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計畫
經營者
工作場
緊急曝露
運送
一般
計算
委員會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開會研議事項請列舉五項(94-2員)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規定。
輻安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防管理業務。
輻防計畫。
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計畫
↓輻射防護計畫應規劃事項(95-1員)
(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人員防↓護。
醫務↓監護。
地區↓管制。
輻射源↓管制。
放射性物質廢棄。
意外事故處理。
合理抑低措施。
紀錄保存。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事項(96-2師)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1條)
↓除污作業區域劃分
↓除污期程
除污方式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
人員管制措施
哪些設備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97-2師)
<舊版>
含 60C o放射性物質 之遠隔治療機
含 放射性物質 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電腦刀
加馬刀
電腦斷層治療機
醫用直線加速器
乳房X光攝影儀
<新版>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
辦法)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 X 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及
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九、X 光模擬定位儀。
前項專業人員資格、人數、委託之相關機構及相關事項依附表之規定。
經營者
雇主每年實施至少3 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的內容列舉五項(951師)
(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輻射基礎課程
輻射度量及劑量
輻射生物效應
輻射防護課程
原子能相關法規
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工作人員無法符合每連續五年之有效等效劑量不超過100m Sv,且單一年不超過50m Sv之規定時,雇主與設施經營者應事先提報哪些資料向原能會申請審查(94-2師)
(輻防安全標準第八條)
輻射作業內容、場所、期間及輻射工作人員名冊。
載有同意接受劑量數值之輻射工作人員同意書。
可能之最大個人有效等效劑量、集體劑量及評估模式。
已評估之合理抑低措施。
具體詳細之輻射防護計畫。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採取那些措施(93-1師)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 條)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發生那些事故,而事後處理應採取必要措施 書面報告應載明哪六事項
發生下列事故時:(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95-1師)
人員接受劑量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輻射強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或水、空氣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規定
(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後處理措施: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報告應載明事項:(施行細則第4 條)(96-1師)(96-2師)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輻射影響評估。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情況試列舉5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99-2師)
操作人員離職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輻射防護人員離職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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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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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形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 36 條)
(1) 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2) 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3) 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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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那些情形,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如何辦理?(94-1師)
(游離輻射防護法 36 條)
參考答案:
(1) 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2) 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3) 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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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如何辦理(95-2師) (100-1員)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劃表。
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 3 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 30 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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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可以哪幾種方式處理?(100-1員)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8.39.40條)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可以輸出、轉讓、廢棄方式處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以廢棄方式處理申請程序為何?
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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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95-2師)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答: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劃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四、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3 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
30
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可以哪幾種方式處理?(100-1員)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8.39.40條)
以廢棄方式處理申請程序為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條)
正確答案: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可以輸出、轉讓、廢棄方式處理。
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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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
輻射工作場所內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那些基準?若偵測超過時應採取哪些行動?(95-1師)(93-1員)(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
紀錄基準 超過應予記錄並保存之
調查基準 超過應調查其原因
干預基準 超過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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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那些基準?
若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這些基準時,應採取那些行動?(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
答:
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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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項設施需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核准後始得從事輻射作業.該評估內容應包含哪五項? (94-2師93-1師 100-1員
100-2員 96-1師 95-2師 92-1師)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輻射作業說明。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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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1.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94-2師93-1師
100-1員 100-2員 96-1師 95-2師 92-1師)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 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 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設施經營者得以那些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一般人劑量限度(96-1師)(97-2師)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三條)
1 關鍵群體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一般人之劑量限度
2 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廢水濃度不超過安全標準. 且對輻射工作場所外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不超過 0.02 mSv/h 及 0.5 mSv/年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94-1師)(96-2師)(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項)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大於 30M V 設施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 30M eV 設施
