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 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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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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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事故時:(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95-1師)
人員接受劑量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輻射強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或水、空氣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後處理措施: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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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應載明事項:(施行細則第4 條)(96-1師)(96-2師)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輻射影響評估。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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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生那些事故,而2.事後處理應採取必要措施 3.書面報告應載明哪六事項
※發生下列事故時:(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95-1師)
人員接受劑量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輻射強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或水、空氣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後處理措施: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報告應載明事項:(施行細則第4 條)(96-1師)(96-2師)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輻射影響評估。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相關法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
第 十三 條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施行細則第4 條)
第 四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三、輻射影響評估。
四、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五、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告,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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