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12:勞工安全相關法規-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題目)

09900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級    工作項目 12:勞工安全相關法規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題目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二條
63. (3)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蒸汽鍋爐)。
64. (4) 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稱為(熱水鍋爐)。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四 條
19. (1) 接受外來蒸汽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壓力超過大氣壓力者屬(第一種壓力容器)。
46. (1) 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份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該容器稱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47. (3) 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稱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48. (4) 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稱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六條
49. (1) 第一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稱為(最高使用壓力)。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七條
50. (4) 第一種壓力容器設有兩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多少倍以下吹洩( 1.03 倍)。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第十四條、第五條
6.   (1) 下列何種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人員充任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28. (4)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指定專任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其資格為何?(技能檢定合格者)。
29. (1)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是否可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不可以)。
54. (3) 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者,可操作(小型壓力容器)。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20. (1) 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由何者指派作業主管(雇主)。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
34.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
44. (2)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從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51. (1)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 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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