60Co 活度大於 1200 TBq 之設施
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 1000TBq 之設施
改裝情形(97-1師)(100-2師)(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參酌因子(97-1師)(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18條、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壹總則-三)
氣象資料
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體.液體擴散模式
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土地利用
排放口位置
海流狀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管制區內哪些措施以防止污染(96-1師)(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八條)
禁止將食物.飲料.化妝品.香菸.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帶入管制區
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進行污染偵測
人員離開時應進行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加以除污
設施經營者應以何依據劃分其輻射工作場所?各區域應採取之措施為何?(99-2員)(100-2員)
答: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
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
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工作之輻射工作人員,(1)須先審查哪 3 項紀錄? (2)通過審查之後應再執行哪些輻防管制措施?(98-1員)
答:
(1)須先審查其:
(a)輻防安全訓練紀錄 (b)輻射劑量紀錄 (c)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2)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防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應符合那些規定(97-1師)(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四條)
1 放射性物質須為可溶於水者
2 每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總活度與濃度不得超過安全標準規定
3 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氚之總活度不得超過 1.85×1011 Bq
14碳總活度不得超過 3.7×1010Bq
其他放射性物質活度總和不得超過 3.7×1010 Bq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98-2證、98-2員、982師、951師)(「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答: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那些情形為嚴重污染環境(100-1師)(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 10 mSv
一般人體外曝露劑量超過 0.2 mSv / h
空氣中二小時內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年排放濃度一千倍
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年排放濃度之一千倍
土壤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清潔標準1000倍.且污染面積達1000m3 以上
請依據「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說明嚴重污染環境之定義。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至嚴重污染環境,其罰則為何?(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8條)
Ans:
(1)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 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b. 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0.二毫西弗。
c. 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d. 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e. 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清潔標準之一千倍,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緊急曝露
得採取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防止災難發生
設施經營者對於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運送
運送指數如何決定 包件分類為何
1 包件外包裝為在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之mSv/h數乘以100
2 鈾礦石釷礦石或鈾釷之物理濃縮物在距貨物外表一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強度可採用每小時0.4mSv/h;對釷之化學濃縮物可採用0.3mSv/h對除六氟化鈾以外之鈾化學濃縮物可採用每小時0.02mSv/h
3 罐槽貨櫃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及未包裝之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為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mSv/h數乘以100再乘以適當倍乘因數
運送指數(TI) 最大輻射劑量率
I-白 (0) 0.005
mSv/hr以下
II-黃 (0~1) 0.005 ~
0.5
mSv/hr
III-黃 (2~10) 0.5
~ 2 mSv/hr
III-黃(專用)(10以上) 2
~ 10
mSv/hr
狀 況
|
類 別
|
|
運送指數(TI)
|
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劑量率(mSv/hr)
|
|
0
0
|
最大輻射劑量率≦0.005
|
I-白
|
0<TI≦1
|
0.005<最大輻射劑量率≦0.5
|
II-黃
|
1<TI≦10
|
0.5<最大輻射劑量率≦2
|
III-黃
|
10<TI
|
2<最大輻射劑量率≦10
|
III-黃(專用)
|
運送狀況可分為哪三級
例行運送狀況(無任何事故)
一般運送狀況(有輕微事故)
意外事故狀況
一般
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什麼情形下得使10~18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 基於教學 或 工作訓練 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相關規定試舉5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
1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 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 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 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6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背景輻射來源
宇宙射線
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971 肺吸收類別
肺吸收類別: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依其發展之呼吸道廓清模型將化合物粒子依經由呼吸攝入體內經由溶解或液化被血液吸收之吸收率所為之分類區分為:
F 類 指將自呼吸道為血液快速吸收之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十分鐘
M 類 指將自呼吸道為血液以中速率吸收之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
10% 為10分鐘 餘 90% 為140天
S 類 指將自呼吸道為血液以慢速率吸收之沉積於體內之難溶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
0.1%為10分鐘 其餘99.9%為7000天
比較 ICRP-60 報告與 ICRP-26 報告 內容不同之處(93-2師)
1 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ICRP-60 ICRP-26
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有效等效劑量
5 年平均為20m Sv且在任一年內不得超過50m Sv(ICRP-60)。
1年有效劑量50m Sv (ICRP-26)
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150m Sv(ICRP-60/ICRP-26)
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500m Sv(ICRP-60/ICRP-26)
2 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放射性物質的攝入量
2mSv/全孕期ALI 的1/20(ICRP-60)
15m Sv(乙種狀況) (ICRP-26)
3 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無(ICRP-26)
搶救生命500m Sv (ICRP-60)
減少大量集體劑量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100m Sv(ICRP-60)
4 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5 年(ICRP-60)、 1 年(ICRP-26)
1. 請比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第 60 號報告(ICRP-60)與第26 號報告(ICRP-26),請問有關建議內容不同處?10%93-2師
(1)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2)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3)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4)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答:
|
ICRP-60
|
ICRP-26
|
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有效等效劑量
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
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
|
5 年平均為
150mSv/年
500mSv/年
|
150mSv/年
500mSv/年
|
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
放射性物質的攝入量
|
2mSv/全孕期
ALI 的1/20
|
15mSv(乙種狀況)
|
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搶救生命
減少大量集體劑量、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
500mSv
100mSv
|
無
|
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
5 年
|
1 年
|
設施經營者與雇主有何不同
相同點:設施經營者及雇主為均負法律責任之當事人.可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 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設施經營者: 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 依據輻射作業特性及規模訂定:
輻射防護計畫. 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 執行地區管制. 環境監測.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管理. 輻射作業管理 等.
