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1年度第1次「輻射防護員」測驗試題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一、單選題: (每題2分,共60分,答錯不倒扣)
1.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將接受何種處分?
(1)處新臺幣2萬元以下罰鍰(2)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3)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4)廢止其認可
解:(2)(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
第 四十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罰則對照>
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違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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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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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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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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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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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五 條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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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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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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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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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第 十三 條
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 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三十 條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第 三十五 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 前項之生產製造設施或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高強度輻射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設施經營者應擬訂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三年內完成。 前項清理計畫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實施完畢後,設施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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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行主管機關依規定所為之停止作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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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九 條
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停止作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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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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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何者有誤? (1)曝露係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2)職業曝露係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3)醫療曝露係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4)輻射作業係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解:(4)
(1)※曝露係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2)※職業曝露係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3)※醫療曝露係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4)※干預係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符號表示屬『游離輻射防護法』解釋名詞。
3.下列何者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設施經營者應擬訂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三年內完成?
(1)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2)登記備查之X光機使用場所(3)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4)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
解:(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5條)
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時,其限值不可超過有效劑量X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Y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Z毫西弗,X、Y、Z分別為?
(1)3、50、100 (2)3、50、150 (3)6、50、150 (4)6、50、500
解:(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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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有效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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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體 等價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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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四肢 等價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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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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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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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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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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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 (16~18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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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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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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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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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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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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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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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Sv
|
5.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多久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1)1個月(2)3個月(3)6個月(4)1年
解:(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0條第1項、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
6.人體組織等效球係指直徑為三百毫米 ,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百分比最大元素為: (1)碳(2)氧(3)氫(4)氮
解:(2)(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12項)
OCHN
將NO顛倒放前後,烷類CH(如甲烷CH4)放中間
O(76.2%)C(11.1%)H(10.1%)N(2.6%)
7.光子輻射加權因數為X,甲狀腺組織加權因數為Y。X、Y分別為?
(1)1、0.01 (2)1、0.05 (3)5、0.01 (4)5、0.05
解:(2)(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一)
1/5
|
>
|
3/25
|
>
|
1/20
|
>
|
1/100
|
>
|
合計1/5
|
0.20
|
>
|
0.12
|
>
|
0.05
|
>
|
0.01
|
>
|
合計0.20
|
性腺
|
|
紅骨髓
結腸
肺
胃
|
|
膀胱
乳腺
肝
食道
甲狀腺
|
|
皮膚
骨表面
|
|
其餘組織或器官
|
20
|
>
|
10
|
>
|
5
|
>
|
1
|
α 粒子
分裂碎片
重核
|
|
10~100 keV
中子
|
|
>
質子
(回跳質子除外)
|
|
光子
電子
μ介子
|
100 keV~
中子
|
|
2 MeV ~
中子
|
|
小於 10 keV
中子
|
|
|
|
|
|
|
中子
|
|
|
8.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1年中呼吸推定空氣濃度之空氣若干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1)365 (2)2000 (3)2400 (4)8760
解:(2) (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八項)
9.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向雇主告知懷孕後,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幾毫西弗?
(1)1 (2)2 (3)5 (4)10
解:(2) (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1條)
10.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個人等效劑量對眼球水晶體為多少毫米深度處軟組織?
(1)0.007 (2)0.07 (3)3 (4)10
解:3(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
11.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多少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1)0.1 (2)0.2 (3)1 (4)2
解:(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78條)
第七十八條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空中運送之規定(24~26條)
第二十四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在周圍溫度為攝氏三十八度且無隔熱情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之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第二十五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之設計,在周圍溫度自攝氏零下四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的條件下,其完整性仍應不致受到損害。
第二十六條 作為空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有包封容器,此包封容器應可承受周圍壓力下降至五千帕斯卡(○.○五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仍不致滲漏。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
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
1.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以船舶運送、不得空中運送(第78條)
2.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第73條)
12.聯合國危險物分類有X類,放射性物質屬第Y類,X、Y分別為?
(1)10、6 (2)10、7 (3)9、6 (4)9、7
解:(4)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15)
※ <一般>
聯合國將危險物分九類,放射性物質屬 第7類
附表十五 聯合國九類危險物分類表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一類 爆炸品
第二類 氣
第三類 可燃液體
第四類 可燃固體;易於自燃物質;遇水釋出可燃氣體物質
第五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毒性和傳染性物質
第七類 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 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 其他危險性物質
13.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多少?
