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0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級 工作項目
11:危險物及有害物災害防範
1. (2)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爆炸性物質①黃磷②過氧化丁酮③氯酸鉀④環氧丙烷。
2. (3)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爆炸性物質①硝化甘油②過醋酸③赤磷④三硝基酚。
3. (1)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著火性物質①鋁粉②汽油③二甲苯④過氧化鈉。
4. (4)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著火性物質①碳化鈣②鎂粉③硫化磷④苯。
5. (1)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易燃液體①正己烷②過醋酸③硝化甘油④硝酸鈉。
6. (3)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易燃液體①乙醚②丙酮③氯酸鉀④松節油。
7. (2)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氧化性物質①甲烷②氯酸鉀③二硫化碳④醋酸。
8. (4)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氧化性物質①過氧化鉀②過氧化鈉③過氯酸鉀④過醋酸。
9. (3)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可燃性氣體①氮氣②氦氣③乙炔④二氧化碳。
10. (2)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可燃性氣體①丙烷②氬氣③丁烷④乙烯。
11. (1) 燃燒三要素中,下列那一項是錯誤①中繼反應②可燃性物質③熱能④氧氣。
12. (4) 下列何者不屬於物質之燃燒現象①火災②爆炸③熱與光的激烈氧化反應④嚴重腐蝕。
13. (2) 下列那一項不能構成火源之要素①明火②射線③電氣火花④自然發熱。
14. (4) 燃燒下限的定義,係指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遇到火種可產生燃燒的①最高體積百分比②最高重量百分比
③最低重量百分比④最低體積百分比。
15. (1) 燃燒上限的定義,係指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遇到火種可產生燃燒的①最高體積百分比②最高重量百分比
③最低重量百分比④最低體積百分比。
16. (2) 物質從固體開始熔化為液體的溫度,稱為①著火點②熔點③沸點④閃火點。
17. (1) 得以閃火點高低來表示其危險程度之物質為①易燃液體②爆炸性物質③氧化性物質④著火性物質。
18. (4) 可燃性氣體其防火防爆應注意事項甚多,下列敘述中那一項是錯誤的①應有防火、滅火設備②不可洩漏或排放 於大氣③閥門的開閉應有明確的方向標示④接近火源。
19. (3) 下列那一種易燃液體,其閃火點在 0℃以上①汽油②正己烷③二甲苯④乙醚。
20. (1) 液化石油氣的成份為可燃性氣體丙烷及丁烷之混合物,其比重較空氣為①重②輕③相同④不一定。
21. (2) 可燃性氣體,因使用不慎釀成火災,滅火搶救時,下列那一項不適宜①水②氫氣③乾粉④二氧化碳。
22. (4) 下列那一種可燃性氣體之爆炸範圍較大①甲烷②丙烷③丁烷④乙炔。
23. (3) 下列那一種易燃液體,其閃火點較低①煤油②松節油③汽油④醋酸。
24. (1) 有害物質之氣體、粉塵大多經由下列那一個途徑侵入人體①由呼吸器官吸入②食入③皮膚接觸④粘膜接觸。
25.
