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證
二、填充題,每一空格 2 分,共20 分
1. 為管制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1)有效等效劑量 有效劑量表示,為防止非機率(確定)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2)等效(等價)劑量
表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第二款)(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2. 約定等效(等價)劑量是指單次攝入放射性核種於體內後,對某一器官或組織在
(3) 50 年內將累積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六款)
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3.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一般人之劑量限度,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為 (4) (4) 1 mSv;皮膚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為 (5) 50 mSv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
4.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歷史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6) 30年 ,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7) 75 歲。(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5. 設施經營者於
(8)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 (9)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
、 (10)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93-2員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20
分)
1.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
2. 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
3. 深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適用於包括頭部、身體軀幹、手肘以上手臂、膝蓋以上腿部等部位之全身體外曝露,指其一公分深處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4. 淺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適用於皮膚或四肢之體外曝露,指0‧007 公分深處組織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5. 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三、問答題(50 分)
1. 我們生活環境中存在的背景輻射,其主要來源可分為哪四類?(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
答: 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2. 請說明合理抑低之含義與其要點?(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答: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其要點為:
(一)須與原許可之活動相符合。
(二)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三)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3. 試述輻射示警標誌如何著色,三葉形相隔的角度如何,以及圖內3 種半徑R 的大小?(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五條)
答:輻射示警標誌如下圖所示,圖底為黃色,三葉形為紫紅色。
三葉形相隔的角度為60 度。
答: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5. 依據「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在何者情況下得廢止或撤銷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
答:
(一) 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 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93-2師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20
分)
1.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
2. 約定有效等效劑量:指體內受曝露器官或組織之約定等效(等價)劑量與其加權因數乘積之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八款)
(五)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二)規定。
(六)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七)有效劑量: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組織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二規定。
(八)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3. 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六項)
4.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
5.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三、問答題(50 分)
1. 請比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第 60 號報告(ICRP-60)與第26 號報告(ICRP-26),請問有關建議內容不同處?10%
(1)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2)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3)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4)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答:
ICRP-60
|
ICRP-26
|
|
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眼球水晶體之
皮膚或四肢之
|
5 年平均為20mSv,且在任一年內不得超過50mSv。
150mSv/年
500mSv/年
|
50mSv/年
150mSv/年
500mSv/年
|
懷孕女性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腹部表面之
放射性物質的攝入量
|
2mSv/全孕期
ALI 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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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Sv(乙種狀況)
|
工作人員緊急職業曝露劑量限度
搶救生命
減少大量集體劑量、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
500mSv
100mSv
|
無
|
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管制週期
|
5 年
|
1 年
|
2.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對於吸入之年攝入限度及推定空氣濃度,所訂之三種放射性物質分級為何,其依據為何?10%(游離輻射防護標準附表三/附表四
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
答:對吸入之年攝入限度及推定空氣濃度,係針對活度中數空氣動力學直徑為一微公尺之空氣懸浮體,並依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所訂之三種放射性物質分級(D、W、Y)而列舉。該分級係依放射性物質在肺部之生物滯留時間而訂。D為其生物半衰期少於十天者,W為十天至一百天者,Y則為大於一百天者。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10%(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答: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4. 請說明何謂年攝入限度(ALI)與推定空氣濃度(DAC)? DAC 與ALI 兩者之間有何關係?10%(游離輻射防護標準 附表四 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
答: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或任一器官或組織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效劑量等價劑量,上述兩者之較小值。
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DAC=ALI(貝克)/( 2000 小時/年×60 分/小時×0.02 立方公尺/分)
=ALI/2.4E+03(貝克/立方公尺)
式中0.02 係參考人在輕度工作情況下,每分鐘之呼吸量。
5. 設施經營者與雇主有何不同?10%(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4-15項)
答:
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四項)
雇主: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五項)
93-1證
1.在92 年至96 年的五年管制週期內,假設輻射工作人員張大年接受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於92 年為45 毫西弗、93 年為8 毫西弗、94 年為9 毫西弗、95 年為13 毫西弗,則96 年最高不得超過 25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2.評估工作人員體內曝露的攝入放射性核種之途徑有二種,為
吸入 及
嚥入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
3.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
個別劑量監測 。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 作業環境監測 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
4.變更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稱為
改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5.「游離輻射防護法」是由
總統 令制定公布,全文共
五十七 條,自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二月一日 施行。(「游離輻射防護法」)
6.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稱為
輻射工作人員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
93-1員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四項)
2. 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三項)
3. 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4. 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接受輻射之平均能量。吸收劑量之單位為戈雷。一公斤質量接受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
5. 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四項)
6.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三、問答題(40 分,共3 大題,配分如各題後標示)
1. 請說明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那些基準?(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
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
一般人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
一、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上述劑量限度適用於人口中之關鍵群體。
3. 依據「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在何者情況下得廢止或撤銷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
第 10 條
輻射防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證書: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輻射防護人員參加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其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成績不予採計。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者,自廢止或撤銷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廢止或撤銷後,重新申請核發認可證書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第三條所列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
第 9 條
輻射安全證書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安全證書:
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4. 請寫出推定空氣濃度(DAC)與年攝入限度(ALI)間之關係式?(游離輻射防護標準 附表四
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
DAC=ALI(貝克)/( 2000 小時/年× 60 分/小時× 0.02 立方公尺/分)
=ALI/2.4E+03(貝克/立方公尺) 式中0.02 係參考人在輕度工作情況下,每分鐘之呼吸量。
93-1師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1) 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六項)
(2)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3) 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4) 輻射之健康效應: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i. 機率效應:指其發生機率與所受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之低限值。
ii. 非機率效應:指其嚴重程度與所受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之劑量低限值可能存在。
(5)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三、問答題(40%)
1、游離輻射防護法分別賦予「設施經營者」及「雇主」不同的責任,請從本法精神及輻射防護實務的觀點解釋兩者的異同?(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5~16項)
(1)相同點:「設施經營者」及「雇主」均為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負特定法律責任之當事人,「設施經營者」及「雇主」可能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等。
(2)「設施經營者」的法定責任與輻射源(物)或輻射工作場所(地)有直接關聯:
例如依據輻射作業特性及規模訂定輻射防護計畫與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第7條)、執行地區管制(第10條)及環境監測(第8、9、10條)、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管理等。(第12、13條)
(3)「雇主」著重其與受僱人的法律關係,其法定責任與輻射工作人員(人)的輻射安全有直接關聯:例如限制僱用未成年人從事輻射作業,對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工作條件之注意與調整、對輻射工作人員有施予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第14條)、職業曝露劑量監測(第15條)、體格與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等(第16條)。
(4)對由設施經營者雇用之輻射工作人員而言「設施經營者」與「雇主」為相同者;
若設施經營者將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輻射作業交付承攬,對承攬人雇用並派赴該輻射工作場所從事之所承攬之輻射作業的輻射工作人員而言,「設施經營者」與「雇主」即非同一人。
2.設施經營者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那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一、 輻射作業說明。
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採取那些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4.請說明背景輻射來源有那四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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