(1)2 (2)5 (3)10 (4)20
解:(3)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70條)
14.專門用來運送放射性物質的車輛,距其外表面2公尺 處的輻射劑量率,分別不得超過多少mSv? (1) 1 (2) 0.1 (3) 0.01 (4) 0.001
解:(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69條)
15.醫療院所僅從事放射治療業務者:
(1)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一名(2)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兩名(3)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4)無需配置輻射防護人員
解:(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附表一、二)(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8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如下:(附表一、二)
設備、業務
|
規模
|
輻防員
|
輻防師
|
X光機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X光機
|
11~15部
|
輻防員 2位
|
|
X光機
|
16~20部
|
輻防員 3位
|
|
X光機
|
≧21部
|
輻防員 3位
|
輻防師 1位
|
|
|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設一科-核醫
|
|
輻防員 1位
|
|
設一科-核醫
|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1位
|
設一科-治療
|
|
|
輻防師 1位
|
設二科
|
(例:診斷+治療)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核醫設二科
|
+迴旋加速器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治療設二科
|
+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設三科
|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
|
核醫設三科
|
+ 迴旋加速器/+1.11×109Bq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治療設三科
|
+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
|
|
|
偵測業者
|
一般輻射場所與運送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生產物質機構
|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製造設備機構
|
|
輻防員 1位
|
|
七人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
專職人員 2位
|
|
其他許可證密封物質活度達1×1012~1×1015 Bq 輻防員1位
◎ 「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應配置人員」整理如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8條)
設備、業務
|
規模
|
輻防師
|
輻防員
|
輻射安全證書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
|
A.輻防師 1位
|
B.輻防員 1位
|
B.或證書 1位
|
建築物輻射偵測。
|
|
|
輻防人員 1位
|
證書 1位
|
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
|
|
輻防人員 1位
|
證書 1位
|
<記憶口訣>
放射線照相業
|
設一科
|
設兩科
|
設三科
|
|
|||||
X光
|
1
2
3
3
1
|
One
|
0
1
1
1
1
0
1
|
Two
|
1
1
1
2
1
2
|
Three
|
2
1
2
2
2
2
|
偵
生
製
|
1
1
1
1
1
0
|
10 1115 1620
21
|
診診核核治
|
|
|
|
|||||
設施經營者應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重整如下:
輻防員
|
輻防師
|
輻射安全證書
|
設備、業務
|
規模
|
X
|
X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
X光機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
設一科-核醫
|
|
輻防員 1位
|
|
|
製造設備機構
|
|
輻防員1位
|
|
|
其他許可證密封物質
|
活度達1×1012~1×1015 Bq
|
|
輻防師 1位
|
|
設一科-治療
|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1位
|
|
設一科-核醫
|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
設二科
|
(例:診斷+治療)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
偵測業者
|
一般輻射場所與運送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
生產物質機構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
|
A.輻防師 1位
|
B.輻防員 1位
|
B.或證書 1位
|
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
核醫設二科
|
+迴旋加速器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
治療設二科
|
+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2位
|
|
|
X光機
|
11~15部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
|
|
設三科
|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
核醫設三科
|
+ 迴旋加速器
/+1.11×109Bq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
治療設三科
|
+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3位
|
|
|
X光機
|
16~20部
|
輻防員 3位
|
輻防師 1位
|
|
X光機
|
≧21部
|
輻防人員 1位
|
證書 1位
|
建築物輻射偵測。
|
|
|
輻防人員 1位
|
證書 1位
|
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
|
|
專職人員 2位
|
|
七人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
16.設施經營者內無適當人選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聘請從事哪一種業務機構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之?
(1)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機構(2)輻射防護銷售業務機構(3)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4)其他擁有輻射源之業者
解:(1)(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
第 20 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暫停認可業務。
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即補足。無其他適當人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以一年為限。
前項兼職期間屆滿,應暫停認可業務。
專職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17.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X年,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Y個月內為之。X、Y分別為?
(1)5、3 (2)5、6 (3)6、3 (4)6、6
解:(3)(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18.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理、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多久的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即可申請輻射防護師認可?
