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1年度第1次「輻射安全證書」測驗試題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一、單選題: (每題2分,共100分,答錯不倒扣)
1.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健康檢查? (1)10毫西弗(2)20毫西弗(3)50毫西弗(4)100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解:(3)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應於多久通知主管機關? (1)立即(2)三天(3)一星期(4)一個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
解:(1)
3.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十五日(2)二十日(3)三十日(4)六十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三條)
解:(3)
4.放射性物質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多久以上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 (1)3個月(2)6個月(3)1年(4)2年(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六條)
解:(3)
5.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轉,應由下列何種人員負責操作?
(1)合格之運轉人員(2)輻射防護員(3)輻射防護師(4)取得輻射安全證書人員(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
解:(1)
6.下列何者非為游離輻射防護法中所指之背景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人體組織中所含核醫藥物釋出之游離輻射(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
解:(3)
7.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有記錄、保存、申報或報告義務,未依規定辦理者,可處多少罰鍰? (1)新臺幣2萬元以下(2)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3)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4)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四條)
解:(3)
8.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多少年?期滿需繼續輻射作業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1) 3 (2) 5 (3)6 (4)無限期(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解:(2)
9.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棄置放射性物質的罰則為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2)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4)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八條第九項)
解:(1)
10.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至少多久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 (1)每半年(2)每年(3)每兩年(4)每五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解:(2)
第 十八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偵測,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偵測證明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1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規定,輻射作業場所之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多久內補足者,設施經營者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1)30日(2)60日(3)90日(4)180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解:(1)
12.下列何者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1)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2)X光機使用設施(3)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4)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解:(4)
13.輻射作業場所依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多久內補足者,應申請停止使用? (1)1個月(2)3個月(3)半年(4)一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解:(2)
◎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
|
狀況
|
再使用或再運轉所附文件
|
操作人員離職
|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一、前條第一款情形為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輻射防護人員離職
|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二、前條第二款情形為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及在職證明。(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機具、設備或設施損壞
|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三、前條第三款情形為設備測試報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活度衰減
|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四、前條第四款情形為放射性物質之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
|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五,前條第五款情形為場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其他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六、前條第六款情形為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
一、 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
二、 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
三、 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
14.雇主依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此訓練紀錄,應至少保存多少年? (1)3年(2)5年(3)10年(4)30(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解:(3)
15.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其職業曝露紀錄幾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1)10年(2)20年(3)30年(4)40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解:(3)
16.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申請換發之期限為其有效期限屆滿前多久? (1)屆滿前三十日至七日(2)屆滿前三十日至十日(3)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4)屆滿前九十日至三十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解:(3)
17.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教育訓練之授課人員,可由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幾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1)1年(2)3年(3)5年(4)10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解:(3)
課程與師資對照
|
課程內容
|
授課人員
|
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
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授課人員及授課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
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
1.輻射防護人員,
2.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
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一)
|
基礎輻射 18
輻射度量 16
輻射劑量學 16
輻射應用及防護 24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18
輻射防護實習
16
(21日~1年 / <108 hr)
----
進階輻射度量 11
進階輻射劑量學 8
進階輻射應用及防護 10
進階輻射防護實習 7
(7日~1年 / <36 hr)
|
二、師資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
(一)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之講師以上者。
(三)獲得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以上者。
(四)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有關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
輻射安全證書需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
|
基礎輻射 6
輻射度量及劑量 6
輻射防護
7
輻射應用及防護 6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8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
(~1個月 / <36 hr)
---
以輻射防護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應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
基礎輻射 4
輻射防護
3
輻射應用及防護 3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5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
(~1個月 / <18 hr)
|
|
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之訓練課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三)
|
基礎輻射 4
輻射度量 2
輻射偵檢相關法規 2
偵檢實習 3
|
18.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稱為(1)等效劑量(2)約定等價劑量(3)有效劑量(4)約定有效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款)
解:(3)
19.輻射之健康效應中可能有劑量低限值者為: (1)確定效應(2)機率效應(3)全有全無效應(4)急性效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第一款)
解:(1)
20.集體有效劑量的單位為 (1)西弗(2)人西弗(3)戈雷(4)西弗小時(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九款)
解:(2)
21.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的「年攝入限度」是用以管制 (1)一般人體外曝露(2)一般人體內曝露(3)輻射工作人員體外曝露(4)輻射工作人員體內曝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解:(4)
第二條
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六)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七)有效劑量: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組織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二規定。
(八)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七、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八、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第八條
雇主應依附表三之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確認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規定。
供管制輻射工作人員體內曝露參考用之推定空氣濃度,依附表四之一規定。
22.活度單位為: (1)貝克(2)戈雷(3)西弗(4)人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四項)
解:(1)
23.人體組織等效球指直徑為三百毫米 ,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不含下列何種成份? (1)碳(2)氧(3)氮(4)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二項)
解:(4)
24.約定等價劑量係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X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Y歲。X、Y分別為? (1)30、60 (2)30、70 (3)50、60 (4)50、7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六款)
解:(4)
25.動物組織或屍體每公克含氚或碳十四之活度少於多少貝克者,其廢棄不適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1)185 (2)1850 (3)18500 (4)18500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十條)
解:(2)
26.年攝入限度係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X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Y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X、Y
分別為(1)20、100 (2)50、100 (3)50、500 (4)100、50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解:(3)
27.有效劑量得以度量或計算強穿輻射之個人等效劑量及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劑量之和表示,但任一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多少mSv時,得不必相加計算?
