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劑量簡表
一年 有效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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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體 等價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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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四肢 等價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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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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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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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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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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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 (16~18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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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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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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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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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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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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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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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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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搶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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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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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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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量限度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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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年劑量限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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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年劑量限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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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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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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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年≦
單一年≦ 500 mSv
單一年≦ 0.5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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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年≦
單一年≦ 100 mSv
單一年≦ 0.1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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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年≦
(即 0.05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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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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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五年≦ 1000 mSv
五年≦ 1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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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五年≦ 200 mSv
五年≦ 0.2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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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即 0.1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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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水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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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體≦
水晶體≦ 1500 mSv
水晶體≦ 1.5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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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體≦
水晶體≦ 300 mSv
水晶體≦ 0.3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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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水晶體≦
(即 0.15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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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或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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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
皮膚≦ 5000 mSv
皮膚≦ 5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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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
皮膚≦ 1000 mSv
皮膚≦ 1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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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或四肢≦
(即 0.5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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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七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起算。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一般)
五年≦100m Sv (即 0.1 Sv)
單一年≦50m Sv (即 0.05 Sv)
眼球水晶體≦150m Sv/y (即 0.15 Sv)
皮膚或四肢≦500m Sv/y (即 0.5 Sv)
第 十七 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第 十八 條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搶救生命)
單一年≦50m Sv × 10 =500 mSv(即 0.5 Sv)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防止嚴重危害)
單一年≦50m Sv × 2 =100 mSv(即 0.1 Sv)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第 十 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
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第十一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第十二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第十五條 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
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十五 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
