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辭解釋
1-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2-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3-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4-17[命 令]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5-20[命 令]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6-15[命 令]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7-33[行政規則]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規範
8-40[行政規則]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
9-18[命 令]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10-32[行政規則]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
11-09[命 令]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12-10[命
令]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13-47[行政規則]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
14-03[命 令]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15-22[命 令]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名辭解釋
1-01[法 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二、 放射性: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三、 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四、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五、 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六、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七、 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 宇宙射線。
(二) 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 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八、 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九、 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十、 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十一、 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十二、 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十三、 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十四、 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十五、 雇主: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十六、 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十七、 西弗: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
十八、 劑量限度: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不應超過之劑量值。
十九、 污染環境: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2-19[命 令]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種: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二、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
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 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二)等效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
(三)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 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四)器官劑量: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五)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二)規定。
(六)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七)有效劑量: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組織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二規定。
(八)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九)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
六、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七、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八、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九、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
(一)確定效應: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二)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十、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
其原則為:
(一)須符合原許可之活動。
(二)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三)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十一、關鍵群體: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
十二、人體組織等效球:指直徑為三百毫米 ,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一)氧:百分之七十六‧二。
(二)碳:百分之十一‧一。
(三)氫:百分之十‧一。
(四)氮:百分之二‧六。
3-10[命 令]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四、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 V)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 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六、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七、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四、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六、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七、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4-17[命 令]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三、活度濃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5-20[命 令]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
二、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指非位於放射性廢棄物產生場所同一廠界內而獨立設置之貯存設施。