(3) 有機溶劑對人體共通性的毒害,下列何者為非①皮膚粘膜刺激②麻醉作用③肺部纖維化④皮膚脫脂。
26. (4) 有害物質作業場所之改善,最有效的措施為①使用防護具②使用局部排氣裝置③使用整體換氣裝置④改善生產
流程及作業方法。
27. (1) 粉塵之作業場所可使用下列何種防護具,防止產生肺部疾病①防塵口罩②防護眼罩③耳罩④安全帽。
28. (4) 為避免有害物質之氣體、蒸氣擴散於空氣中,下列何種措施最為有效①設置局部排氣裝置②設置整體換氣裝置
③通風④採用密閉的方式。
29. (2) 在有害物質之氣體、蒸氣、粉塵發生處所,當其尚未擴散於作業場所之前,將其吸引排除之方式,稱之為①整 體換氣②局部排氣③整體排氣④自然通風。
30. (3) 利用動力將室外新鮮空氣導入作業場所內,以稀釋被污染的空氣至無害程度,稱之為①整體排氣②局部排氣③
整體換氣④機械排氣。
31. (4) 健康管理之目的,是要依據健康檢查的結果,採取有效的管理對策,下列對策中何者是錯誤的①變更作業場所
②更換工作③給予適當醫療④要求勞工加班。
32. (2) 有害物質之氣體、蒸氣、粉塵發生場所,下列何種措施最能保護勞工①局部排氣裝置②密閉設備③整體換氣裝 置④個人防護具。
33. (4) 可燃性物質在沒有火種引燃情形下,可自行在空氣中維持燃燒的最低溫度,稱之為①熔點②沸點③閃火點④發 火溫度。
34. (2) 可燃性物質包括木材、煤炭、汽油…等,其大部份係為①無機化合物②有機化合物③無機混合物④有機混合物。
35. (1) 燃燒範圍又稱燃燒界限,係指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遇到火種可以燃燒的最高與最低之①體積百分比②重 量百分比③溫度百分比④濕度百分比。
36. (3) 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之濃度,如高於燃燒上限,則無法燃燒,其主要原因為①溫度太低②濕度太低③氧氣 不足④濕度太高。
37. (2) 易燃液體遇到火種和適當空氣,表面可閃爍起火,但火焰不能繼續燃燒,此時該物質之最低溫度,稱之為①著 火點②閃火點③自燃溫度④熔點。
38. (4) 易燃液體表面有充分之空氣,遇到火種即刻燃燒,火焰歷久不滅,此時該物質之最低溫度,稱之為①自燃溫度
②閃火點③熔點④著火點。
39. (2) 下列那一種易燃液體,其閃火點在 30℃以上未滿 65℃①汽油②醋酸③二硫化碳④苯。
40. (4) 可燃性物質在空氣不足的情況下,引起不完全燃燒,較易產生下列何種氣體造成危害①氮氣②氫氣③二硫化碳
④一氧化碳。
41. (3) 作業場所為防止有害物質之危害,應採取適當通風換氣,下列何者最為有效①自然換氣②整體換氣③局部排氣
④自然通風。
42. (2) 為防止有害物質之氣體、蒸氣等,藉由呼吸器官進入人體,應採用下列何種個人防護具①防塵口罩②輸氣管面 罩③防護眼罩④耳罩。
43. (1) 預防有害物質危害之對策中,下列何者應列入最優先考量①設備之密閉②設置局部排氣裝置③設置整體換氣裝 置④使用個人防護具。
44. (1)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①爆炸性物質②毒性物質③腐蝕性物質④刺激性物質。
45. (2)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①易燃液體②致癌物③可燃性氣體④氧化性物質。
46. (3)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有害物①爆炸性物質②可燃性氣體③毒性物質④氧化性物質。
47. (4)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有害物①劇毒物質②腐蝕性物質③致癌物④著火性物質。
48. (1) 雇主應適時檢討更新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內容之正確性,其更新紀錄並至少應保存幾年?①三年②五年
③七年④十年。
49. (1) 依法令規定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提供勞工必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並①置於工作場 所中之易取得之處②由主管保管③置於保險箱④由雇主保管。
09900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級 工作項目
12:勞工安全相關法規
1. (4)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為①雇主②公務員③經營負責人④勞工。
2. (4)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稱為事業單位,如①縣市政府②鄉鎮公所③警察局④電 力公司。
3. (1) 勞工因就業場所之蒸汽洩漏所造成之傷害,如不計財務損失,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稱為①職業災害②公共災 害③產業災害④一般災害。
4.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如①三重區公所②新店 區公所③基隆市政府④板橋區公所。
5. (2)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設備,未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①可 以使用②不得使用③暗中使用④可間斷性使用。
6. (1) 下列何種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人員
充任之①第一種壓力容器②第二種壓力容器③小型壓力容器④小型鍋爐。
7. (2)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有勞工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於幾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① 8 小時② 24 小時③
36 小時④ 48 小時。
8. (4) 下列何種設備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危險性設備①固定式起重機②移動式起重機③升降機④
第一種壓力容器。
9. (3)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到傷害,雇主應依下列何種法令予以補償①職業安全衛生法②職工福利金條例③勞動基準法
④工廠法。
10. (2)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事項,依情節輕重最高可處幾年有期徒刑①一年②三年③五年④七年。
11. (4)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事項,其行政處分最高可處多少新台幣罰鍰①三萬元②十萬元③一百萬元④三百萬元。
12. (4) 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如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其行政處分最高可處
新台幣多少罰鍰①三萬元②九萬元③十五萬元④三十萬元。
13.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代行檢查機構由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①內政部②勞動部③經濟部④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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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kgf/cm )數值與內容積(m )數值之積需超過①0.04②0.03
③0.2④0.3。
15. (4) 為確保第一種壓力容器使用之安全,雇主應定期實施①構造檢查②重新檢查③竣工檢查④自動檢查。
16. (3) 第一種壓力容器規劃自動檢查之主要目的①考量生產成本②考量生產人工③掌握設備損耗及劣化程度④提升操作人員操作技能。
17. (1) 連續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在使用中①可實施自動檢查②無法實施自動檢查③不必實施自動檢查④絕對不容許實施自動檢查。
