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法規考題-非選擇與是非部分(095年)


95-2
95-2輻射安全證書(專業科目)

三、填充題(20%,每格2 )
1. 輻射防護之目的,為防止 (1) 確定效應(非機率效應) 之發生,及抑低 (2) 機率效應 之發生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六 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5. 儘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劑量限度,稱為 (6) 合理抑低(ALARA)。(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95-2輻射安全證書(法規)

二、填充題(20 分,每格2 )
1.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 (1) 30MeV  之設施,屬於高強度輻射設施。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2條第五項
解:
(1)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2)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3)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2. 任何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均應先擬訂 (2) 輻射防護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

3. 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 (3) 管制區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四條

4.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哪些基準? (4) 紀錄基準 (5) 調查基準   (6) 干預基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

5. 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稱為 (7) 干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6.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 (8) 個人  之劑量紀錄,並應與 (9) 職業曝露 之劑量分別記錄。(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九 條

7. 依輻防法受到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為 (10) 30  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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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詞定義(20 分,每題4 )
1. 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2. 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劑量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3. 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款

4. 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接受輻射之平均能量。吸收劑量之單位為戈雷。一公斤質量接受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

5.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三項

三、問答題(30 分,每題10 )
1. 依據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哪些情況下才可進行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條
答: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設施經營者對於參與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2.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規定為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
答: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週期,應自本標準生效之日起算,每連續五年為一週期。

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答: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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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50分,每題10分)
1.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答: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劃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
四、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3 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 30 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2. 設施經營者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九條有關排放廢氣、廢水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哪些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答: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外所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它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
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3. 依輻防法第十四條,對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的人員,有哪些輻防相關的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
試舉5項。
答:
一、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二、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三、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四、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五、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六、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4. 依輻防安全標準第八條,在特別情形下,若輻射工作人員無法符合每連續五年之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不超過100mSv,且單一年不超過50mSv之規定時,雇主與設施經營者應事先提報哪些資料向原能會申請審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九條
答:
一、輻射作業內容、場所、期間及輻射工作人員名冊。
二、可能之最大個人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集體劑量及評估模式。
三、已評估之合理抑低措施。
四、載有同意接受劑量數值之輻射工作人員同意書。
五、具體詳細之輻射防護計畫。

5.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答: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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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充題:每格2 分,共20
1.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1) 緊急曝露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
2.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之曝露歷史紀錄,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2)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3) 75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3. 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為 (4) 非機率(確定)效應 (5) 機率效應 兩種。(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

4.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 (6) 干預 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七條
5. (7) 參考 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六項
6. 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 (8) 五十 毫西弗之約定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 (9) 五百 毫西弗之約定等效劑量兩者之較小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7. (10) 合理抑低 :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劑量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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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50 分,每題10 )
1. 在何種情況下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二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六條
1)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二條:
當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2)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六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註:本題依據上述(1)或(2)之法條作答者,均予計分。

2. 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發現哪些情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輻防人員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
(1) 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2) 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3. 依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試列舉其中三項狀況被視為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1) 一般人有效劑量達10 毫西弗者。
(2) 一般人體外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0.2 毫西弗者。
(3) 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排放物濃度1000 倍者。
(4) 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水中排放物濃度1000 倍者。
(5)土壤中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清潔標準1000 倍,且污染面積達1000 平方公尺以上。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哪些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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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50 分,每題10 分)
1.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哪些事項規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1)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2) 人員防護。
(3) 醫務監護。
(4) 地區管制。
(5) 輻射源管制。
(6) 放射性物質廢棄。
(7) 意外事故處理。
(8) 合理抑低措施。
(9) 紀錄保存。
(10)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依輻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於發生哪些事故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事後還有哪些工作設施經營者須要處理?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事故時:
(1)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輻防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中水、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輻防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3)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事後需處理之事:
(1)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
(2) 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3)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 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雇主每年應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實施至少3 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訓練的內容應參酌哪些科目?試列舉五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1) 輻射基礎課程。
(2) 輻射度量及劑量。
(3) 輻射生物效應。
(4) 輻射防護課程。
(5) 原子能相關法規。
(6) 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7) 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4.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須定期開會研議哪些事項? 試列舉五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1) 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2) 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3) 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4) 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規定。
(5) 輻安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6) 輻防計劃。
(7) 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防管理業務。
(8)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5.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那些基準? 若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這些基準時,應採取那些行動?(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
答:
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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