6-15[命 令]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6 條
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
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只能以破壞方式開啟之密封容器內所含之放射性物質;其型式應至少有一邊之尺寸在○.五公分 以上,並符合附件四之相關規定。
三、可分裂物質:指鈾二三三、鈾二三五、鈽二三九、鈽二四一,或以上放射性核種之任何組合。但不包括未照射之天然鈾、耗乏鈾及僅在熱中子反應器中照射之天然鈾或耗乏鈾。
四、天然鈾:指用化學方法分離之鈾,其同位素之分布為鈾二三八約佔總質量百分之九九.二八,鈾二三五約佔總質量百分之○.七二。
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
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只能以破壞方式開啟之密封容器內所含之放射性物質;其型式應至少有一邊之尺寸在○.
三、可分裂物質:指鈾二三三、鈾二三五、鈽二三九、鈽二四一,或以上放射性核種之任何組合。但不包括未照射之天然鈾、耗乏鈾及僅在熱中子反應器中照射之天然鈾或耗乏鈾。
四、天然鈾:指用化學方法分離之鈾,其同位素之分布為鈾二三八約佔總質量百分之九九.二八,鈾二三五約佔總質量百分之○.七二。
耗乏鈾:指其所含鈾二三五質量百分數低於天然鈾。
濃縮鈾:指其所含鈾二三五質量百分數高於天然鈾。
未照射鈾:指每公克鈾二三五中所含之鈽在二千貝克以下,且每公克鈾二三五中所含之分裂產物在九百萬貝克以下。
五、未照射釷:指每公克釷二三二中所含鈾二三三在一千萬分之一公克以下。
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指非粉末狀且擴散能力有限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密封容器內之固體放射性物質。
七、低比活度物質: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預計其平均比活度限值可符合本規則之放射性物質。其類別見附件一。
八、污染:指在物體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積上之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在○.四貝克以上,或其他阿伐發射體在○.○四貝克以上者。
非固著污染:指在例行運送狀況下能自表面去除之污染。
固著污染:指非固著污染以外之污染。
九、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指礦物、物理或化學濃縮物中所含之天然鈾、耗乏鈾、天然釷、鈾二三五、鈾二三八、釷二三二、釷二二八、釷二三○,或半化期小於十天之阿伐發射體。
十、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其類別見附件二。
十一、放射性包容物:指在包裝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受污染之物體。
十二、包封容器:指運送時用以盛裝放射性物質使不致漏逸之容器組合。
十三、包裝: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包裝可含有一個或多個盛器、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等。包裝可為一箱匣、圓桶、或類似之盛器,亦可為貨櫃或罐槽。
十四、包件: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十五、外包裝:指可將二個或多個包件結合成一處理單位以便搬運、裝卸及載運之容器。
十六、罐槽:指罐槽型式之容器、可攜帶式罐槽、公路罐槽車、鐵路罐槽車,或容量在四百五十公升 以上專為盛裝以下形態物體之容器:液體、粉狀物、粒狀物、稀泥狀物,或盛裝時為氣體或液體其後固化之固體(例如六氟化鈾),或容量在一千公升 以上專為盛裝氣體之容器。
罐槽型式之容器應能在陸上或水上載運,並能在不必移去其結構設備即能灌裝及排放。
罐槽型式之容器外部應備有固定支架及穩固之裝置,滿載時並能整體裝卸。
十七、貨櫃:指便於裝載已包裝或未包裝之貨物,可用一種或多種方式運送而不需中途再重裝之運送設備。小型貨櫃:指其外部任一邊小於一.五公尺 ,或其內部容積在三立方公尺 以下。其他尺寸之貨櫃均視為大型貨櫃。
十八、託運物品:指由託運人委託運送之包件或裝載之放射性物質。
十九、交運:指託運物品自其起點至終點之特定運送。
二十、運送人:指放射性物質運送過程中所有承攬或自行運送之個人、組織或政府機關。
二一、運送工具:
(一)道路或鐵路運送時之任何車輛,包括道路之貨車、拖車或鐵路車廂。每一拖車或車廂應視為一獨立車輛。
(二)水路運送時之任何船舶,或船舶之任何貨艙、隔艙或指定甲板範圍。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
(三)空中運送時之任何航空器。
二二、運送狀況:指運送過程中可能遭遇之事故,依其嚴重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級:例行運送狀況(無任何事故)、一般運送狀況(有輕微事故)及意外事故狀況。
二三、專用:指由託運人單獨使用,且其過程係由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直接監督下裝卸之運送行為。
二四、專案核定:指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中各適用規定之託運物品,經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仍可運送者。
二五、運送指數(TI):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二六、核臨界安全指數(CSI):指為管制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堆積,配賦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單一數值。
二七、輻射強度:指以相當於每小時若干毫西弗劑量率表示之輻射場強度。
二八、最大正常操作壓力:指在運送過程中,處於相當於運送環境之溫度及日照下,且無通風,無輔助系統予以外部冷卻,亦無其他管制操作情況下,包封容器中一年內可能形成之平均海平面大氣壓以上之最大壓力。
二九、單邊核准:指僅需取得原設計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
三十、多邊核准:指放射性物質在國際間之運送,須取得原設計國家、出口國家、進口國家及運送途中過境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但由航空器空中運送飛越領空未落地停留者,不在此限。
三一、A1 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A2 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A1 及 A2 值之規定,見附表七。
三二、危險物:指物品具有符合聯合國訂定之九類危險性質一種以上者,其分類見附表十五。
濃縮鈾:指其所含鈾二三五質量百分數高於天然鈾。
未照射鈾:指每公克鈾二三五中所含之鈽在二千貝克以下,且每公克鈾二三五中所含之分裂產物在九百萬貝克以下。
五、未照射釷:指每公克釷二三二中所含鈾二三三在一千萬分之一公克以下。
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指非粉末狀且擴散能力有限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密封容器內之固體放射性物質。
七、低比活度物質: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預計其平均比活度限值可符合本規則之放射性物質。其類別見附件一。
八、污染:指在物體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積上之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在○.四貝克以上,或其他阿伐發射體在○.○四貝克以上者。
非固著污染:指在例行運送狀況下能自表面去除之污染。
固著污染:指非固著污染以外之污染。
九、低毒性阿伐發射體:指礦物、物理或化學濃縮物中所含之天然鈾、耗乏鈾、天然釷、鈾二三五、鈾二三八、釷二三二、釷二二八、釷二三○,或半化期小於十天之阿伐發射體。
十、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其類別見附件二。
十一、放射性包容物:指在包裝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受污染之物體。
十二、包封容器:指運送時用以盛裝放射性物質使不致漏逸之容器組合。
十三、包裝: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包裝可含有一個或多個盛器、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等。包裝可為一箱匣、圓桶、或類似之盛器,亦可為貨櫃或罐槽。
十四、包件: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十五、外包裝:指可將二個或多個包件結合成一處理單位以便搬運、裝卸及載運之容器。
十六、罐槽:指罐槽型式之容器、可攜帶式罐槽、公路罐槽車、鐵路罐槽車,或容量在
罐槽型式之容器應能在陸上或水上載運,並能在不必移去其結構設備即能灌裝及排放。
罐槽型式之容器外部應備有固定支架及穩固之裝置,滿載時並能整體裝卸。
十七、貨櫃:指便於裝載已包裝或未包裝之貨物,可用一種或多種方式運送而不需中途再重裝之運送設備。小型貨櫃:指其外部任一邊小於一.
