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 星期六

[法規整理]認可證書之撤銷或廢止

認可證書之撤銷或廢止
一年內(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游離輻射防護法
 四十九 條
 四十九 條
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輻射防護人員

一年內(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10

10
輻射防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證書: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輻射防護人員參加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其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成績不予採計。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者,自廢止或撤銷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廢止或撤銷後,重新申請核發認可證書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第三條所列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認可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25

25
申請認可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應撤銷其認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認可:
一、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
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
四、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情事,一年內達四次者。
五、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一年內(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認可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26
26
認可經撤銷或廢止,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同一機構或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同類認可。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

一年內(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之運轉人員證書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8

8
申請運轉人員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撤銷其運轉人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運轉人員證書:
一、執行業務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運轉人員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專職規定者。
四、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五、其他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

一年內(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人員證書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8

8
申請運轉人員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轉人員證書。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轉人員證書:
一、執行業務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運轉人員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專職規定者。
四、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五、其他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運轉人員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48 條

48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或限期改善逾半年仍未改善者。
輻射安全證書

一年內(輻射安全證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9

9
輻射安全證書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安全證書:
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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