(1)2 (2)3 (3)5 (4)1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四條/體外曝露與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合併計算之方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款)
解:(1)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五款第七目有效劑量,得以度量或計算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及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之和表示。
前項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或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二毫西弗時,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算。
體外曝露與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合併計算之方式
一 本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與體內劑量合併計算方式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與體內劑量合併計算方式如下:
『有關體外曝露與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合併計算之方式,個人劑量之體外劑量或體內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二毫西弗時,體外劑量與體內劑量得不必相加計算。』
28.表面輻射強度每小時3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1)公路運送(2)海上運送(3)空中運送(4)鐵路運送(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78條)
解:(3)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
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
1.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以船舶運送、不得空中運送(第78條)
2.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第73條)
◎空中運送之規定(24~26條)
第二十四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在周圍溫度為攝氏三十八度且無隔熱情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之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第二十五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之設計,在周圍溫度自攝氏零下四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的條件下,其完整性仍應不致受到損害。
第二十六條 作為空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有包封容器,此包封容器應可承受周圍壓力下降至五千帕斯卡(○.○五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仍不致滲漏。
29.道路運送放射性物質的車輛,其核定載人座位處的輻射強度限值為每小時不超過:
(1)0.01 mSv (2)0.02 mSv (3)0.03 mSv (4)0.05 mSv(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71條)
解:(2)
◎ 劑量限制
專用運送表面 10 mSv / 小時 車表 2 mSv / hr (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
包件表面 2 mSv / 小時 2 公尺 0.1 mSv
/ hr (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
微量包件
5 μSv / hr 座位 0.02 mSv / hr (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
-------------
*包件運送車輛表面 任一點 處不得超過 2 m Sv/小時(第六十九條)
包件運送車輛 2m 處不得超過 0.1 m Sv/小時(第六十九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
10 m Sv/小時。(第45/69條)
非專用車輛者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 2 m Sv/小時,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第七十條)
*載人座位強度不得超 0.02 m Sv/小時(第七十一條)
運送經常佔用地區每年 5 mSv 對關鍵群體每年 1 mSv
運送工作人員每年 1 mSv ~ 6 mSv 者應定期執行
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
-------------
第四十四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第四十五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第 五十 條 微量包件應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之相關規定,且其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五微西弗。
第六十九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 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30.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多少MeV以上,始被視為高強度輻射設施?
