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錄音學習檔案-法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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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作業
輻射作業係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何謂干預?採行狀況?
何謂干預?在何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7 條
答: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
輻射安全評估
五、若輻射作業有排放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時,必須事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須包含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正確答案:
1.輻射作業說明。
2.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3.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4.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外所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劃分區域(管制區、監測區)、措施(第十條)
四、輻射作業的設施經營者要依據哪些情況或條件,將其輻射作業的場所劃分為哪幾種工作區?而在各區內或外應採取哪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
正確答案:
(A)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和輻射曝露程度劃分
(B)管制區與監測區,
(C)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何種條件?將其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那些區域?這些區域及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那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
解: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緊急曝露
1. 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
解: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1. 依據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哪些情況下才可進行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答: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設施經營者對於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3.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之劑量應符合何種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8 條
解: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情況(第十三條)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答: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人員劑量超過標準設施經營者採取措施(第十三條)
2. 依輻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於發生哪些事故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事後還有哪些工作設施經營者須要處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事故時:
(1)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輻防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中水、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3)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後需處理之事:                 
(1)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
(2)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3)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設施經營者於那幾種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否則處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三、四十二 條
 十三 條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報告載明事項、提出時機
2.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哪些事項?其提出的時機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解:
一、報告載明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提出的時機: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5、設施經營者於發生事故時,依規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紀錄之報告,請列出:(15 分)
(1)事故種類(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
(2)報告應載明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答:
(1)事故種類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地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2)報告應載明事項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事故原因分析。
輻射影響評估。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特別醫務監護
2. 什麼情況下,輻射工作人員須接受特別醫務監護?特別醫務監護包括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參考答案: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超過50毫西弗,雇主應採取措施
1.什麼情況下應實施特別醫務監護?其包括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
解: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參與輻射作業人員規定(第十四條)
四、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輻防法第十四條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個別劑量監測
1. 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的目的為何?何種狀況下,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
解: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3/10)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改裝,係指哪些情形?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所稱之改裝,係指哪些情形?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
解:
()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增加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種類有哪些?
3.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種類有哪些?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項
解:
(1)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2)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3)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1. 使用何種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7 條
解: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
1.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答: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劃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四、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3 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 30 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
3. 請說明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
Ans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事項為何?
1.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時,應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與除污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中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事項為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1條
解: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工作之輻射工作人員,須先審查哪3 項紀錄?通過審查之後應執行哪些輻防管制措施?
4.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工作之輻射工作人員,須先審查哪3 項紀錄?通過審查之後應執行哪些輻防管制措施?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
答:
(1)須先審查其:
(a)輻防安全訓練紀錄 (b)輻射劑量紀錄 (c)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2)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防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及一般人員,輻射防護管制措施為何?
一、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及一般人員,輻射防護管制措施為何?(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條
正確答案: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那些因子評估?
3.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那些因子評估?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18條、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壹總則-三
參考答案:
一、氣象資料。
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土地利用。
五、排放口位置。
六、海流狀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登記備查之放射性物質
16 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嚴重汙染環境
第二條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過Ο.二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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