(1)3個月(2)6個月(3)9個月(4)1年
解:(1)(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
◎ 輻射防護師認可之資格
學歷
|
學分
|
|
訓練
|
師級合格
輻防工作訓練
|
大學
|
8
|
或
|
144 hr
|
3個月
|
專科
|
8
|
或
|
144 hr
|
6個月
|
員
|
8
|
或
|
144 hr
|
ˇ
|
員
|
2
|
或
|
144 hr
|
ˇ
|
公務員考試及格
|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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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大學相關科系畢 師級測驗合格 3個月工作訓練
一般專科畢 144小時專業訓練 師級測驗合格 2年工作訓練
◎ 公務員考試及格
(五)經下列之一考試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1.公務人員薦任以上升官等考試原子能職系考試。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原子能、保健物理、核子工程、公職輻射安全技術師、輻射安全類科考試。
◎ 輻射防護員認可之資格
學歷
|
學分
|
|
訓練
|
員級合格
輻防工作訓練
|
大學
|
6
|
或
|
108 hr
|
3個月
|
專科
|
6
|
或
|
108 hr
|
6個月
|
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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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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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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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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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大學相關科系畢 員級測驗合格 3個月工作訓練
一般專科畢 108小時專業訓練 員級測驗及格 6個月工作訓練
一般高中畢 108小時專業訓練 員級測驗及格 3年
工作訓練
輻防人員換證 六年 師96點 員72點 3個月前
運轉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六年 36點
19.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造成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X毫西弗者,或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量於一小時內超過Y毫西弗,為嚴重污染環境。X、Y分別為?
(1)10、0.2 (2)10、0.5 (3)20、0.2 (4)20、0.5
解:(1)(嚴重汙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嚴重汙染(P94.95嚴重汙染環境輻射標準 100年1月7日改)
→ 土壤標準1000倍 且汙染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
空氣水土壤標準1000倍
一般人年有效劑量
10
mSv 或 1小時體外曝露超過 0.2 mSv
使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20 mSv(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
排放廢氣廢水一小時內不超過0.02 m Sv一年內不超過 0.5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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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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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嚴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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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內
體外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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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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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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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年有效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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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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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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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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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
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
一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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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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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
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之
一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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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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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規定,且污染面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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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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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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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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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國商品輻射限量標準規定,乳品及嬰兒食品中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含量活度限值為多少?
(1)55 Bq/kg (2)300 Bq/kg (3)370 Bq/kg (4)550
Bq/kg
解:(3)(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六條)
食品 以每人每天
乳品及嬰兒食品 碘131I
55貝克/kg
嬰兒食品: 131I 55 Bq/kg
食品中 碘131I 300貝克/kg
食品中 134銫
與137銫 370貝克/kg
食品:134Sr 137Sr 370 Bq/kg (第六條)
(1)370 →食品中 134銫/134Sr 與137銫/137Sr
(2)300 →食品中 碘131I
(3)55 →乳品及嬰兒食品 碘131I
21.放射性物質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幾年?
(1)3 (2)5 (3)10 (4)20
解:(2)(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5條)
第 55 條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五年。(97年7月11日 )
22.使用粒子能量為五十萬電子伏(500
keV)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1)登記備查(2)許可證(3)持有許可(4)屬豁免管制,無需申請
解:(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6/1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五、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五、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第 17 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以外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登記備查 如130,000 V(十三萬伏特)< 15萬伏特(150kV)/15萬電子伏(150keV)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設備第17條)
公稱電壓150 kV(15萬伏特)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或
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行李檢查X光機>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
表面0.05 m (5公分 ) → 5μSv/h↓
3.<放射性物質>(設備第16條)
②放射性物質在機器內形成一組件 活度為豁免管制量1000倍以下
①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③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活度在豁免管制量100倍 以下(可用18小時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
許可 >15萬伏特(150kV)/15萬電子伏(150keV)
移動型X光機
15MeV 直線加速器
23.依輻射防護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學員資格規定,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中,游離輻射防護法規訓練時數為?