18. (3) 經過大修改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申請①構造檢查②竣工檢查③變更檢查④重新檢查。
19. (1) 接受外來蒸汽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壓力超過大氣壓力者屬①第一種壓力容器②第二種壓力容器③鍋爐④高壓氣體容器。
20. (1) 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由何者指派作業主管①雇主②檢查機構③縣(市)政府④工 會。
21. (2)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 度超過①五百公厘②一千公厘③一千五百公厘④二千公厘。
22. (1) 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應超過① 0.2 立方公尺
② 0.4 立方公尺 ③ 0.5 立方公尺 ④ 0.6 立方公尺。
23. (3)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下列那一機構實施①內政部②縣政府③檢查機構④市政 府。
24. (1)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①竣工檢查②熔接檢查③構造檢查④定期檢查。
25.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若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 續生產程式之化工設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每幾年檢查一次以上①一年②二年③三年④四年。
26. (2) 發電容量兩萬 kw 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期限,最長以幾年為限①一年②二年
③三年④四年。
27. (1)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①應 在場②不必在場③打招呼後即可離開④在場或不在場無關緊要。
28. (4)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指定專任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其資格為何?①安全管理員②衛生管理 員③環測人員④技能檢定合格者。
29. (1)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是否可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①不可 以②可以③雇主同意即可④操作人員同意即可。
30. (3)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①竣工檢查②重新檢查③變更檢查④構造檢查。
31. (2)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死亡或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等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雇主非經檢查機構或下列那些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①行政機關②司法機關③警察局④警政
署。
32. (3) 勞工不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不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不遵守工作守則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新台 幣多少以下罰鍰①一千元②二千元③三千元④不罰。
33.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屬①符合所定容量以上之機械、設備②一般機械設備③防護標準之機 械或器具④衝剪機械。
34.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①重點檢查②一般檢查③檢點
④定期檢查。
35.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①可以繼續使用②不得繼續使用③可以間歇性使用④無 嚴格限制使用。
36. (4) 職業安全衛生法制定之目的為①發展經濟②提升生產品質③增加勞工收入④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 康。
37. (3) 雇主未僱用合格操作人員操作第一種壓力容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處多少罰鍰①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②三萬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③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38. (1) 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條款經檢查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檢查機構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①照給工資②補貼生活費③發給資遣費④發給退職金。
39. (2)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業檢查機構稱為①代行檢查機構②勞動檢 查機構③商品檢驗機構④勞動考核機構。
40. (3)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稱為①
勞動檢查機構②勞動行政檢查機構③代行檢查機構④品質代行檢查機構。
41. (3) 勞動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機構,統稱為①考核機構②審查機構③檢查機構④管理機構。
42. (4)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 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付者稱為①獎金②薪金③津貼④工資。
43. (1) 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職業災害
勞工對該資遣費或退休金應①擇一請求行使②不能請求行使③二者同時請求行使④逐一請求行使。
44. (2)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從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適當冷卻, 對與其他使用中之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①打通②隔斷或阻斷③冷卻④清洗。
45. (3) 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或於濕潤場所、鋼板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其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之感電危害,應於該電路設置能確實動 作之感電防止用①自動轉換器②銅質保險絲③漏電斷路器④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46. (1) 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份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該容器稱為①第一 種壓力容器②第二種壓力容器③小型壓力容器④高壓氣體容器。
47.
