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工作項目 12:勞工安全相關法規(題目)

09900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級    工作項目 12:勞工安全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
36. (4) 職業安全衛生法制定之目的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1.   (4)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勞工
2.   (4)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稱為事業單位,電力公司
3.   (1) 勞工因就業場所之蒸汽洩漏所造成之傷害,如不計財務損失,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稱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
4.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主管機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在縣()為縣()基隆市政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七 條
5.   (2)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設備,未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不得使用
13.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代行檢查機構由何中央主管機關指勞動部
23. (3)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下列那一機構實檢查機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條、第四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
8.   (4) 下列何種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危險性設第一種壓力容器
      下列何種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危險性設(①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四 條
14. (3)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kgf/cm2 )數值與內容積(m3 )數值之積需超過 0.2
21. (2)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
22. (1)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應超 0.2 立方公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第十四條
37. (3) 雇主未僱用合格操作人員操作第一種壓力容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處多少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
38. (1) 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條款經檢查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檢查機構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
7.   (2)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有勞工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應於幾小時內報告檢查機 24 小時
31. (2)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死亡或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等之職業災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檢查機構或下列那些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司法機關
53. (3) 在工作中同事不幸受傷而你又非急救人員該怎麼向上級報告,並協助急救、搶救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10. (2)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事項,依情節輕重最高可處幾年有期徒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11. (4)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事其行政處分最高可處多少新台幣罰三百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12. (4) 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如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其行政處分最高處新台幣多少罰鍰三十萬元

【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 23 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 33 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第 64 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第79-85條
15. (4) 為確保第一種壓力容器使用之安全,雇主應定期實自動檢查
16. (3) 第一種壓力容器規劃自動檢查之主要目掌握設備損耗及劣化程度
17. (1) 連續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在使用可實施自動檢查
55. (3) 雇主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幾條之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 2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
32. (3) 勞工不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不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不遵守工作守則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新台幣多少以下罰鍰三千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42. (4)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付者稱為工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33.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符合所定容量以上之械、設備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二條
63. (3)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蒸汽鍋爐
64. (4)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熱水鍋爐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四 條
19. (1) 接受外來蒸汽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壓力超過大氣壓力者第一種壓力容器
46. (1) 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份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該容器稱第一種壓力容器
47. (3) 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稱第一種壓力容器
48. (4) 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稱第一種壓力容器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六條
49.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稱最高使用壓力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七條
5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設有兩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倍以下吹洩 1.03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第十四條、第五條
6.   (1) 下列何種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人員充任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28. (4)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指定專任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其資格為何技能檢定合格者
29. (1)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是否可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不可以
54. (3) 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者,可操小型壓力容器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20. (1) 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由何者指派作業主雇主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
34.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檢點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
44. (2)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從事清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應將該設備或管線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51. (1)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 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5 條
24. (1)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竣工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8
25.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若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 續生產程式之化工設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每幾年檢查一次以上二年
26. (2) 發電容量兩萬 kw 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期限,最長以幾年為二年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第 110 條
57. (1)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的幾倍以上壓力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外觀檢查代替之 1.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第 111 條
27. (1)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應在場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第 114 條
58. (2) 從外國進口之第一種壓力容由所有人或雇主逕向當地檢查機構申重新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第116條
35.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非經再檢查合不得繼續使用
61. (4) 竣工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經閒置多久時間以上,應申請重新檢一年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第 117 條
18. (3) 經過大修改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申變更檢查
30. (3)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59. (3)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修改面積達多少必需由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者進行修三分之一
6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板、管板修改面積多少,必需由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者進行修全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第 119 條 題號:62
62.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重新檢查時,檢查機構得要求雇主在板上或管上鑽孔以供檢查,但雇主得申請改非破壞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95-119 條

56. (3) 下列何者非屬危險性設備檢查項使用檢查
         下列何者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熔接、構造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52. (4) 如果雇主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勞工委婉告知雇主並請求改善

勞動基準法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63
9.   (3)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到傷雇主應依下列何種法令予以補勞動基準法

【勞動檢查法】第三條
39. (2)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業檢查機構稱勞動檢查機構
40. (3)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稱代行檢查機構
41. (3) 勞動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機構,統稱檢查機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43. (1) 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職業災害勞工對該資遣費或退休金應擇一請求行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
45. (3) 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或於濕潤場鋼板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 其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之感電危害,應於該電路設置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09、133、156條
65. (4) 下列何者鍋爐本體上,為內部之清掃或檢查需要設置之窺視孔
下列何者鍋爐本體上,為內部之清掃或檢查需要設置之孔(清掃孔人孔檢查孔


66. (3) 下列何者鍋爐水流通之循環方減壓循環式
              下列何者鍋爐水流通之循環方式(自然循環式強制循環式貫流循環式
67. (4) 鍋爐僅由管系所構成,沒有汽水鼓及水鼓,適用於高壓之特點貫流鍋爐
68. (1) 鍋爐用 SB410 鋼板,其容許抗拉應力 10.5kgf/mm2
69. (4) 鍋爐設置橢圓形人孔應長徑 375 ㎜以上,短徑 275 ㎜以上
70. (3) 鍋爐本體上設置圓形人孔之最小尺寸應 375 mm
71. (4) 鍋爐本體上設有橢圓形人孔時,其人孔之長軸應與爐體軸向垂直
72. (4) 鍋爐之沖放管應裝沖放旋塞與沖放閥
73. (1) 鍋爐之沖放裝置排水時沖放旋塞先開後關
74. (2) 鍋爐水中之不純物,吹洩至熱水回收槽的方式連續式排吹
75. (1) 兩座以上鍋爐之主蒸汽管,若其出口以同一管系連接者,一般均在主蒸汽閥何處裝設止回主蒸汽閥之前
76. (2) 蒸汽鍋爐傳熱面積超過 50 ㎡最少應裝設幾支安全 2
77. (1) 鍋爐安全閥之設定,除必須有一個設定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外,其餘的可調整到超過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以下 3
78. (3) 爐筒煙管鍋爐(煙管位置高於爐筒者)最低安全水位應在最上排煙管上方 75
79. (2) 鍋爐壓力表之面徑依規定應 100 ㎜以上
80. (1) 鍋爐若超出其能承受的壓力時,胴體易產爆裂
81. (1) 鍋爐內之油脂或水垢附著於爐筒或傳熱管而使熱傳遞不良,造成局部過熱易產脹大
82. (1) 鍋爐水中含有鎂、鈣鹽類之不純物,易產水垢
83. (2) 鍋爐水中含有氧氣、二氧化碳等氣體之不純物,易產腐蝕
84. (3) 鍋爐水中含有苛性鈉之不純物,易產鹼性脆化
85. (4) 鍋爐水中含有油脂、有機物之不純物,易產汽水共騰
86. (2) 鍋爐燃燒室內易發生氣爆,為使氣體爆炸危害減至最低程度,應在適當位置防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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