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 專用運送與空中運送之規定(24~26條)


◎ 專用運送(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專用運送    之包件或外包裝  運送指數10以上
核臨界安全指數50以上
運送狀況可分為哪三級 1.例行運送狀況(無任何事故)
2.一般運送狀況(有輕微事故)
3.意外事故狀況

專用運送表面 10 mSv / 小時  車表    2 mSv / hr 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
    包件表面  2 mSv / 小時 2 公尺  0.1 mSv / hr  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
    微量包件  5 μSv / hr   座位    0.02 mSv / hr  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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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運送車輛表面 任一點 處不得超過 2 mSv/小時(第六十九條
包件運送車輛 2m 處不得超過 0.1 mSv/小時(第六十九條

專用運送之包件,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 10 mSv/小時45/69
非專用車輛者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 2 mSv/小時,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第七十條

*載人座位強度不得超  0.02 mSv/小時(第七十一條

運送經常佔用地區每年 5 mSv 對關鍵群體每年 1 mSv
運送工作人員每年 1 mSv ~ 6 mSv 者應定期執行 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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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第四十五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第 五十 條 微量包件應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之相關規定,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五微西弗
第六十九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23.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多少毫西弗? ( 2 毫西弗 )(97-1證法)
29.道路運送放射性物質的車輛,其核定載人座位處的輻射強度限值為每小時不超過: (1)0.01 mSv (2)0.02 mSv (3)0.03 mSv (4)0.05 mSv101-1證法)
解:(2)
4. 專門用來運送放射性物質的車輛,其外表面任一點及2 公尺處的輻射劑量率,分別不得超過多少mSv? (1)2 0.01 (2)2 0.1 (3)0.2 0.01 (4)0.2 0.01
解:(2)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十九條)(100-2師法)

◎空中運送之規定(24~26條)
第二十四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在周圍溫度為攝氏三十八度且無隔熱情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之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第二十五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之設計,在周圍溫度自攝氏零下四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的條件下,其完整性仍應不致受到損害。
第二十六條 作為空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有包封容器,此包封容器應可承受周圍壓力下降至五千帕斯卡(五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仍不致滲漏。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
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
1.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以船舶運送、不得空中運送(第78條)
2.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第73條)

◎ 包件


包件
包件分為 甲型 乙型 丙型 工業 微量
包件區分為幾類 三類
交運之包件應依何者分類 表面輻射強度  包件及外包裝應按其運送指數表面輻射強度,依附件六之規定予以分類。(第21條)

包件應將其允許盛裝~最大總質量標示外面 50公斤
包件洩漏時誰應儘速偵測評估 輻射防護人員

包件有明顯或可能受損、洩漏時,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
輻射防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
1.    除經專案核定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
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外,餘均不得以船舶運送
    2. 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 LSA與SCO類別


低比活度物質區分為下列三類:第一類(LSA-)、第二類(LSA-)、第三類(LSA-

低比活度物質之類別
為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第一類(LSA-
()鈾礦石釷礦石,或經提鍊之鈾、釷礦石,或其他含天然核種以供提煉其中鈾、釷核種之礦石。
()未經照射之固體天然鈾、耗乏鈾、天然釷,或其固體或液體化合物或混合物。
()除可分裂物質外其A2 數值未受限制之放射性物質。
()除可分裂物質外,其他放射性均勻分布之放射性物質,估計其平均比活度在附表七所列活度濃度豁免量之三十倍以下者。
第二類(LSA-
()含氚濃度小於每公升.八兆貝克之水。
()放射性遍布物質之固體或氣體,其估算之平均比活度在每公克一萬分之一A2值以下者。如為液體,其平均比活度在每公克十萬分之一A2 值以下者。
第三類(LSA-
()放射性遍布之固體或固態物體之集合,或放射性物質均勻分布於堅實緊密之黏合劑(如混凝土、瀝青、陶瓷等)者。
()固態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之固有包容母體具有極不溶性,在失去包裝情形下浸水七天後,每一包件所瀝濾出之放射性物質在十分之一A2 值以下。且前述固體物質不計屏蔽體之估算平均比活度每公克在千分之二A2 值以下者。
()前述各項所稱固體不包含粉末。各款所稱A2 值之規定見附表七。


表面污染物體區分為下列二類:第一類(SCO-第二類(SCO-

表面污染物體之類別
為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第一類(SCO-
固態物體之表面污染合於下列各限值者:
()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貝克以下。
()可觸及表面之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萬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千貝克以下。
()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及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以下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萬貝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千貝克以下。

