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清理計畫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設施清理計畫或未依期限完成清理,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出計畫或完成清理,屆期仍未遵行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三年內完成清理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事項(本法第41條)
|
致嚴重污染環境(本法第38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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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
|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或許可證,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41、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43、
|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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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建造或製造。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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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 七 條(7-2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7-3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令其限期改善)、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或許可證,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令其限期改善)、
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建造或製造。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添加放射性物質>第21條
非經許可,不得添加 → 60~300萬(41條)
擅自添加,經令其停止或回收,不准銷售而不從
→ 1年,100萬(39條)
添加量不得逾越許可量 → 40~200萬(42條)
→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規定核准之許可量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游離輻射防護法之雇用人員罰則對照表>
第31條第1項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
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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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訓練 4-20萬(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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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書 10-50萬(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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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高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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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書 40-200萬(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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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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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第三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為一定之處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二條第九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為一定之處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實施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實施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檢查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停止作業命令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清理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施調查、分析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停止作業命令。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對協助者施以輻射防護。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依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四十四條第五項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認可及管理辦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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