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證
100-2員
二、問答題: (每題10 分,共40 分)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何種條件?將其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那些區域?這些區域及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那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 條)
解: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所稱之改裝,係指哪些情形?(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
解: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之劑量應符合何種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8
條)
解: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4. 輻射防護人員在哪些違規情形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
解: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100-2師
二、問答題: (每題10 分,共60 分)
1. 使用何種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7 條)
解: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所稱之改裝,係指哪些情形?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
條)
解: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 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哪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
解:
一、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三、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4. 何種情況下得實施緊急曝露?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之劑量應符合何種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7條/第18條)
解: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5. 何謂輻射作業?請列舉八項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2款)
解:
輻射作業係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6. 請詳述何為嚴重污染環境及其相關標準?(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解: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 0.2 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
100-1證
貳、填充題(每格2 分,共20 分)
1.充氣式輻射偵檢儀器有那三種型式 ( 游離腔 ) 、( 比例計數式 )、( 蓋格 )。
2.輻射安全證書屆滿時,重新申請時應檢附 36 小時再訓練課程證明。(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
3.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應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年、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50 毫西弗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5.告知懷孕的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於賸餘姙娠期間不得超過: 2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
6.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規定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7.輻射作業場所外圍空氣與水中之放射性核種造成的劑量率每小時不得超過0.02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三條)
8.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使成為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稱為:標誌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100-1員
貳、問答題(每題10 分,共50 分)
一、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及一般人員,輻射防護管制措施為何?(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條)
正確答案: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二、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可以哪幾種方式處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8.39.40條)
以廢棄方式處理申請程序為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條)
正確答案: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可以輸出、轉讓、廢棄方式處理。
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三、名詞定義:
(A)天然放射性物質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2條 第一項)
(A)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含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B)過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六項)
(B)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時間的停留。
(C) 體內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三項)
(C)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D) 干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3項)
(D)指影響既存輻射源或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的措施。
四、輻射作業的設施經營者要依據哪些情況或條件,將其輻射作業的場所劃分為哪幾種工作區?而在各區內或外應採取哪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
正確答案:
(A)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和輻射曝露程度劃分
(B)管制區與監測區,
(C)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五、若輻射作業有排放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時,必須事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須包含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正確答案:
1.輻射作業說明。
2.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3.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4.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00-1師
貳、問答題(每題10 分,共50 分)
一、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於何種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二、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試列舉被視為嚴重污染環境之各項狀況?(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1.一般人有效劑量達10 毫西弗者。
2.一般人體外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0.2 毫西弗者。
3.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排放物濃度1000 倍者。
4.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1000 倍者。
5. 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土壤中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清潔標準1000 倍,且污染面積達1000 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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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 0.2 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
三、為防止確定效應損害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使用劑量限度單位雖均為 Sv 但(1)為防止確定效應之劑量限度應採用何種劑量表示? (2)為管制機率效應之劑量限度應採用何種劑量表示? (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3)為防止確定效應損害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以達成輻射劑量限制之目的,輻射作業應符合那些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6 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1)為防止確定效應,劑量限度係以等價劑量表示。
(2)為管制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有效劑量表示。
(3)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與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值。
四、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輻防法第十四條)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五、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之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那些情況?(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
(1)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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