(3) 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稱為①第二種
壓力容器②高壓氣體容器③第一種壓力容器④小型壓力容器。
48. (4) 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稱為①小型壓力容器②第二種壓力容器③高壓氣體容器④第一種壓力容器。
49.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稱為①最高使用壓力②工作壓力③使用壓力④容許壓力。
5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設有兩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倍以下吹洩①1 倍②1.01 倍③1.02 倍④1.03 倍。
51. (1)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①應裝設適當護罩②得裝設適當護蓋③免裝設護罩④免裝設護蓋。
52. (4) 如果雇主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勞工應①依雇主指示辦理②要求提高工資③採取不合作方式④委婉告知雇主並請求改善。
53. (3) 在工作中同事不幸受傷,而你又非急救人員,該怎麼辦①迅即予以急救②因非急救人員,故勿靠近災害現場③
向上級報告,並協助急救、搶救④為免影響生產,當然應專心工作。
54. (3) 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者,可操作①鍋爐②小型鍋爐③小型壓力容器④高壓氣體容器。
55. (3)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幾條之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①第6 條②第16 條③第 23 條④
第 36
條。
56. (3) 下列何者非屬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①熔接、構造檢查②定期檢查③使用檢查④重新檢查。
57. (1)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的幾倍以上壓力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外觀檢查代替之① 1.1 倍 ② 1.2 倍 ③ 1.3 倍 ④ 1.5 倍。
58. (2) 從外國進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由所有人或雇主逕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①構造檢查②重新檢查③變更檢查④
定期檢查。
59. (3)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經修改面積達多少以上,必需由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者進行修改①五分之一②四分之一③
三分之一④二分之一。
6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端板、管板修改面積多少,必需由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者進行修改①四分之一②三分之一③二分之一④全部。
61. (4) 竣工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經閒置多久時間以上,應申請重新檢查①一個月②三個月③六個月④一年。
62.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重新檢查時,檢查機構得要求雇主在板上或管上鑽孔以供檢查,但雇主得申請改為①非破壞檢查②破壞檢查③宏觀檢查④精密檢查。
63. (3)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 置稱為①第一種壓力容器②第二種壓力容器③蒸汽鍋爐④熱水鍋爐。
64. (4)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①第一種壓力容器②第二種壓力容器③蒸汽鍋爐④熱水鍋爐。
65. (4) 下列何者非鍋爐本體上,為內部之清掃或檢查需要設置之孔①清掃孔②人孔③檢查孔④窺視孔。
66. (3) 下列何者非鍋爐水流通之循環方式①自然循環式②強制循環式③減壓循環式④貫流循環式。
67. (4) 鍋爐僅由管系所構成,沒有汽水鼓及水鼓,適用於高壓之特點屬①爐筒鍋爐②煙管鍋爐③爐筒煙管鍋爐④貫流 鍋爐。
68. (1) 鍋爐用 SB410 鋼板,其容許抗拉應力取①10.5kgf/mm2 ②14kgf/mm2 ③21kgf/mm2 ④42kgf/mm2 。
69. (4) 鍋爐設置橢圓形人孔應為①長徑 200 ㎜以上,短徑 100 ㎜以上②長徑 250 ㎜以上,短徑 150 ㎜以上③長徑 300
㎜以上,短徑 200 ㎜以上④長徑 375 ㎜以上,短徑 275 ㎜以上。
70. (3) 鍋爐本體上設置圓形人孔之最小尺寸應為① 250 mm ② 275 mm ③ 375 mm ④ 400 mm。
71. (4) 鍋爐本體上設有橢圓形人孔時,其人孔之長軸應與爐體軸向成①水平②45°③60°④垂直。
72. (4) 鍋爐之沖放管應裝設①沖放旋塞與加壓閥②球閥與加壓閥③球閥與止回閥④沖放旋塞與沖放閥。
73. (1) 鍋爐之沖放裝置排水時沖放旋塞應①先開後關②後開先關③後開後關④先開先關。
74.