十八、託運物品:指由託運人委託運送之包件或裝載之放射性物質。
十九、交運:指託運物品自其起點至終點之特定運送。
二十、運送人:指放射性物質運送過程中所有承攬或自行運送之個人、組織或政府機關。
二一、運送工具:
(一)道路或鐵路運送時之任何車輛,包括道路之貨車、拖車或鐵路車廂。每一拖車或車廂應視為一獨立車輛。
(二)水路運送時之任何船舶,或船舶之任何貨艙、隔艙或指定甲板範圍。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
(三)空中運送時之任何航空器。
二二、運送狀況:指運送過程中可能遭遇之事故,依其嚴重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級:例行運送狀況(無任何事故)、一般運送狀況(有輕微事故)及意外事故狀況。
二三、專用:指由託運人單獨使用,且其過程係由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直接監督下裝卸之運送行為。
二四、專案核定:指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中各適用規定之託運物品,經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仍可運送者。
二五、運送指數(TI):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二六、核臨界安全指數(CSI):指為管制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堆積,配賦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單一數值。
二七、輻射強度:指以相當於每小時若干毫西弗劑量率表示之輻射場強度。
二八、最大正常操作壓力:指在運送過程中,處於相當於運送環境之溫度及日照下,且無通風,無輔助系統予以外部冷卻,亦無其他管制操作情況下,包封容器中一年內可能形成之平均海平面大氣壓以上之最大壓力。
二九、單邊核准:指僅需取得原設計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
三十、多邊核准:指放射性物質在國際間之運送,須取得原設計國家、出口國家、進口國家及運送途中過境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但由航空器空中運送飛越領空未落地停留者,不在此限。
三一、A1 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A2 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A1 及 A2 值之規定,見附表七。
三二、危險物:指物品具有符合聯合國訂定之九類危險性質一種以上者,其分類見附表十五。
7-33[行政規則]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規範
肆、定義
1.準確度(accuracy):為統計處理度量數據之觀念,說明一個測定值或一組測定值之平均值與真值的接近程度。
2.精密度(precision) :在相同的度量條件下,用來描述測定值離散的分佈狀況,以測知其定位或集中的趨勢。
3.校準(calibration) :在特定條件下,為確立量測儀器或量測系統的顯示值(或實物量具、參考物質所代表的與相對應被量測的已知值之間關係的一組操作。亦稱校正。
4.校準射源(calibration source):用以校準度量系統之射源。
5.測試射源(check source):用以測試度量系統運轉功能之射源。
6.複樣(duplicate
sample):相同試樣分成二份或二份以上,做為分析比較用。
7.空白試樣(blank sample):與待分析之試樣在物理化學上有相同組成的試樣,但不含添加待測的放射性核種。
8.添加試樣(spiked sample) :將校準後之放射性物質,加入一空白試樣,提供實驗室能力試驗使用。
9.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 :簡稱品保,為確保偵測值或度量結果之可靠性,所制定之整體作業計畫或系統。
10.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 QC) :簡稱品管,屬於品質保證之一部分,對輻射度量系統在偵測或度量的過程中,為使其結果符合要求標準,所制定之例行作業程序。
11.儀器背景(instrument background) :輻射度量儀器在無試樣時之計數值。
12.載體(carrier) :分離或析出微量之放射性物質時,加入適量化學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物質,使分離之進行較為容易,所加入之物質即稱為載體。
13.追溯性(traceability):透過不中斷的比較鏈,使量測結果能夠與國際或國家量測標準聯繫起來的特性。
14.能力試驗(proficiency testing) :藉著不同實驗室之間的測試比對,以決定一個測試實驗室的執行績效。
8-40[行政規則]放射性物質過境轉口許可申請導則
二、本導則適用於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要求事項。
三、本導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二)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三)運送指數:對包件、外包裝為在距離外部表面一公尺處最大輻射強度之每小時毫西弗數乘以一百。
(四)包裝: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包裝可含有一個或多個盛器、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等。包裝可為一箱匣、圓桶、或類似之盛器,亦可為貨櫃或罐槽。
(五)包件: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四、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如下:
