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保存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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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
環境超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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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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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紀錄
環境
訓練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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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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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校正
學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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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
環境數據大於預警 調查基準
雇主實施每年 3小時 教育訓練
操作人訓練 18小時 以取代輻射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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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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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10年
10年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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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生產製造紀錄需每
3個月 報送主管機關
環境監測數據 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
訓練業務者對
學員資料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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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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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5年
5年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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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
半年 召開會議一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每
半年 開會一次
偵測儀器應每1年 校正一次
學生須先接受 3小時 輻防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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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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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3年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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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個別劑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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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並超過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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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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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多久自行檢查其料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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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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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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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離職工作人員應提供何種紀錄
職業暴露紀錄
雇主對僱工作人員應要求該員實施
體格檢查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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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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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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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個別劑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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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並超過年齡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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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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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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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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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法第十六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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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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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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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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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以外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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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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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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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數據 大於預警調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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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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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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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施定期教育訓練每年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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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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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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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訓練 18小時 以取代輻射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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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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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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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生產紀錄需每 3個月(每季) 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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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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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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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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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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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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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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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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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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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 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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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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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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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輻射監測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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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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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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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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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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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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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訓練資料業者之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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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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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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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訓練資料業者對學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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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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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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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
前一年開班次數、開班日期、各班參訓人數、及格人數與百分比之營運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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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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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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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 半年 召開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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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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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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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儀器校正應每1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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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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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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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須先接受 3小時 輻防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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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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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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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多久自行檢查其料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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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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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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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每 半年 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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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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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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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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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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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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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僱工作人員應要求該員實施
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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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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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八
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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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離職工作人員應提供何種紀錄
職業曝露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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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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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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