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 須經核可之輻射作業與條文對照表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二、 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
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No.
輻射作業
相關法條
1
持有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31條、第32條、第3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
2
製造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五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4條
3
生產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4
安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5
改裝/改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6
使用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7
運轉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8
維修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9
拆除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0
檢查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1
處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2
輸入/進口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3
輸出/出口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4
銷售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5
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6
貯存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7
轉讓/轉讓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8
租借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19
過境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第三條第一款
20
轉口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項、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第三條第二款
21
停用

22
遷址

23
廢棄/廢棄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24
處置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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