運送指數(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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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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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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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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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小時0.00五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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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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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T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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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0.00五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0.五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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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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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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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0.五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二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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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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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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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但在每小時十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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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黃
並為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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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命 令]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
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
10-32[行政規則]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
第四章 定義
1.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由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主管之實驗室認證體系,獲認可之實驗室可獲頒認可證書及使用其標記。
2.人員劑量佩章:由熱發光劑量計或感光膠片等適當組合之佩章,專供監測人員體外劑量之用。
3.肢端劑量計:由熱發光劑量計或感光膠片組成,專供監測人員手部、腳部等四肢之劑量計。
4.人員劑量計:為人員劑量佩章、肢端劑量計、示警劑量計及其他用於人員體外劑量偵測偵檢器之通稱。
5.盲樣測試(blind test):為品保之一環,指人員劑量佩章計測者事前不知的情況下,預先照射已知的劑量,藉以測試劑量評定之正確性。
6.人員劑量評定機關或機構:指提供人員劑量佩章從事人員體外劑量之評定工作,並獲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及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可之實驗室、機關或機構。
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三十一條所稱之應實施個別人員偵測,係指工作人員應佩帶專屬其個人使用之人員劑量佩章。
同條所稱之得以工作環境監測代替個別人員偵測,係指作業場所具備用於監測工作位置輻射劑量(率)之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工作人員之等效劑量。用以代替個別人員偵測之環境監測結果應予記錄。
11-09[命 令]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
三、運作單位:指軍事機關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單位。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
三、運作單位:指軍事機關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單位。
12-10[命
令]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以下簡稱生產設施) 係指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生產放射性物質之設施。
