≦1) 0.005 ~
0.5
mSv/hr
III-黃 (1~10) 0.5
~ 2 mSv/hr
III-黃(專用)(> 10) 2 ~ 10 mSv/hr
※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如下:(附表六)
運送指數(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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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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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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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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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小時0.00五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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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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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T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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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0.00五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0.五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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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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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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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0.五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二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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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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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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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十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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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黃
並為專用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六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第四條)
運送指數 TI=0 I-白 包件表面不得大於 5 μSv/小時 0.005 m Sv/hr以下
0<TI≦1 II-黃 0.005 ~ 0.5 mSv/hr
1<TI≦10 III-黃 不得大於 2mSv/小時 0.5 ~ 2 mSv/hr
除專用運送之運送指數不得超過 10
TI>10 III-黃(專用)(專用運送→10以上,核臨50以上) 2 ~ 10 mSv/hr
專用運送表面強度不得大於10mSv/小時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附表六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狀況
1.運送指數(TI)=0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0.005毫西弗以下
類 別:Ⅰ-白
2.
運送指數(TI)為0<TI≦1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大於每小時0.005毫西弗但在每小時0.5毫西弗以下
類 別:Ⅱ-黃
3.運送指數(TI)為1<TI≦10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大於每小時0.5毫西弗但在每小時2.0毫西弗以下
類 別:Ⅲ-黃
4.運送指數(TI)為10<TI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大於每小時2.0毫西弗但在每小時10毫西弗以下
類 別:Ⅲ-黃 並為專用
運送指數(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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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T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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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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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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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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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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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mSv
5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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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mSv
5~500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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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mSv
500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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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mSv
500~2000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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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Sv
2,000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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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mSv
2,000~10,000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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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Sv
10,000μ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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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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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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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0.005毫西弗但在每小時0.5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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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0.5毫西弗但在每小時2.0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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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2.0毫西弗但在每小時10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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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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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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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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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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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黃
並為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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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0.005毫西弗(5μSv)→區分→Ⅰ-白/ Ⅱ-黃
每小時0.5毫西弗→區分→Ⅱ-黃 / Ⅲ-黃
每小時2毫西弗→區分→Ⅲ-黃 / Ⅲ-黃 並為專用
※ <案例>
案例 指數
包件運送指數 0 為哪一類 I-白 0
包件運送指數 6 為哪一類 III-黃 1~10
包件運送指數 0.5 為哪一類 II-黃 0~1
包件運送指數 19 為哪一類 III-黃並為專用 10 以上(專用運送)
包件運送指數 15 為哪一類 III-黃並為專用 10 以上(專用運送)
※ 運送指數如何決定(附件五)
運送指數係依照下列各款所導出之數值:
(一)對包件、外包裝為在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之每小時毫西弗(mSv/h)數乘以一百(×100)。
對鈾礦石、釷礦石或鈾、釷之物理濃縮物,在距貨物外表一公尺 處之最大輻射強度,可採用每小時○.四毫西弗(0.4mSv/h);
對釷之化學濃縮物,可採用每小時○.三毫西弗(0.3mSv/h);
對除六氟化鈾以外之鈾化學濃縮物,可採用每小時○.○二毫西弗(0.02mSv/h)。
(二)對罐槽、貨櫃、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LSA-Ⅰ;參見附件一)及未包裝之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SCO-Ⅰ;見附件二),為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每小時毫西弗(mSv/h)數乘以一百(×100),再乘以附表四之適當倍乘因數。
(三)前二款所得之數值如小於或等於○.○五,得視為零。
如為其他數值,則均應進至小數第一位(如一.一三進位至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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