(1)10 (2)20 (3)30 (4)40(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五項)
解:(3)
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 V)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 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五項)
31.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幾次者,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1)1 (2)2 (3)3 (4)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8條)
解:(3)
第 48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或限期改善逾半年仍未改善者。
32.下列何者得免實施擦拭測試? (1)遠隔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2)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3)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4)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
解:(2)(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4條)
免實施擦拭測試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密封放射性物質實施擦拭報告規定時間:
擦拭測試 毒氣偵檢器(含鋂241) 3年
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半年
其他用途之密封物質 1年
工業密封 1年
物質設備 1年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設備
|
實施間隔
|
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
半年
|
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
每年
|
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
|
每三年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
第一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54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或持有半化期大於三十天之貝他或加馬核種活度大於三百七十萬貝克(3.7M Bq)或阿伐核種活度大於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依前項規定,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33.下列何者應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由設施經營者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1)密封放射性物質(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3)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4)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2條)
解:(1)
第 52 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34.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X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Y微西弗以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X、Y各為何? (1)1, 1
(2)1, 5 (3)5, 1 (4)5, 5(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
解:(4)
登記備查類<法規規定>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第十七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以外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五、 櫃型或行李檢查x 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35.使用下列哪一種放射性物質,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1)第三類密封放射性物質(2)第四類密封放射性物質(3)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4)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
解:(1)(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36.使用第幾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保安計畫? (1)第一類或第二類(2)第二類或第三類(3)第三類或第四類(4)第四類或第五類(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六款)
解:(1)
密封放射性物質可分為五類(第一 ~ 五類) 使用第幾類應提送保安措施說明文件 第1 . 2類(設備第18條)
第四、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備查(設備第16條)
37.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污計畫書,其內容不包括(1)除污期程(2)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3)除污經費(4)人員管制措施
解:(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第 41 條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
二、除污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38.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於幾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 (1)一個月(2)三個月(3)六個月(4)九個月
解:(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五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五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
前項之生產製造設施或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高強度輻射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設施經營者應擬訂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三年內完成。
前項清理計畫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實施完畢後,設施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第 37 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39.使用登記備查之放射性物質,下列何者有誤? (1)每月15日前,申報前月動態(2)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年度偵測證明(3)每半年實施使用現況之查核,並留存紀錄備查(4)依規定實施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解:(2)
(1)每月15日前,申報前月動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2 條)
(2)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年度偵測證明(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許可證類
(3)每半年實施使用現況之查核,並留存紀錄備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1 條)
(4)依規定實施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4 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25 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第 50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第 51 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第 52 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第 54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或持有半化期大於三十天之貝他或加馬核種活度大於三百七十萬貝克(3.7M Bq)或阿伐核種活度大於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依前項規定,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三十二條 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需繼續輻射作業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期滿需繼續生產或製造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
前二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一、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應實施年度偵測之各類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之偵測項目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
1.儀器裝備或或屏蔽容器外四週之輻射劑量(率)。
2.安全連鎖及急停裝置功能測試。
3.放射性物質及工作檯面污染擦拭測試。
4.管制區、監測區四週之輻射劑量(率)。
5.廢水槽、管線之輻射劑量(率)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1.安全連鎖及急停裝置功能測試。
2.護管套外表面距靶一公尺處,或X 光管罩滲漏輻射劑量(率)。
3.管制區內操作人員或工作人員居佔位置之劑量(率)。
4.管制區及其四週之輻射劑量(率)。
(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1.安全連鎖及急停裝置功能測試。
2.作業場所及工作檯面污染偵測與擦拭測試。
3.放射性物質傳送路段之劑量(率)偵測。
4.管制區、監測區四週之輻射劑量(率)。
5.廢水槽、管線之輻射劑量(率)偵測。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1.測試場所之安全連鎖及急停裝置功能測試。
2.管制區內操作人員或工作人員居佔位置之劑量(率)。
3.測試場所屏蔽四週之輻射劑量(率)。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
1.安全連鎖及急停裝置功能測試。
2.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
3.管制區、監測區四週之輻射劑量(率)。
4.廢水槽、管線之輻射劑量(率)偵測及核種分析。
三、應實施年度偵測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無前點偵測項目或部分項目不需實施偵測者,得免實施偵測,但須於偵測證明中註明原因。
40.對於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包括輻射防護訓練業務(2)依原子能法授權訂定(3)建築物輻射偵測為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一(4)包括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一條)
解:(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2)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3)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1)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4)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內容: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第2條)
|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第2條)
|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第2條)
|
內容
|
一、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2、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3、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4、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5、建築物輻射偵測。
6、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3條)
|
二、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1、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5之1條)
|
三、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1、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3、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 (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 之輻射偵檢訓練。