(2) 鍋爐水中之不純物,吹洩至熱水回收槽的方式為①間歇式排吹②連續式排吹③高溫排吹④高壓排吹。
75. (1) 兩座以上鍋爐之主蒸汽管,若其出口以同一管系連接者,一般均在主蒸汽閥何處裝設止回閥①主蒸汽閥之前②
主蒸汽閥之後③主蒸汽閥之前、後均應裝設④主蒸汽閥之前、後不拘。
76. (2) 蒸汽鍋爐傳熱面積超過 50 ㎡最少應裝設幾支安全閥① 1 支② 2 支③ 3 支④ 4 支。
77. (1) 鍋爐安全閥之設定,除必須有一個設定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外,其餘的可調整到超過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以 下①3②4③5④6。
78. (3) 爐筒煙管鍋爐(煙管位置高於爐筒者)最低安全水位應在最上排煙管上方高① 25 ㎜② 50 ㎜③ 75 ㎜④ 100 ㎜。
79. (2) 鍋爐壓力表之面徑依規定應為① 75 ㎜以上② 100 ㎜以上③ 125 ㎜以上④ 150 ㎜以上。
80. (1) 鍋爐若超出其能承受的壓力時,胴體易產生①爆裂②腐蝕③縮扁④燒毀。
81. (1) 鍋爐內之油脂或水垢附著於爐筒或傳熱管而使熱傳遞不良,造成局部過熱易產生①脹大②裂痕③溝蝕④燒毀。
82. (1) 鍋爐水中含有鎂、鈣鹽類之不純物,易產生①水垢②腐蝕③鹼性脆化④汽水共騰。
83. (2) 鍋爐水中含有氧氣、二氧化碳等氣體之不純物,易產生①水垢②腐蝕③鹼性脆化④汽水共騰。
84. (3) 鍋爐水中含有苛性鈉之不純物,易產生①水垢②腐蝕③鹼性脆化④汽水共騰。
85. (4) 鍋爐水中含有油脂、有機物之不純物,易產生①水垢②腐蝕③鹼性脆化④汽水共騰。
86. (2) 鍋爐燃燒室內易發生氣爆,為使氣體爆炸危害減至最低程度,應在適當位置設①安全門②防爆門③清掃孔④檢 查孔。
09900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級 工作項目
13:職業道德
1. (1)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為了本身及廠方安全,以及家庭幸福,除了要備有熟練的專業操作技術外,並要具備
①崇高的職業道德②較高的學歷③較高的年齡④較高的職位。
2. (1)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得無故逗留徘徊於其他作業人員①正在工作地區②休閒地區③遊樂地區④休息地 區。
3. (2)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工作中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且①可不依規定操作②不得擅自請人代替操作③可隨時 閉眼養神④可隨時到吸煙區吸煙。
4. (3) 作業場所地板上不得任意洩灑油漬、水漬液體以免人員①跌倒②衝倒③滑倒④滾落。
5. (2) 作業場所為安全起見,非經許可嚴禁攜帶那種危險物品進入作業場所①不燃液體②易燃物品③不燃固體④不燃 氣體。
6. (2)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在室外指定場所吸煙,將煙蒂熄滅後①任意棄置②棄置於指定容器③棄置於紙箱
④棄置於垃圾堆。
7. (2) 工作場所之安全門不得上鎖,其通道上①可放置產品②不得堆置物品③可放置下腳④可放置垃圾。
8. (1)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操作中如發現機械設備有異響、異味或發熱,應即①報告主管停機檢查②繼續操作③
留給下一班人員處理④不去理會。
9. (4) 工作場所不可隨地吐痰、便溺①可在道路兩旁拋棄紙屑、煙蒂②可將紙屑、煙蒂拋棄於廁所內③可將紙屑、煙 蒂任意堆置④不可亂拋紙屑、煙蒂。
10. (1) 工作場所及宿舍等應於多少時間實施清掃整理整頓,保持清潔①每日②每週③每月④每季。
11. (3)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在職業道德的範疇內不容有下列那些行為①遵守安全操作程序②遵守安全作業標準③不安全的操作行為④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2. (3)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絕對不能為一己之便,違反安全作業標準及破壞安全裝置,其主要目的為①提高生產效率②提高生產品質③防止職業災害發生④提升操作技術水準。
13. (4) 企業從業人員應具備最基本之觀念為①配合雇主要求②無條件犧牲小我③為企業謀取利潤④講求職業道德。
14.
(1) 所謂「職業道德」是從業人員從事任何工作,應講求①道德良心②工作成果③工作品質④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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