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法規考題-非選擇與是非部分(0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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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充題,每一空格2 分,共20
1.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進行輻射作業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得以度量或模式計算 (1) 關鍵群體 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一般人之劑量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三條
2.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2) 100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3) 50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3. 由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其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得超過 (4) 0.02 毫西弗。(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 其餘均為 (5) 3 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
5. (6) 約定等效 劑量等價劑量:指單次攝入放射性物質於體內後對某一器官或組織在五十年內將累積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八款
6. (7) 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六項
7. 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 (8) 2000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8. 為管制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9) 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表示。為防止非機率(確定)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10) 等效(等價)劑量 表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六 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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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50 分,每題10 )
1.何謂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25-26項/附件五 運送指數(TI)與核臨界安全指數(CSI)之決定
答:
運送指數: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核臨界安全指數:指為管制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堆積,配賦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單一數值。

2.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規定為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答: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週期,應自本標準生效之日起算,每連續五年為一週期。

3.依輻防法第十條,設施經營者根據哪些因素將其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管制區及監測區?針對這兩種區域,須先提報何種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
答:
(1)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管制區及監測區。
(2)提報場所劃分、管制、輻射監測、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等計畫,報准後實施。

4.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工作之輻射工作人員,須先審查哪3 項紀錄?通過審查之後應執行哪些輻防管制措施?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
答:
(1)須先審查其:
(a)輻防安全訓練紀錄 (b)輻射劑量紀錄 (c)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2)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防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5.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須定期開會研議哪些事項?試舉列五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答:
(1)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2)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3)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4)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規定。
(5)輻安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6)輻防計畫。
(7)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防管理業務。
(8)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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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50 分,每題10 分)
1.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外所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2.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在何種情況下,設施經營者始得採取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答: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設施經營者對於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3. 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
試舉4 項。
答:
1)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6)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4.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八條,管制區有污染之虞時,應採取哪些措施以防止污染發生?(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八條
答:
1)禁止將飲料、食物、香菸、化妝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帶入管制區。
2)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進行污染偵測。
3)人員離開時也應進行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加以除污。

5. 依輻防安全標準第八條,在特別情形下,若輻射工作人員無法符合每連續五年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超過100mSv,且單一年不超過50mSv 之規定時,雇主與設施經營者應事先提報哪些資料向原能會申請審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九條
答:
(1)輻射作業內容、場所、期間及輻射工作人員名冊。
(2)可能之最大個人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集體劑量及評估模式。
(3)已評估之合理抑低措施。
(4)載有同意接受劑量數值之輻射工作人員同意書。
(5)具體詳細之輻射防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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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充題(20%,每格2 分)
1. 污染環境係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 1 空氣 2 3 土壤  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2.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 4)管制區 5)監測區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
3.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依放射性物質在肺部之生物滯留時間將放射性物質分為 6  D (ICRP 30) F (ICRP 66) 7 W (ICRP 30) M (ICRP 66) 8 Y (ICRP 30) S (ICRP 66) 三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附表三/附表四
4.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居民,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 9 5 mSv以上者,由主管機關辦理一次免費健康檢查。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九條
5. 單位質量物質接受輻射之平均能量,稱為 10)吸收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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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分,每題五分)
1.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
(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

2.約定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指單次攝入放射性物質於體內後,對某一器官或組織在五十年內將累積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六款

3.機率效應:指其發生機率與所受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之低限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第二款)(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於「年」的定義:指連續之十二個月,自一月一日起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5.關鍵群體: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對一已知射源或一群射源,其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一項

6.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名詞「包件」的定義: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14項

三、問答題(40 分,每題十分)
1.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罰則為何?並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舉出兩種情形?(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參考答案: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條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過Ο.二毫西弗。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五、放射性核種超過附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根據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七條,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經度量或計算符合那些規定者,視為不超過個人劑量限度?(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七條
參考答案: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1) 每連續五年週期內之深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與一百毫西弗之比值,加上此五年週期內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二倍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一。且任何單一年內,深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與五十毫西弗之比值及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一。
(2) 眼球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3) 淺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其內容應載明那些事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參考答案: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根據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幾人以上之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那些人員組成?(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參考答案:
(1)七人
(2) 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相關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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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分,每題五分)
1. 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二項

2. 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1)宇宙射線。(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

3. 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其要點為:
(1) 須與原許可之活動相符合。
(2) 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3) 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4.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名詞「多邊核准」的定義:指放射性物質在國際間之運送,須取得原設計國家、出口國家、進口國家及運送途中過境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但由航空器空中運送飛越領空未落地停留者,不在此限。(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三十項

5. 高強度輻射設施: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2條第五項
指下列之一設施: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2)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3)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6. 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三、問答題(40 分,每題十分)
1.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那些情形,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如何辦理? (游離輻射防護法 36 條)
參考答案:
(1) 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2) 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3) 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

2. 請說明發生哪些事故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3. 根據我國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十二條,設施經營者得以那些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一般人之劑量限度?(安全標準 12 13 條)
參考答案:
(1)以度量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十一條之劑量限度。
(2)由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造成輻射工作場所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濃度不超過附表四第七欄、第八欄所定之濃度;且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0·0二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0·五毫西弗

4. 根據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那些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2 條)
參考答案:
(1) 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達十毫西弗者。
(2) 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0.二毫西弗。
(3) 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4) 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
(5) 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清潔標準之一千倍,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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