13-47[行政規則]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預期輻射劑量:指不採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措施 (以下簡稱防護措施) 所預估造成之個人累積輻射劑量。
(二) 可減免劑量:指採行防護措施所預估可以減免之個人劑量。
(三) 干預基準:指採行防護措施所依據之預期輻射劑量值或可減免劑量值。
(四) 行動基準:指採行防護措施所依據之活度濃度或輻射劑量率。
14-03[命 令]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附表一 醫用直線加速器(Medical Linear Accelerator)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註二: 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光照野:以放射治療機器內之燈光照射之區域。
(二) 輻射照野:輻射照射區域內,百分之五十輻射劑量之範圍。
(三) 平坦性:於假體內參考深度下輻射照野面積百分之八十內,最大劑量(Dmax)和最小劑量(Dmin)之差與其和之百分比值。平坦性=〔(Dmax-Dmin)/(Dmax+Dmin)〕×
100%
(四) 對稱性:於假體內參考深度下輻射照野面積百分之八十範圍內,在照野中心軸兩邊等距離內,分別取其劑量值差異最大D1
及D2 點之劑量,兩點劑量之差與該兩點任一點劑量之百分比值。對稱性=〔(D1-D2)/D1 或D2〕× 100%。
(五) 光照野與輻射照野之一致性:光照野與輻射照野兩者邊緣間之最大差異值。
(六) 機械中心點:放射治療機器旋轉臂、準直儀與治療床之機械旋轉中心軸之幾何中心點。
(七) 輻射中心點:放射治療機器旋轉臂、準直儀與治療床之輻射中心點。
(八) 十字交叉線:光照野內所顯示之十字交叉線。
(九) 光學距離指示器:依光學原理製造之距離指示裝置。
(十) 假體:供放射治療設備測量輻射劑量用之裝置,其材質必須接近人體軟體組織。
(十一) 輸出劑量:放射治療設備主射束所產生之輻射劑量。
(十二) 穿透因子:在輻射照野內於射束中心軸上某一參考深度,於有遮擋裝置與無遮擋裝置狀況下測得之劑量比值。
(十三) 光子照野因子:任一光子射束於射束中心軸上某一參考深度,其射束照野與參考照野之輸出劑量比值。
(十四) 參考照野:測量放射治療機器輸出劑量所用之輻射照野。
(十五) 參考深度:測量放射治療機器輸出劑量所用之輻射深度。
(十六) 百分深度劑量比:在特定輻射源至假體表面處之距離條件下,假體內射束中心軸上任一點劑量與軸上最大劑量之百分比值。
(十七) 組織與空氣比:在特定輻射源至測量點之距離條件下,假體內射束中心軸上任一點劑量與同一位置空氣中劑量之比值。
(十八) 組織與假體比:在特定輻射源至測量點之距離條件下,假體內射束中心軸上任一點劑量與軸上參考深度劑量之比值。
(十九) 組織與最大劑量比:在特定輻射源至最大劑量點之距離條件下,假體內射束中心軸上任一點劑量與軸上最大劑量之比值。
附表三
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Remot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註: 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一) 輻射源強度:輻射源的活度或輻射源之空氣克馬。
(二) 輻射源停留位置:輻射源中心停留在裝療器或裝療管內之位置(單位為毫米)。
(三) 輻射源停留時間:輻射源在停留位置所停留時間(單位為秒)。
(四) 輻射源速率:輻射源行進至停留位置之速率。
(五) 輻射源導線:與治療機型匹配導引輻射源行進之金屬線。
(六) 裝療器:一種特殊設計供臨床治療用且能與輻射源導線匹配之器具。
(七) 裝療管:一種特殊設計兼具裝療器與輻射源導引功能之器具。
附表七
乳房X光攝影儀(Mammography X-ray equipment)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註三: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一) 中光密度值(Mid-Density;MD):感光度測量片中光密度最接近且不低於一點二之灰階之光密度。
(二) 光密度差值(Density Difference;DD):感光度測量片中光密度最接近二點二之灰階之光密度值為高光密度值(High-Density;HD)、光密度最接近且不低於零點四五之灰階之光密度值為低光密度值(Low-Density;LD),HD
與LD 兩者之差為光密度差值。DD=HD-LD。
(三) 底片基底與霧化光密值之總合(Base-Plus-Fog Level;B+F):感光度測量片中未受曝露區域之光密度值,或感光度測量片第一階之光密度值。
(四) 標準乳房假體:供乳房X 光攝影儀測量影像品質用之假體,其厚度相當於四點二公分厚之壓迫乳房組織,材質由百分之五十脂肪及百分之五十乳腺成分組成,包含測量影像品質用之模擬纖維、模擬鈣化點群及模擬腫塊物。模擬纖維為直徑一點五六、一點一二、零點八九、零點七五、零點五四及零點四公釐之尼龍纖維;模擬鈣化點群為直徑零點五四、零點四、零點三二、零點二四及零點一六公釐之氧化鈣微粒;模擬腫塊物為直徑二、一、零點七五、零點五、零點二五公釐之圓球。
(五) 壓克力圓盤:供乳房X 光攝影儀測量假體影像品質用之壓克力圓盤,其厚度四公釐、直徑一公分。
(六) 重照片:需重照之病人影像,對病人會造成額外之曝露。
(七) 廢片(Reject):所有需廢棄之乳房X 光攝影影像。
(八) 壓迫力:乳房X 光攝影儀之壓迫板對病人造成之最大壓迫力道。
(九) 乳房攝影單元組件檢查:確認乳房X 光攝影儀在機械運作上可穩定、正確運作,包含所有卡榫、制動裝置、角度指示器、光照度、壓迫板、X
光管及影像接收裝置支撐物組件。另包含自動解除壓迫之功能可關閉以維持壓迫,並連續顯示其狀態,且當電源切斷或自動解除壓迫功能失效時,壓迫可手動方式解除。
(十) 平均乳腺劑量:以臨床使用之曝露條件且曝露相位為頭腳相(cranio-caudal
view)曝露標準乳房假體,其平均入射曝露值與劑量轉換因子之乘積。劑量轉換因子會依不同乳房厚度、半值層、靶極/濾片而改變。
(十一) 輻射輸出率:使用乳房X 光攝影儀之靶極/濾片為Mo/Mo 組合,且公稱電壓為二十八仟伏,並持續三秒以上,針對各種臨床使用的射源至影像接收裝置距離之輻射輸出率。
15-22[命 令]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任職於設施經營者內,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依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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