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 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與採取輻射防護措施


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件、貯存等作業及核准等事項之法規為: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工作人員所受輻射曝露之大小及其可能性,採取措施:
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
採取輻射防護措施
1 mSv
毋需規定
特別工作模式及
劑量之偵測或分析
1 mSv6 mSv
應定期或必要時
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
環境監測輻射曝露評估
6 mSv
除應定期或必要時
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
環境監測輻射曝露評估
並應執行
個別人員偵測
醫務監護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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