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離輻射防護法
考題分布
名詞
|
非選擇題分布
|
游離輻射
|
92-2員
|
放射性
|
|
放射性物質
|
93-1員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99-1證、93-1員
|
放射性廢棄物
|
|
輻射源
|
97-2員、93-2員、93-2師、92-2師
|
背景輻射
|
97-2員、96-1員、94-1員、94-1師、93-2員、93-1師
|
曝露
|
96-1證
|
職業曝露
|
|
醫療曝露
|
99-1證、97-1員
|
緊急曝露
|
99-2師、98-2師、97-2員、96-2員、95-2證、95-1證、93-2師
|
輻射作業
|
100-2師、98-2員、98-2師、98-1證、94-1師、92-2員、92-2師
|
干預
|
100-1員、99-2師、99-1員、98-2師、98-1員、95-2證、95-2員、93-2師、93-1員、93-1師、92-2師
|
設施經營者
|
93-1員、93-2師、93-1師
|
雇主
|
93-2師、93-1師
|
輻射工作人員
|
96-2證、93-2員、93-1證、96-1師、92-2員
|
西弗
|
92-2員
|
劑量限度
|
|
污染環境
|
97-1員、96-1員
|
考題分布
條文
|
非選擇題分布
|
7
|
98-2證、95-2證
|
9
|
98-1師、93-1師、92-1師
|
10
|
100-2員、100-1員、99-2員、98-2證、96-1證、94-2員、94-1證、92-1員
|
12
|
99-2師、96-2師、96-1證、95-1員、92-2師
|
13
|
101-1師、100-2師、100-1師、98-2證、98-2員、98-2師、98-1證、98-1師、97-2員、97-2員、96-2師、95-2員、95-1員、95-1師、94-1師、93-2證、93-2師、92-2師、92-1師
|
14
|
100-1師、99-2證、99-2師、98-1師、95-2師、94-2師
|
15
|
98-1證、97-2證、96-2員、93-1證
|
16
|
101-1員、100-1證、99-2證、99-1證、97-2證、97-1員、93-1師、92-1證、92-1證、92-1員
|
27
|
99-2師、95-1證、92-2證、92-1證、92-1證、92-1員
|
29
|
98-2證、92-1證
|
31
|
99-1師、98-1證、92-1證
|
33
|
97-2證、92-1員
|
34
|
99-1證
|
36
|
94-1師
|
38
|
99-1員、94-1員
|
39
|
100-1證
|
46
|
101-1師、98-2員
|
47
|
95-2證、92-2證
|
53
|
92-2證
|
游離輻射防護法考題
5.「游離輻射防護法」是由
總統 令制定公布,全文共
五十七 條,自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二月一日 施行。(「游離輻射防護法」)93-1證
1. 請比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第 60 號報告(ICRP-60)與第26 號報告(ICRP-26),請問有關建議內容不同處?10%93-2師
(1)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2)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3)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4)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答:
|
ICRP-60
|
ICRP-26
|
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有效等效劑量
|
5 年平均為20mSv,且在任一年內不得超過50mSv。
|
50mSv/年
|
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
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
|
150mSv/年
500mSv/年
|
150mSv/年
500mSv/年
|
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
放射性物質的攝入量
|
2mSv/全孕期
ALI 的1/20
|
15mSv(乙種狀況)
|
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搶救生命
減少大量集體劑量、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
500mSv
100mSv
|
無
|
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
5 年
|
1 年
|
-------------------
第2條
1. 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92-2員
2. 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三項)93-1員
1. 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稱為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四項)99-1證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四項)93-1員
(1)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 97-2員
1.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93-2員
4.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93-2師
(2)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92-2師
4.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背景輻射為何? (10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97-2員
答:
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
(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3. 所謂「背景輻射」係指那些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96-1員
答: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
(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1.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1)宇宙射線。(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94-1員
2. 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1)宇宙射線。(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94-1師
1. 我們生活環境中存在的背景輻射,其主要來源可分為哪四類?(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93-2員
答: 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4.請說明背景輻射來源有那四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93-1師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1. 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稱為 (1)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八項)96-1證
7.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醫療曝露」是指 (7) 病人 及 (8) 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項)99-1證
4. 醫療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項)97-1員
參考答案:
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3)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 97-2員
1. 何謂緊急曝露?在何種狀況下設施經營者得採行緊急曝露?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合哪些規定?(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1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2 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8 條)99-2師
答:
●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 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500 毫西弗;其餘情況,劑量儘可能不超過100 毫西弗。
3.緊急曝露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1項)98-2師
答: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1. 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96-2員
解: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1.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93-2師
6.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 (8) 個人 之劑量紀錄,並應與 (9) 職業曝露 之劑量分別記錄。(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九 條)95-2證
1.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1) 緊急曝露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95-1證
5. 何謂輻射作業?請列舉八項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2款)100-2師
解:
輻射作業係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3、輻射作業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十二項)98-2員
答: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1.輻射作業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十二項)98-2師
答: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1. 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稱為
(1)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2項)98-1證
1. 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94-1師
5.請寫出本法所稱的「輻射作業」之其中任五種。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2項)92-2員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4.請寫出本法所稱的「輻射作業」之其中任十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2項)92-2師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D) 干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3項) 100-1員
指影響既存輻射源或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的措施。
2. 何謂干預?在何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7 條)99-2師
答:
●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
4. 干預(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99-1員
Ans: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4.干預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98-2師
答: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1、干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8-1員
答: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5. 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稱為 (7) 干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5-2證
5.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5-2員
5.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3-2師
6.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3-1員
(5)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3-1師
(3) 干預
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92-2師
5. 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四項)93-1員
5. 設施經營者與雇主有何不同?10%(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4-15項)93-2師
答:
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四項)
雇主: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五項)
1、游離輻射防護法分別賦予「設施經營者」及「雇主」不同的責任,請從本法精神及輻射防護實務的觀點解釋兩者的異同?(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4~15項)93-1師
(1)相同點:「設施經營者」及「雇主」均為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負特定法律責任之當事人,「設施經營者」及「雇主」可能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等。
(2)「設施經營者」的法定責任與輻射源(物)或輻射工作場所(地)有直接關聯:
例如依據輻射作業特性及規模訂定輻射防護計畫與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第7條)、執行地區管制(第10條)及環境監測(第8、9、10條)、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管理等。(第12、13條)
(3)「雇主」著重其與受僱人的法律關係,其法定責任與輻射工作人員(人)的輻射安全有直接關聯:例如限制僱用未成年人從事輻射作業,對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工作條件之注意與調整、對輻射工作人員有施予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第14條)、職業曝露劑量監測(第15條)、體格與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等(第16條)。
(4)對由設施經營者雇用之輻射工作人員而言「設施經營者」與「雇主」為相同者;
若設施經營者將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輻射作業交付承攬,對承攬人雇用並派赴該輻射工作場所從事之所承攬之輻射作業的輻射工作人員而言,「設施經營者」與「雇主」即非同一人。
2. 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稱為
輻射工作人員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96-2證
2. 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93-2員
6.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稱為
輻射工作人員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93-1證
5. 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92-2員
2. 依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定一般人劑量限度之虞者。請問曝露劑量之評估應如何為之?(訂定「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96-1師
