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證
二、填充題(20 分,每格2 分)
1.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以 5 年為一週期,目前的週期自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1) 97 年1 月1 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2. 個人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
(2) 10 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 (3) 0.07 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 (4) 3 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令未滿 (5) 16 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
(三)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4.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二、減少大量 (6) 集體有效劑量,三、防止發生災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5.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 (7) 體格 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 (8) 定期 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6.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其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9) 1 毫西弗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
7. 輻射之健康效應中會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且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稱為
(10) 確定效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
99-2員
二、問答題(每題 10 分,共50 分)
1. 設施經營者應以何依據劃分其輻射工作場所?各區域應採取之措施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 條)
答:
●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 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2.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請問輻射安全評估的內容應載明哪些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答:
● 輻射作業說明。
●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 試述下列用詞定義
(1)吸收劑量, (2)等價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五、(一) (五))
答:
(1)吸收劑量: 指單位質量物質接受輻射之平均能量。吸收劑量之單位為戈雷。一公斤質量接受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2)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4.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如何處置?對於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之劑量有何限制?(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
答:
(1) 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2)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5. 輻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對其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1)須做哪些紀錄? (2)這些紀錄之保存期限為何? (3)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提供何種劑量紀錄?(輻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
答:
(1)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2) 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3)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
99-2師
1. 何謂緊急曝露?在何種狀況下設施經營者得採行緊急曝露?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合哪些規定?(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1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2 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8 條)
答:
●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 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500 毫西弗;其餘情況,劑量儘可能不超過100 毫西弗。
2. 何謂干預?在何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7 條)
答:
●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
3. 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10 分)
(1)年攝入限度及其單位,(2)推定空氣濃度及其單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2 條第七、八項)
答:
(1)年攝入限度及其單位: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單位:貝克/年。
(2)推定空氣濃度及其單位: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單位:貝克/立方公尺空氣。
4. 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輻防法第十四條)
(10 分)
答: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6)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那些情況?(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 條)
答:
(1)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99-1證
二、填充題(20 分,每格2 分)
1. 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稱為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四項)
2. 輻射工作人員接受 (2) 50 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3.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損壞,而未能於 (3) 6 個月內修護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8條)
4. 有關體外曝露與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合併計算之方式,個人劑量之體外劑量或體內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 (4) 2 毫西弗時,體外劑量與體內劑量得不必相加計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四條)
5. 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稱為: (5) 等價劑量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款)
6. 集體有效劑量的單位為: (6) 人西弗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九款)
7.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醫療曝露」是指 (7) 病人 及 (8) 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項)
8.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 (9)2000 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9. 設施經營者對登記證或許可證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多久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一次,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10)每半年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
99-1員
二、用詞定義(每題 5 分,共20 分)
1. 約定有效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2 條第五項第八款)
Ans: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2. 人體組織等效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2 條第十二項)
Ans:
指直徑為三百毫米 ,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一) 氧:百分之七十六‧二。
(二) 碳:百分之十一‧一。
(三) 氫:百分之十‧一。
(四) 氮:百分之二‧六。
3. 運送指數(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二五項)
Ans: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4. 干預(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
Ans: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三、問答題(每題 10 分,共30 分)
1. 請依據「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說明嚴重污染環境之定義。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至嚴重污染環境,其罰則為何?(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第二條)(罰則: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8 條)
Ans:
(1)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a. 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b. 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0.二毫西弗。
c. 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d. 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e. 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清潔標準之一千倍,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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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 0.2 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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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輻射的健康效應可分為哪二類?其與劑量的關係為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2 條第九項)
Ans:
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
(1) 確定效應: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2) 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3. 請說明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
Ans: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99-1師
二、問答題(每題10 分,共50 分)
1. 請分類說明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人員資格?(令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及同項但書所稱合格人員之資格)
Ans:
(1) 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
(2) 領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輻射相關執業執照者;
(3) 接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4)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輻射防護相關科目講師以上教員。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講習後,可在前述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述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2.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哪些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八條)
Ans:
(1) 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
(2) 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
(3) 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3.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需設置 7 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之設施,其委員應由哪些人員組成?(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Ans:
(1) 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2) 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3) 相關部門主管。
4. 請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說明評估體內劑量之肺吸收類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附表三/附表四)
Ans:
(1) F 類:指經由呼吸道攝入,血液快速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十分鐘。
(2) M 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中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十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為一百四十天。
(3) S 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慢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難溶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一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九.九為七千天。
5. 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哪些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
Ans:
(1) 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2) 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3) 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4) 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5) 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6) 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 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 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9) 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 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 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 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
執行前項游離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保存紀錄,並由輻射防護人員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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