第二類(SCO-
固態物體其表面污染在第一類之限值以上但在下列各限值以下者:
()其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百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四十貝克以下。
()其可觸及表面之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十萬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萬貝克以下。
()其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及固著污染在平均三百平方公分面積上(小於三百平方公分者以實際面積計),其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十萬貝克以下,或其他阿伐發射體每平方公分在八萬貝克以下。


◎ 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與採取輻射防護措施


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件、貯存等作業及核准等事項之法規為: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工作人員所受輻射曝露之大小及其可能性,採取措施:
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
採取輻射防護措施
1 mSv
毋需規定
特別工作模式及
劑量之偵測或分析
1 mSv6 mSv
應定期或必要時
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
環境監測輻射曝露評估
6 mSv
除應定期或必要時
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
環境監測輻射曝露評估
並應執行
個別人員偵測
醫務監護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9


◎ 運送指數 與 核臨界安全指數


◎ 運送指數 與 核臨界安全指數

管制單一包件之單一數值 運送指數
盛裝可分裂物質包件之堆積所配賦予單一包件數值稱 核臨界安全指數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10

※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
        運送指數(TI)    最大輻射劑量率
I-        0       0.005        mSv/hr以下
II-       (≦1     0.0050.5 mSv/hr
III-      1~10    0.5   ~  2   mSv/hr
III-(專用)> 10    2     ~ 10   mSv/hr

※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如下:(附表六)
運送指數(TI)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
類 別
在每小時0.00五毫西弗以下
-白
0<TI
大於每小時0.00五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0.五毫西弗以下
-黃
1<TI10
大於每小時0.五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二毫西弗以下
-黃
10<TI
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十毫西弗以下
-黃
並為專用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六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第四條

運送指數    TI=0        I-        包件表面不得大於 5 μSv/小時    0.005 mSv/hr以下
0TI1    II-                                       0.005 ~ 0.5 mSv/hr
1<TI10    III-      不得大於 2mSv/小時              0.5 ~ 2 mSv/hr
                        除專用運送之運送指數不得超過 10
TI>10       III-(專用)(專用運送→10以上,核臨50以上) 2 ~ 10 mSv/hr
                        專用運送表面強度不得大於10mSv/小時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附表六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狀況
1.運送指數(TI)0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0.005毫西弗以下
類 別:Ⅰ-白
2. 運送指數(TI)0TI1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大於每小時0.005毫西弗在每小時0.5毫西弗以下 
類 別:-黃
3.運送指數(TI)1TI10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大於每小時0.5毫西弗在每小時2.0毫西弗以下 
類 別:-黃
4.運送指數(TI)10TI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大於每小時2.0毫西弗在每小時10毫西弗以下 
類 別:-黃 並為專用
運送指數(TI)
0
0TI1
1
1TI10
10
10TI

輻射強度
0.005mSv
5μSv
0.005~0.5mSv
5~500μSv
0.5mSv
500μSv
0.5~2mSv
500~2000μSv
2mSv
2,000μSv
2~10mSv
2,000~10,000μSv
10mSv
10,000μSv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在每小時
0.005毫西弗以下
大於每小時0.005毫西弗在每小時0.5毫西弗以下

大於每小時0.5毫西弗在每小時2.0毫西弗以下

大於每小時2.0毫西弗在每小時10毫西弗以下

類 別
Ⅰ-白
-黃

-黃

-黃
並為專用

每小時0.005毫西弗(5μSv)→區分→Ⅰ-白/ -黃
每小時0.5毫西弗→區分→-黃 / -黃
每小時2毫西弗→區分→-黃 / -黃 並為專用

<案例>
案例                         指數
包件運送指數 0 為哪一類     I-   0
包件運送指數 6 為哪一類      III- 1~10
包件運送指數 0.5 為哪一類    II-  0~1
包件運送指數 19 為哪一類     III-黃並為專用  10 以上(專用運送)
包件運送指數 15 為哪一類     III-黃並為專用  10 以上(專用運送)

※ 運送指數如何決定(附件五)
運送指數係依照下列各款所導出之數值:
()對包件、外包裝為在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之每小時毫西弗(mSv/h)數乘以一百(×100)。
    對鈾礦石、釷礦石或鈾、釷之物理濃縮物,在距貨物外表一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強度,可採用每小時.四毫西弗(0.4mSv/h);
    對釷之化學濃縮物,可採用每小時.三毫西弗(0.3mSv/h);
    對除六氟化鈾以外之鈾化學濃縮物,可採用每小時二毫西弗(0.02mSv/h)。
()對罐槽、貨櫃、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LSA-;參見附件一)及未包裝之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SCO-;見附件二),為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每小時毫西弗(mSv/h)數乘以一百(×100),再乘以附表四之適當倍乘因數。
()前二款所得之數值如小於或等於五,得視為零。
    如為其他數值,則均應進至小數第一位(如一.一三進位至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