答:(1)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2)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二、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自僱者,亦同。
三、第一點評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參考法條: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 條 (91.01.30)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1 條 (92.01.30)
2. 西弗: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七項)92-2員
3. 污染環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九項)97-1員
參考答案:
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3. 污染環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九項)96-1員
答: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壤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
第7條
1. 實施輻射防護作業前,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
(1)輻射防護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98-2證
2. 任何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均應先擬訂 (2) 輻射防護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95-2證
------------------------------------
第9條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 條)及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請問:(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98-1師
(1)何種設施經營者須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獲核准後始得從事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98-1師
(2) 該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應包含那五項?(施行細則第3條)98-1師
答:
(1)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設施經營者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那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3-1師
一、 輻射作業說明。
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92-1師
----------------------------------
第10條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何種條件?將其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那些區域?這些區域及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那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100-2員
解: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四、輻射作業的設施經營者要依據哪些情況或條件,將其輻射作業的場所劃分為哪幾種工作區?而在各區內或外應採取哪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100-1員
正確答案:
(A)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和輻射曝露程度劃分
(B)管制區與監測區,
(C)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1. 設施經營者應以何依據劃分其輻射工作場所?各區域應採取之措施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 條)99-2員
答:
●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 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2.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 (2)管制區 及 (3)監測區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98-2證
2.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2)環境輻射監測。(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 條)96-1證
3.依輻防法第十條,設施經營者根據哪些因素將其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管制區及監測區?針對這兩種區域,須先提報何種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94-2員
答:
(1)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管制區及監測區。
(2)提報場所劃分、管制、輻射監測、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等計畫,報准後實施。
2.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
(4)管制區 及 (5)監測區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94-1證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
管制 )區及( 監測 )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92-1員
-------------------------------------
第12條
1. 何謂緊急曝露?在何種狀況下設施經營者得採行緊急曝露?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合哪些規定?(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1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2 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8 條)99-2師
答:
●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 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500 毫西弗;其餘情況,劑量儘可能不超過100 毫西弗。
4. 設施經營者在什麼情況下,得依規定採行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二 條)96-2師
解: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3.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3)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二 條)96-1證
1. 在何種情況下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二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六條)95-1員
(1)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二條:
當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2)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六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註:本題依據上述(1)或(2)之法條作答者,均予計分。
2.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何種情況下始得為之?參與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合那些規定?92-2師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二 條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
第13 條
2.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哪些事項?其提出的時機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101-1師
解:
一、報告載明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提出的時機: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哪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100-2師
解:
一、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三、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一、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於何種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100-1師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3.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8-2證
一、 (4)人員接受之劑量 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 (5)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定,設施經營者於發生哪些事故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98-2員
答: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定,設施經營者於發生哪些事故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98-2師
答:
1.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7.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規定,於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 (10)清理 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紀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98-1證
5、設施經營者於發生事故時,依規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紀錄之報告,請列出:(15
分)
(1)事故種類(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98-1師
(2)報告應載明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98-1師
答:
(1)事故種類
①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②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地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③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④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2)報告應載明事項
①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② 事故原因分析。
③ 輻射影響評估。
④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⑤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⑥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7-2員
答: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3.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 條)? (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97-2員
答: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輻射影響評估。
(4)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96-2師
解: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5-2員
答: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5-1員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2. 依輻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於發生哪些事故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事後還有哪些工作設施經營者須要處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5-1師
發生下列事故時:
(1)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輻防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中水、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3)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後需處理之事:
(1)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
(2)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3)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2. 請說明發生哪些事故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 94-1師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5. 設施經營者於
(8)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 (9)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
、 (10)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3-2證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10%(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93-2師
答: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3.設施經營者於那幾種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否則處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92-2師
第 十三 條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四十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
六、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清理。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對協助者施以輻射防護。
八、商品中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許可量。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操作或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擅自操作。
一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清理計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
