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10年
核子
環境超
教育訓練
5年
生產紀錄
環境
訓練學員
3年
會議
校正
學生講習

核子設施
環境數據大於預警 調查基準
雇主實施每年 3小時 教育訓練
操作人訓練 18小時 以取代輻射安全證書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製造生產製造紀錄需每 3個月 報送主管機關
環境監測數據 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
訓練業務者對 學員資料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5年
5年
5年
5年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 半年 召開會議一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每 半年 開會一次
偵測儀器應每1年 校正一次
學生須先接受 3小時 輻防講習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紀錄保存
3年

3年
3年
工作人員個別劑量監測
紀錄保存
並超過年齡
30年
75歲
每隔多久自行檢查其料帳
紀錄保存
6個月
雇主對離職工作人員應提供何種紀錄 職業暴露紀錄
雇主對僱工作人員應要求該員實施 體格檢查


內容
紀錄保存
法條來源
工作人員個別劑量監測
30年
(並超過年齡75歲)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記錄
30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法第十六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13條
核子設施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
10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核子設施以外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
3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環境數據 大於預警調查基準
10年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雇主實施定期教育訓練每年3小時
10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操作人訓練 18小時 以取代輻射安全證書
10年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
製造生產紀錄需每 3個月(每季) 報送主管機關
5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
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每季
5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
5年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環境監測數據 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
5年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環境輻射監測季報
3年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10年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
學員訓練資料業者之認可證
5年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
學員訓練資料業者對學員名冊
10年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
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 前一年開班次數、開班日期、各班參訓人數、及格人數與百分比之營運報表
3年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 半年 召開會議一次
3年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9 條

偵測儀器校正應每1年一次
3年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
學生須先接受 3小時 輻防講習
3年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五 條
每隔多久自行檢查其料帳
6個月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每 半年 開會一次
3年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 十二 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3年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8,9 條
雇主對僱工作人員應要求該員實施 體格檢查
7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八 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
雇主對離職工作人員應提供何種紀錄 職業曝露歷史紀錄
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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