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 輻射安全評估內容應包含哪五項?


何項設施需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核准後始得從事輻射作業.該評估內容應包含哪五項? (94-2師93-1師 100-1員 100-2員 96-1師 95-2師 92-1師)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輻射作業說明
計劃排放廢氣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處理程序及設計
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輻射安全評估
載明事項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共五項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1.輻射作業說明
2.排放廢氣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3.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4.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處理程序及設計
5.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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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1.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94-2師93-1師 100-1員 100-2員 96-1師 95-2師 92-1師)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外所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設施經營者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那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93-1師)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一、 輻射作業說明。
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輻射作業有放放射性廢氣廢水時,必須事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其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須包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正確答案:
1.輻射作業明。
2.計畫排廢氣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量、核種及活度
3.所外圍情況描
4.環境污染之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
5.經主管機關定之事項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 九 條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13[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三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射安全
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射作業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數量、核種及活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數量、核種、活、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外,餘均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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