六、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清理。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對協助者施以輻射防護。
八、商品中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許可量。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操作或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擅自操作。
一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清理計畫。
2. 若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水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 調查 )、( 分析 )、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92-1師
-----------------------------------------
第14條
四、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輻防法第十四條)100-1師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令未滿
(5) 16 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99-2證
4. 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輻防法第十四條)99-2師
(10 分)
答: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6)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4、在什麼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5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條)98-1師
答: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 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95-2師
試舉5項。
答:
一、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二、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三、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四、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五、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六、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3. 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94-2師
試舉4 項。
答: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6)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15條
2.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 (2) 作業環境監測 或(3)個別劑量抽樣監測 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98-1證
4.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 (5) 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97-2證
Ans:(5)作業環境監測
1. 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的目的為何?何種狀況下,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96-2員
解: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3/10)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3.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
個別劑量監測 。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 作業環境監測 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93-1證
----------------------------------
第16條
1.什麼情況下應實施特別醫務監護?其包括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
條)101-1員
解: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50 毫西弗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100-1證
5.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
(7) 體格 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 (8) 定期 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9-2證
2. 輻射工作人員接受 (2) 50 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9-1證
2.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3) 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7-2證
Ans:(3)50
2. 什麼情況下,輻射工作人員須接受特別醫務監護?特別醫務監護包括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7-1員
參考答案: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3.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採取那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3-1師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其費用應由誰負擔。(雇主)(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2-1證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五十)(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2-1證
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五十 )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92-1員
-------------------------------------
第27條
2. 何謂干預?在何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7 條)99-2師
答:
●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
4.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 (6) 干預 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95-1證
5.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 (8) 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92-2證
1 假若有恐怖份子於台灣某一繁華區域,引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炸彈,造成輻射公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什麼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干預)(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92-1證
6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時,請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依哪一項法律採行干預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92-1證
3. 假若有恐怖份子於台灣某一繁華區域,引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炸彈,造成輻射公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
干預 )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92-1員
----------------------------
第29條
6.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
(10)輻射作業 ,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98-2證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除豁免之放射性物質外,使用者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許可或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92-1證
----------------------------
第31條
1. 請分類說明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人員資格?(令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及同項但書所稱合格人員之資格)99-1師
Ans:
(1) 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
(2) 領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輻射相關執業執照者;
(3) 接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4)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輻射防護相關科目講師以上教員。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講習後,可在前述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述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3. 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
(4)訓練 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 條)98-1證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92-1證
-----------------------------
第33條
7.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8) 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97-2證
Ans:(8)30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變更登記。(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92-1員
-------------------------------------
第34條
3.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損壞,而未能於 (3) 6 個月內修護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8條)99-1證
-----------------------------------
第36條
1.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那些情形,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如何辦理? (游離輻射防護法 36 條) 94-1師
參考答案:
(1) 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2) 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3) 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
------------------------------------
第38條
1. 請依據「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說明嚴重污染環境之定義。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至嚴重污染環境,其罰則為何?(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第二條)(罰則: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8 條)99-1員
Ans:
(1)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 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b. 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0.二毫西弗。
c. 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d. 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e. 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清潔標準之一千倍,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罰則為何?並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舉出兩種情形?(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94-1員
參考答案: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條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過Ο.二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
---------------------------------------
第39條
3.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應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年、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100-1證
---------------------------------------
第46條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在什麼情形之下,會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6
條)101-1師
解:
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輻射工作人員有那些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98-2員
答: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2).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
第47條
7. 依輻防法受到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為
(10) 30 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七條)95-2證
7. 依輻防法受到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為 (10) 30 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七條)92-2證
--------------------------------
第53條
6. 輻射源所產生的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輻防法的規定管制,主管機關得另定 (9) 豁免管制標準。(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92-2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