雇主: 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其著重與受僱人的法律關係.其法定責任與輻射工作人員的輻射安全有直接關聯. 例如: 限制僱用未成年人從事輻射作業. 對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工作條件之注意調整. 對輻射工作人員有施予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職業曝露劑量監測. 體格與健康檢查. 特別醫務監護 等
計算
推定空氣濃度如何推導使用上應注意什麼
1 以攝入(約定有效劑量)為主要限制之核種:由輻射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限度 五十毫西弗除以DCF×1000×2400。其中劑量轉換因數(DCF)為附表三之一輻射工作 人員吸入每單位攝入量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h(g)5μm;1000—調整毫西 弗至西弗之單位轉換;2400—輻射工作人員參考人在輕度工作情況下每年吸入立 方米之空氣體積。 以氣態瀰漫(體外曝露)為主要限制之核種:由輻射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限度 五十毫西弗除以DCN×1000×83.3。其中惰性氣體劑量轉換因數(DCN)為附表三之十 成年人受惰性氣體曝露之有效劑量率;1000—調整毫西弗至西弗之單位轉換;83.3—調整天至年職業曝露時間2000小時。
2 推定空氣濃度值與某單一核種進入體內之途徑有關,且包括母核種在體內衰變產 生各子核種之適當容許量。但同時攝入母核種與子核種時,則應按混合物之方法 處理。 推定空氣濃度不能直接應用於工作人員同時嚥入及吸入一放射性核種,以及工作人員曝露於混合之放射核種,或曝露於同一核種但不同之F、M、S分級,或同時曝露於體外與體內兩方面之照射。
計算
何謂人體組織等效球組成為何
指直徑為三百毫米 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氧:76.2%
碳:11.1%
氫:10.1%
氮:2.6%
依據 94 年12 月修正之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標準,何謂人體組織等效球,其質量組成為何?(96-2師)
指直徑為 300m m,密度為 1m g/mm3 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氧:76.2%、
碳:11.1%、
氫:10.1%、
氮:2.6%
何謂年攝入限度(ALI)與推定空氣濃度(DAC) 兩者有何關係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等效劑量或任一器官或組織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效劑量上述兩者之較小值。
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DAC=ALI/2400(Bq/m3)
DAC=ALI(貝克)/(
2000 小時/年×60
分/小時×0.02
立方公尺/分)
=ALI/2.4E+03(貝克/立方公尺)
式中0.02 係參考人在輕度工作情況下每分鐘之呼吸量
5.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得以用那二種方式證明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96-2師)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三條)
答:
一、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量限度。
二、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造成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
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0.02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0.5毫西弗。
設施經營者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那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93-1師)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一、 輻射作業說明。
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游離輻射防護法分別賦予「設施經營者」及「雇主」不同的責任,請從本法精神及輻射防護實務的觀點解釋兩者的異同?(93-1師)
(1)相同點:「設施經營者」及「雇主」均為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負特定法律責任
之當事人,「設施經營者」及「雇主」可能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等。
(2)「設施經營者」的法定責任與輻射源(物)或輻射工作場所(地)有直接關聯:
例如依據輻射作業特性及規模訂定輻射防護計畫與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執
行地區管制及環境監測、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管理
等。
(3)「雇主」著重其與受僱人的法律關係,其法定責任與輻射工作人員(人)的輻
射安全有直接關聯:例如限制僱用未成年人從事輻射作業,對懷孕女性輻射工
作人員工作條件之注意與調整、對輻射工作人員有施予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職
業曝露劑量監測、體格與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等。
(4)對由設施經營者雇用之輻射工作人員而言「設施經營者」與「雇主」為相同者;
若設施經營者將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輻射作業交付承攬,對承攬人雇用並派赴該輻射
工作場所從事之所承攬之輻射作業的輻射工作人員而言,「設施經營者」與「雇主」
即非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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