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0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級 工作項目
12:勞工安全相關法規
1. (4)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為(勞工)。
2. (4)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稱為事業單位,如(電力公司)。
3. (1) 勞工因就業場所之蒸汽洩漏所造成之傷害,如不計財務損失,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稱為(職業災害)。
4.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如(基隆市政府)。
5. (2)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設備,未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6. (1) 下列何種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人員充任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7. (2)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有勞工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於幾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24 小時 )。
8. (4) 下列何種設備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危險性設備(第一種壓力容器)。
下列何種設備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危險性設備(①固定式起重機②移動式起重機③升降機)。
9. (3)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到傷害,雇主應依下列何種法令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
10. (2)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事項,依情節輕重最高可處幾年有期徒刑(三年)。
11. (4)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事項,其行政處分最高可處多少新台幣罰鍰(三百萬元)。
12. (4) 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如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其行政處分最高可處新台幣多少罰鍰(三十萬元)。
13.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代行檢查機構由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勞動部)。
14. (3)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kgf/cm2 )數值與內容積(m3 )數值之積需超過( 0.2 )。
15. (4) 為確保第一種壓力容器使用之安全,雇主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
16. (3) 第一種壓力容器規劃自動檢查之主要目的(掌握設備損耗及劣化程度)。
17. (1) 連續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在使用中(可實施自動檢查)。
18. (3) 經過大修改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申請(變更檢查)。
19. (1) 接受外來蒸汽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壓力超過大氣壓力者屬(第一種壓力容器)。
20. (1) 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由何者指派作業主管(雇主)。
21. (2)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
22. (1)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應超過( 0.2 立方公尺)。
23. (3)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下列那一機構實施(檢查機構)。
24. (1)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25.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若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 續生產程式之化工設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每幾年檢查一次以上(二年)。
26. (2) 發電容量兩萬 kw 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期限,最長以幾年為限(二年)。
27. (1)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28. (4)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指定專任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其資格為何?(技能檢定合格者)。
29. (1)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是否可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不可以)。
30. (3)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31. (2)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死亡或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等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檢查機構或下列那些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司法機關)。
32. (3) 勞工不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不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不遵守工作守則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新台幣多少以下罰鍰(三千元)。
33. (1)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屬(符合所定容量以上之機械、設備)。
34.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35.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36. (4) 勞工安全衛生法制定之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37. (3) 雇主未僱用合格操作人員操作第一種壓力容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處多少罰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38. (1) 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條款經檢查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檢查機構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39. (2)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業檢查機構稱為(勞動檢查機構)。
40. (3)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稱為(代行檢查機構)。
41. (3) 勞動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機構,統稱為(檢查機構)。
42. (4)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付者稱為(工資)。
43. (1) 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職業災害勞工對該資遣費或退休金應(擇一請求行使)。
44. (2)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從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45. (3) 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或於濕潤場所、鋼板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其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之感電危害,應於該電路設置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46. (1) 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份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該容器稱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47.
(3) 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稱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48. (4) 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稱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49.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稱為(最高使用壓力)。
5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設有兩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倍以下吹洩( 1.03 倍)。
51. (1)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 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52. (4) 如果雇主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勞工應(委婉告知雇主並請求改善)。
53. (3) 在工作中同事不幸受傷,而你又非急救人員,該怎麼辦(向上級報告,並協助急救、搶救)。
54. (3) 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者,可操作(小型壓力容器)。
55. (3)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幾條之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第 23 條)。
56. (3) 下列何者非屬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使用檢查)。
下列何者屬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①熔接、構造檢查②定期檢查③重新檢查)。
57. (1)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的幾倍以上壓力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外觀檢查代替之( 1.1 倍)。
58. (2) 從外國進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由所有人或雇主逕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59. (3)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經修改面積達多少以上,必需由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者進行修改(三分之一)。
6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端板、管板修改面積多少,必需由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者進行修改(全部)。
61. (4) 竣工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經閒置多久時間以上,應申請重新檢查(一年)。
62.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重新檢查時,檢查機構得要求雇主在板上或管上鑽孔以供檢查,但雇主得申請改為(非破壞檢查)。
63. (3)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蒸汽鍋爐)。
64. (4)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熱水鍋爐)。
65. (4) 下列何者非鍋爐本體上,為內部之清掃或檢查需要設置之孔(窺視孔)。
下列何者是鍋爐本體上,為內部之清掃或檢查需要設置之孔(①清掃孔②人孔③檢查孔)。
66. (3) 下列何者非鍋爐水流通之循環方式(減壓循環式)。
下列何者是鍋爐水流通之循環方式(①自然循環式②強制循環式③貫流循環式)。
67. (4) 鍋爐僅由管系所構成,沒有汽水鼓及水鼓,適用於高壓之特點屬(貫流鍋爐)。
68. (1) 鍋爐用 SB410 鋼板,其容許抗拉應力取( 10.5kgf/mm2 )。
69. (4) 鍋爐設置橢圓形人孔應為(長徑 375 ㎜以上,短徑 275 ㎜以上)。
70. (3) 鍋爐本體上設置圓形人孔之最小尺寸應為( 375 mm )。
71. (4) 鍋爐本體上設有橢圓形人孔時,其人孔之長軸應與爐體軸向成(垂直)。
72. (4) 鍋爐之沖放管應裝設(沖放旋塞與沖放閥)。
73. (1) 鍋爐之沖放裝置排水時沖放旋塞應(先開後關)。
74.
(2) 鍋爐水中之不純物,吹洩至熱水回收槽的方式為(連續式排吹)。
75. (1) 兩座以上鍋爐之主蒸汽管,若其出口以同一管系連接者,一般均在主蒸汽閥何處裝設止回閥(主蒸汽閥之前)
。
76. (2) 蒸汽鍋爐傳熱面積超過 50 ㎡最少應裝設幾支安全閥( 2 支)。
77. (1) 鍋爐安全閥之設定,除必須有一個設定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外,其餘的可調整到超過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以下( 3 )。
78. (3) 爐筒煙管鍋爐(煙管位置高於爐筒者)最低安全水位應在最上排煙管上方高( 75 ㎜ )。
79. (2) 鍋爐壓力表之面徑依規定應為( 100 ㎜以上)。
80. (1) 鍋爐若超出其能承受的壓力時,胴體易產生(爆裂)。
81. (1) 鍋爐內之油脂或水垢附著於爐筒或傳熱管而使熱傳遞不良,造成局部過熱易產生(脹大)。
82. (1) 鍋爐水中含有鎂、鈣鹽類之不純物,易產生(水垢)。
83. (2) 鍋爐水中含有氧氣、二氧化碳等氣體之不純物,易產生(腐蝕)。
84. (3) 鍋爐水中含有苛性鈉之不純物,易產生(鹼性脆化)。
85. (4) 鍋爐水中含有油脂、有機物之不純物,易產生(汽水共騰)。
86. (2) 鍋爐燃燒室內易發生氣爆,為使氣體爆炸危害減至最低程度,應在適當位置設(防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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