4、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6條)
|
1-1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①、醫用X光機。
②、醫用直線加速器。
③、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④、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⑤、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⑥、非醫用櫃型X光機。
⑦、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⑧、動物用X光機。
⑨、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⑩、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⑪、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⑫、高強度輻射設施。
⑬、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⑭、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⑮、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
|
|
|
3-1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
①、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②、載運放射性物質所用運送工具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③、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5條)
|
|
|
41.下列何種儀器不屬於輻射防護偵測業之業務範圍? (1)非醫用櫃型X光機(2)磁振造影(3)醫用直線加速器(4)動物用X光機(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解:(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一○、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一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一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42.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係屬哪一項服務業之業務內容? (1)輻射防護訓練業 (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 射設備銷售服務業 (3)輻射防護偵測業(4)設施經營者
解:(3)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43.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之輻射工作場所稱為: (1)監測區(2)圍籬區(3)禁制區(4)管制區(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五條)
解:(4)
第 五 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
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44.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 (1)審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2)審查輻射劑量紀錄 (3)審查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 (4)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七條)
解:(4)
第 六 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第 七 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45.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其結果超過下列何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1)調查基準(2)紀錄基準(3)輻防基準(4)干預基準(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五條)
解:(4)
第 十五 條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抑低集體劑量。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
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46.輻射安全證書換發,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多少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1)18 (2)36 (3)108 (4)14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
解:(2)
第 7 條
輻射安全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下列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舉辦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
三、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定期教育訓練。
輻射安全證書逾有效期間,重新申請核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最近六年內接受前項所列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7.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此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1)3小時(2)6小時(3)18小時(4)36小時(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
解:(1)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
一、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
三、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
四、接受職前訓練之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人員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最長以半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移動式或無固定式屏蔽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除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所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醫院及設施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
48.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X小時,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存備查應保存Y年。X、Y各為: (1)三、一(2)三、三(3)六、三(4)五、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
解:(2)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三十一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
一、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
三、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
四、接受職前訓練之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人員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最長以半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移動式或無固定式屏蔽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除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所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醫院及設施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訓練係指下列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一、 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二學分以上。
設施經營者辦理前項第一款之輻射防護訓練,應於辦理訓練前檢具參訓人員姓名、訓練時間及地點、訓練課程及時數、師資之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相關資料並應記錄及保存至少十年。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
49.下列商品何者豁免管制? (1)鐘錶含氚1E+10貝克(2)煙霧警報器(含鋂241 )1E+5貝克(3)逃生用指示燈含氚3E+12貝克(4)5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二條)
解:(2)
(1)鐘錶含氚1E+10貝克 > 1 GBq (1×109 Bq) → 非豁免管制
(2)煙霧警報器(含鋂241 )1E+5貝克 < 1 MBq (1×106Bq) → 豁免管制
(3)逃生用指示燈含氚3E+12貝克 > 300 GBq(=0.3 TBq) 3×1011 Bq → 非豁免管制
(4)5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3萬伏特(30KV) → 非豁免管制
豁免 電視商品 3萬 V以下
0.1
m 處 1 m Sv/hr↓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3萬 V以下(三萬伏特/3KV)
電子顯微鏡
陰極射線管
電視接收機
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0.1
m 處 1 m Sv/hr↓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0.1
m 處 1 m Sv/hr↓
豁免管制活度濃度(貝克/克)
豁免管制活度(貝克)
|
氚
|
鉕147Pm
|
鋂
|
鐘錶
|
1 GBq
1×109 Bq
|
10 MBq
1×107 Bq
|
|
毒氣偵測器
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
|
|
1 MBq
1×106Bq
|
微波接受器保護管
|
6 GBq
6×109 Bq
|
10 MBq
1×107 Bq
|
|
航海用羅盤
|
30 GBq
3×1010 Bq
|
|
|
逃生用指示器
|
300 GBq(=0.3 TBq)
3×1011 Bq
|
|
|
指北針
|
10 GBq
1×1010 Bq
|
|
|
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竿
|
400 GBq(=0.4 TBq)
4×1011 Bq
|
|
|
第 二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2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3欄所列者。
三、下列商品,其所含放射性物質不超過所訂之限量者:
(一)鐘錶:所含氚不超過十億(1E+9)貝克,或鉕-一四七不超過一千萬(1E+7)貝克者。
(二)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所含鋂-二四一不超過一百萬(1E+6)貝克者。
(三)微波接收器保護管:所含氚不超過六十億(6E+9)貝克,或鉕-一四七不超過一千萬(1E+7)貝克者。
(四)航海用羅盤: 所含氚不超過三百億(3E+10)貝克者。
(五)其他航海用儀器:所含氚不超過一百億(1E+10)貝克者。
(六)逃生用指示燈:所含氚不超過三千億(3E+11)貝克者。
(七)指北針:所含氚不超過一百億(1E+10)貝克者。
(八)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者。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 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電子顯微鏡。
(三)陰極射線管。
(四)電視接收機。
五、其他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 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且其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50.公稱電壓二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 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多少微西弗者,豁免其管制?
(1)0.1 (2)1 (3)5(4)10(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2條、商品限量標準第7條)
解:(2)
豁免 1.電視商品 3萬 V以下 0.1 m 處 1 m Sv/hr↓(商品限量標準第7條)
2.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3萬 V以下(三萬伏特)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2條)
電子顯微鏡
陰極射線管
電視接收機
(商品限量標準第7條)
第 七 條 電視接收機,其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離任何可接近表面十公分 處之劑量率限值為每小時一微西弗或所產生輻射之最大電壓不大於三萬伏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