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
資料庫。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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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得以用那二種方式證明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96-2師)
答:
一、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量限度。
二、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造成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
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0.02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0.5毫西弗。
◎ 人員劑量
(P256安全標準第2條第五項第三款、P266附表二、P269附表三)
個人等效劑量→指體外輻射劑量→弱穿輻射為皮膚0.007 c m處軟組織
(等價) →強穿輻射為皮膚1 cm 處軟組織
→眼球水晶體為3 mm 處
指1 m Sv/年以上者 攝入之約定有效劑量〝2 m Sv以下〞不必與體外相加(安全標準第4條)
↑ (體外曝露與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合併計算之方式)
超:特別醫護監護+特別健康檢查(體格檢查不算)
工作人 50 mSv一年(有效)
積五年 100 mSv 緊急→搶救生命 500 mSv(50 m Sv×10)
150 mSv水晶(等價) 災難 100 mSv(50
mSv×2)
500 mSv四肢(等價) (特別暴露:安全標準第9、18條)
(職業曝露限度:安全標準第7條)
年攝入限度 某一核種致50 mSv 約定有效劑量 任一器官或組織500 mSv 約定等價劑量(安全標準第2條第7項)
懷孕(工作人員) 下腹部等價 2 mSv 攝入核種約定有效劑量
1 m Sv以下(本法第14條、安全標準第11條)
工作人 6 m Sv水晶 50 m Sv 四肢 150 m Sv以上→個別人員監測+輻射防護計畫
6 mSv水晶 50 m Sv 四肢 150 m Sv以下→作業環境監測劑量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本法第15條、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6,7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9條)
一般人 1 m Sv一年(有效) (安全標準第12條)
(1/10) 15 mSv水晶(等價)
50 mSv四肢(等價)
學員 6 m Sv一年(有效) (安全標準第10條)
(3/10) 50 mSv水晶(等價) (一定比例3/10: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15條)
150 mSv四肢(等價)
運送人員超量→輻射曝露評估+醫務監護+個別人員監測+環境監測
(本法第15條、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6,7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9條)
合理抑低之英文縮寫為 ALARA(As low,As Reasonably,Achievable)
◎ 劑量實戰問題
一般
約定等價劑量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
未滿17歲 計算至 70歲
何者不屬於游離輻射防護法管制之範圍
微波爐
不是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核子反應器設施
目前的人員劑量管制週期每連續五年為一週期起始於民國幾年 92年,(97年,102年,107年…)
器官劑量單位為 戈雷
吸收劑量單位 戈雷
器官劑量單位 戈雷
動物組織或屍體活度少於1.85×103 Bq/g者其廢棄不適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規定 碳14和
氚
工作人員限度大小 皮膚四肢等價劑量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 > 年有效劑量 mSv
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1年接受1m Sv以上
工作人員連續五年週期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m Sv
工作人員前四年有效劑量為
20 25 30 15 mSv 第五年限值為 10 mSv
工作人員前四年有效劑量為
10 11 14 10 mSv 第五年限值為 50 mSv
工作人員前三年有效劑量為
5 20 15 mSv 第四年限值為 50 mSv
懷孕工作人員下腹部表面等價劑量於剩餘妊娠期間不超過 2
mSv
懷孕工作人員攝入核種約定有效劑量不超過 1
mSv(年攝入限度之百分之二)
人員輻射劑量是指 體外輻射劑量
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劑量不超過 500
mSv
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劑量不超過年劑量限度 10 倍
防止災難參與緊急暴露劑量不超過 100
mSv
防止災難參與緊急暴露劑量不超過年劑量限度 2 倍
緊急曝露 為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劑量限值為單一年劑量限度
2倍
意外暴露所稱之劑量指 有效劑量
工作人員一次暴露或緊急曝露超過多少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 50
mSv
工作人員一次暴露 超過多少雇主應即予以特別健康檢查
50 mSv
不屬於特別醫務監護之項目 體格檢查
運送人員年有效劑量超過多少應實施個別人員偵測及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及醫務監護 6
mSv
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超過多少應實施個別人員監測及環境監測並提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
6
mSv
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不超過多少得實施環境監測劑量代替個別人員劑量監測 6
mSv
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6 m Sv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為 50 m Sv 皮膚及四肢之等效劑量為 150 m Sv以下時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不超過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3/10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1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50 mSv
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器官或組織500m Sv之約定等價劑量
輻射安全劑量
等價劑量弱穿輻射為人體表面多少毫米處 0.07毫米
等效劑量強穿輻射為人體表面多少毫米處 10毫米
強穿輻射等價劑量或攝入之約定有效劑量或攝入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多少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計算方式不必相加
2
mSv
人體表面定點下 0.07 毫米 深度處體外曝露劑量稱為 個人等價劑量
環境劑量
排放廢氣廢水一小時內不超過0.02 m Sv一年內不超過 0.5
mSv
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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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嚴重汙染)
|
|
一小時內
體外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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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毫西弗
|
0.2毫西弗
|
一年
年有效劑量
|
0.5毫西弗
|
10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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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空氣
|
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
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
一千倍
|
|
二小時水中
|
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
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
一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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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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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規定,且污染面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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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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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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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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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劑量
排放應實施 輻射安全評估(本法第9條)
確保排放 設施經營者(本法第8條)
取樣 2次/年(施行細則第3條、設備50條)
廢水廢氣 0.02 m Sv/小時 0.5 mSv/年 需可溶於水
廢水 氚 1.85×1011貝克(Bq)
輻射屋 年劑量 5 mSv 以上者 得申請一次救濟金
廢氣廢水限制:0.02 m Sv/hr 0.5 m Sv/年
廢組織豁免:氚14C 1.85×103
Bq/g
飲用水(商品限量標準第3~5條)
飲用水限制: 0.04 m Sv/年
β 1.85×103 Bq/g
β及γ所造成有效劑量限值
0.04 m Sv/年(40μSv微西弗)
α 5.5×102 Bq/m3年 (每立方公尺 550貝克)
β 1.8×103 Bq/m3年 (每立方公尺 1800貝克)
計算水中排放物濃度時假設一般人每年嚥入多少m3之水體積 1.095 m3
飲用水在何種情況下應進行鍶90濃度分析 總貝他濃度超過限值
總α濃度超過 200 Bq 應進行U、226Ra、228Ra之濃度分析
總β濃度超過 550 Bq 應進行
氚、90Sr之濃度分析
第 六 條 食品中碘一三一含量每公斤限值為三OO貝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含量每公斤限值為三七O貝克。乳品及嬰兒食品中碘一三一含量每公斤限值為五五貝克。
一般(商品限量標準第6條)
乳品及嬰兒食品 碘131I
55貝克/kg
嬰兒食品: 131I 55 Bq/kg
食品中 131I 300貝克/kg
食品中 134銫
與137銫 370貝克/kg
食品:134C s 137C s 370 Bq/kg
飲水β 1800 Bq/m3
乳嬰食品 55 Bq/kg
134銫食品
370 Bq/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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