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2證
二、填充題 (每一空格2 分,共20 分)
1. 實施輻射防護作業前,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
(1)輻射防護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
2.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 (2)管制區 及 (3)監測區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
3.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一、 (4)人員接受之劑量 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 (5)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4.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規定為每連續 (6)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7)100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8)50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5.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在例行運送狀況下能自表面去除之污染稱為 (9) 非固著污染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八項)
6.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
(10)輻射作業 ,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
98-2員
二、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約定有效劑量 (5分)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八款)
答: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2、機率效應 (5分)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第二款)
答: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3、輻射作業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十二項)
答: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4、集體有效劑量 (5分)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九款)
答: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
三、問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輻射工作人員有那些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
答: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2).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設施經營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為何?(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0.41條)
答: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定,設施經營者於發生哪些事故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10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
答: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98-2師
二、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輻射作業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十二項)
答: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2.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所述名詞「專用」的定義為何? (5分)(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 第二三項)
答:指由託運人單獨使用,且其過程係由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直接監督下裝卸之運送行為。
3.緊急曝露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1項)
答: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4.干預 (5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3項)
答: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三、問答題:(30 分,每題10 分)
1、試說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規定,運送指數如何決定?又運送指數對應包件及外包裝分類為何?
(10 分)(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件五
運送指數(TI)與核臨界安全指數(CSI)之決定 一)(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六/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 四)
答:
1. 包件、外包裝為在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之mSv/h數乘以100。
2. 鈾礦石、釷礦石或鈾、釷之物理濃縮物,在距貨物外表一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強度,可採用每小時0.4mSv/h;對釷之化學濃縮物,可採用0.4mSv/h;對除六氟化鈾以外之鈾化學濃縮物,可採用每小時0.02mSv/h。
3. 罐槽、貨櫃、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及未包裝之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為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mSv/h數乘以100,再乘以適當倍乘因數。
狀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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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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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指數(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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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劑量率(mSv/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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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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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輻射劑量率≦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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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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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T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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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最大輻射劑量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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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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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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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最大輻射劑量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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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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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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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輻射劑量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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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黃(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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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說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推定空氣濃度如何推導?使用上應注意什麼?(10 分)(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四 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三、四、五)
答:
1. 以攝入(約定有效劑量)為主要限制之核種:由輻射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限度
五十毫西弗除以DCF×1000×2400。其中劑量轉換因數(DCF)為附表三之一輻射工作
人員吸入每單位攝入量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h(g)5μm;1000—調整毫西
弗至西弗之單位轉換;2400—輻射工作人員參考人在輕度工作情況下每年吸入立
方米之空氣體積。
以氣態瀰漫(體外曝露)為主要限制之核種:由輻射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限度
五十毫西弗除以DCN×1000×83.3。其中惰性氣體劑量轉換因數(DCN)為附表三之十成年人受惰性氣體曝露之有效劑量率;1000—調整毫西弗至西弗之單位轉換;
83.3—調整天至年職業曝露時間2000小時。
2. .推定空氣濃度值與某單一核種進入體內之途徑有關,且包括母核種在體內衰變產生各子核種之適當容許量。但同時攝入母核種與子核種時,則應按混合物之方法處理。
推定空氣濃度不能直接應用於工作人員同時嚥入及吸入一放射性核種,以及工作
人員曝露於混合之放射核種,或曝露於同一核種但不同之F、M、S分級,或同時曝露於體外與體內兩方面之照射。
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定,設施經營者於發生哪些事故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
答:
1.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98-1證
二、填充題(20 分,每格2 分)
1. 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稱為
(1)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 條第12項)
2.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 (2) 作業環境監測 或(3)個別劑量抽樣監測 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
3. 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
(4)訓練 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 條)
4. 輻射的健康效應區分為
(5) 確定效應 與 (6)機率效應 兩類。(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
5. 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稱為
(7)等效劑量 等價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款)
6. 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暴露歷史紀錄,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8)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9) 75歲。(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7.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規定,於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 (10)清理 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紀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
98-1員
二、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干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答: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2、吸收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
答: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3、等價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款)
答: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4、活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四項)
答: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Bq)
三、問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請列出目前應實施需執行醫療品質保證作業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種類?(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2 條)
答:
(1) 醫用直線加速器。
(2) 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3) 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4) 電腦刀。
(5) 加馬刀。
(6) 電腦斷層治療機。
(7) 乳房x光攝影儀。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
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 X 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 光模擬定位儀。
2、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規定為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答:
(1)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
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3)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3、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工作之輻射工作人員,(1)須先審查哪 3 項紀錄? (2)通過審查之後應再執行哪些輻防管制措施?(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
答:
(1)須先審查其:
(a)輻防安全訓練紀錄 (b)輻射劑量紀錄 (c)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2)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防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98-1師
二、問答題:(50 分)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那些情況?試列舉
5 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 條)
(10 分)
答:
(1) 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2) 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3) 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4) 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5) 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 條)及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請問:(10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
(1)何種設施經營者須先實施「輻射安全評估」,獲核准後始得從事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
(2) 該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應包含那五項?(施行細則第3條)
答:
(1)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須定期開會研議哪些事項?請列舉至少五項。(10
分)(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答:
(1)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2)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3)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4)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規定。
(5)輻安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6)輻防計畫。
(7)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防管理業務。
(8)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4、在什麼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5 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條)
答: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5、設施經營者於發生事故時,依規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紀錄之報告,請列出:(15
分)
(1)事故種類(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條)
(2)報告應載明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答:
(1)事故種類
①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②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地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③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④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2)報告應載明事項
①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② 事故原因分析。
③ 輻射影響評估。
④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⑤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⑥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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