(1)12小時以上(2)16小時以上(3)18小時以上(4)24小時以上
解:(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一)
附表一 輻射防護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學員資格規定
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期間為二十一日以上, 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一百零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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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 練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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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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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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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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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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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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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劑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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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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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應用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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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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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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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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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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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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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進階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期間為七日以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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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 練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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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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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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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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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劑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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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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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應用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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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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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輻射防護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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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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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係屬哪一項服務業之業務內容?
(1)輻射防護偵測業(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 (3)輻射防護訓練業
(4)代理商
第 5 之 1 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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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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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
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一○、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一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一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
一、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二、載運放射性物質所用運送工具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
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一○、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一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一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
一、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二、載運放射性物質所用運送工具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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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 (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 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 (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 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5.設施經營者至少多久提報一次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
(1)每年(2)每2年(3)每3年(4)每5年
解:(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設施經營者應就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設施當地居民生活、攝食量及飲食習慣等評估民眾劑量所需之重要參數定期調查,且至少每五年提報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
前項劑量評估參數得採用國內相關機關(構)公布之資料。
26.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輻射工作場所應依其作業特性及曝露程度劃分為那二個區域? (1)管制區與監測區(2)危險區與示警區(3)禁制區與圍籬區(4)示警區與圍籬區
解:(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四、五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
第 十 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前項場所劃分、管制、輻射監測及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應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環境輻射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第二項計畫擬訂及其作業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前項場所劃分、管制、輻射監測及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應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環境輻射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第二項計畫擬訂及其作業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7.接受職前訓練之人員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最長以多久為限?
(1)1個月(2)3個月(3)半年(4)1年
解:(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
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
一、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
三、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
四、接受職前訓練之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人員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最長以半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
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移動式或
無固定式屏蔽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直
接監督下為之。
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除中等學校及大專
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所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醫院
及設施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
存備查,並保存三年。
28.放射性物質為混合核種,而其個別放射性核種之含量與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多少者,豁免其管制?
(1)0.1 (2)1 (3)2 (4)3
解:(2)(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三條)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為混合核種,而其個別放射性核種之含量與附表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一者,豁免其管制。
含未知核種之放射性物質,計算前項比值時,除設施經營者可提出更適合之數值外,應採用附表最後一列「其他未列之放射性核種」之數值。
29.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六毫西弗以下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採取何種監測?
(1)作業與環境監測(2)個別劑量監測(3)人員抽樣監測(4)無需監測
解:(1)(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六-七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15 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
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資料庫。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
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資料庫。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九 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工作人員所受輻射曝露之大小及其可能性,採取下列輻射防護措施:
一、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不可能超過一毫西弗者,毋需規定其特別工作模式及劑量之偵測或分析。
二、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可能大於一毫西弗,未達六毫西弗者,應定期或必要時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
三、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可能大於六毫西弗,除應定期或必要時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外,並應執行個別人員偵測及醫務監護。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 六 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提出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七 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六毫西弗以下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作業與環境監測,並實施作業場所人員進出管制。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十 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30.依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之規定,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應做血液中哪一核種之含量分析?
(1)Na-24 (2)K-40 (3)Sr-90 (4)Cs-137
解:(1)(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第二點第七項)
※放射腫瘤部門模型室工作人員工作前及工作中需定期(6個月或12個月)驗血或驗尿的目的,主要是要監測何種健康參數?
1.驗尿的目的:主要是要監測尿中鎘濃度。
2.驗血的目的:主要是要監測血中鉛濃度。
※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才需進行的特別健康檢查項目為:(血中鈉二十四含量分析)
※當懷疑人員遭受體內汙染時才需進行?(全身計測)
全身計測→全身計測器(可偵測體內汙染)
1. 可偵測人員體內何種汙染核種→高能貝他粒子(β)、加馬射線(γ)、X射線;137C s,60C o,131I
2. 不適用於→阿伐粒子(α);14C 、3H、59C o、32P
3. 可自體內直接測到體內所含的加馬核種位置
液態閃爍偵檢器→適用於度量低能量β射線、3H汙染
二、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 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 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 生化檢查。
(四) 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二十四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前項檢查時機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二、問答題: (每題10分,共40分)
1.什麼情況下應實施特別醫務監護?其包括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
條)
解: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2.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6條規定,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哪些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6條)
解:
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值。
3.輻射防護人員有哪些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
解: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4.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解: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1. 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2. 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3. 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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