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證
三、填充題(20%,每格2%) 填充題 (每格 2分)
1. 每一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歷史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1)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2) 75 歲。(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2. 意外曝露所稱的劑量係指 (3) 有效等效
劑量有效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九條)
3. 污染環境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 (4) 空氣、 (5) 水或 (6) 土壤原有的放射性物質含量等。(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4. 輻射工作人員一年的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的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等代替人員個別劑量監測。所謂一定比例是 (7) 3/10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5.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 (8) 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
6. 輻射源所產生的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輻防法的規定管制,主管機關得另定 (9) 豁免管制標準。(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7. 依輻防法受到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為 (10) 30 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七條)
92-2員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1. 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
2. 西弗: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七項)
3. 集體劑量:→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九款)
4. 淺部等效劑量等價劑量:
個人等效劑量等價劑量中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
6. 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
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三、問答題(50%)
1.請寫出輻射的兩種健康效應並說明其與劑量的關係。(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
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
(一)確定效應: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二)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2.請說明本法對懷孕女性工作人員之規定與劑量限度。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3.請說明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第 七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起算。
4.請寫出本法所用下列名詞之「單位」。
(1)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單位:貝克/年)(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2) 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貝克/立方米)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3) 射質因數:中L之單位為千電子伏/微米(keV.μm-1)?(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一之一)
(4) 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款)
(4) 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款)
(5) 中子通量率:
9粒子通量率:指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球截面積之粒子數目。(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
5.請寫出本法所稱的「輻射作業」之其中任五種。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2項)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92-2師
二、請寫出下列各用詞定義(30%)
(1) 關鍵群體: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一項)
(2)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六項)
(3) 干預
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4) 輻射之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第二款)(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5) 中子通量率:
9粒子通量率:指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球截面積之粒子數目。(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
(6) 運送指數: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25項)
三、問答題:(40%)
1.請寫出本法所用下列名詞之「單位」
(1) 射質因數:中L之單位為千電子伏/微米(keV.μm-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一之一)
(2) 豁免管制活度濃度:
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 activity concentration for exempt material(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五條、附表七)
豁免管制活度濃度 (貝克/克) ; 豁免管制活度(貝克):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附表一)
(3) 集體劑量:
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九款)
(4) 年攝入限度:(單位:貝克/年)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推定空氣濃度:(貝克/立方米)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5)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 A1 值:(兆貝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三十一項)
2.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何種情況下始得為之?參與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合那些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二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二 條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3.設施經營者於那幾種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否則處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三、四十二 條)
第 十三 條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四十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
六、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清理。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對協助者施以輻射防護。
八、商品中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許可量。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操作或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擅自操作。
一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清理計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
六、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清理。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對協助者施以輻射防護。
八、商品中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許可量。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操作或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擅自操作。
一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清理計畫。
4.請寫出本法所稱的「輻射作業」之其中任十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2項)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92-1證
三、 填充題(20%,每格2%)
1 假若有恐怖份子於台灣某一繁華區域,引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炸彈,造成輻射公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什麼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干預)(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
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其費用應由誰負擔。(雇主)(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五十)(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除豁免之放射性物質外,使用者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許可或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
6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時,請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依哪一項法律採行干預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
7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幾個月內修復者,表示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設施經營者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六個月)(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8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100),(5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9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之規定,為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所接受的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多少毫西弗?(五百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八條)
92-1員
三、 填充題(25%,每格2.5%)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 管制 )區及( 監測 )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
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五十 )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3. 假若有恐怖份子於台灣某一繁華區域,引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炸彈,造成輻射公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 干預 )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變更登記。(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幾年? ( 三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
6.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一百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五十 )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7.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進行輻射作業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得以度量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 )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一般人之劑量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二條)
8.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兼職輻射防護人員於同一期間以兼任幾家為限?( 一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
92-1師
二、 填充題(20%,每格2%)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其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2. 若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水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 調查 )、( 分析 )、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3.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A1 值是指允許裝入哪一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甲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31項)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補充規定此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為( 六 )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為( 五十 )毫西弗,皮膚及四肢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為( 一百五十)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5.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至少應有多少人組成?(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 七人 )
6.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 工業 )、( 微量 )包件五種。(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
三、 問答題(60%,每題15%)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設施經營者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請說明之。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請問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幾種?又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幾種?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十九條)
第 十九 條 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低比活度物質、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含有可分裂物質及六氟化鈾等。
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微量包件五種;包件含有可分裂物質或六氟化鈾者,應符合相關規定。含六氟化鈾之包件並應符合含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管制相關規定。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應符合附件三及附件四之相關規定。
3.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請問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哪些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
第 十 條 第四條之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第五條之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下列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一、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三、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四、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五、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六、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七、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八、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九、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十、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十一、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十二、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執行前項游離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保存紀錄,並由輻射防護人員簽章確認。
4.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合理抑低」一詞之定義為何?
請說明之。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十、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
標準之劑量限度。其原則為:
(一)須符合原許可之活動。
(二)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三)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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