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1年度第1次「輻射防護師」測驗試題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一、單選題: (每題2分,共40分,答錯不倒扣)
1.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1)三十(2)五十(3)一百(4)一百五十(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
解:2
2.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為:
(1)克馬(2)西弗(3)戈雷(4)侖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17項)
解:2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並申請停止使用經核准者,之後於再申請使用時應提出:
(1)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2)設備測試報告(3)放射性物質之證明文件(4)場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本法第34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6條→第18/23條、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解:(2)
第18條→(設備)測試報告
第23條→(場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
4.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輻射曝露經評估後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替個別劑量監測。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此一定比例為(1)1/2
(2)1/5 (3)3/10 (4)2/7(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解:3
5.為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多少毫西弗?
(1)50 (2)100 (3)500 (4)1000(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七、十八條)
解:(3)
緊急曝露→搶救生命500m Sv 50m Sv×10
災難 100m Sv 50m Sv× 2(防止嚴重危害、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防止發生災難)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第十八條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6.下列有關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劑量限度之敍述,何者錯誤? (1)五年週期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三十毫西弗(2)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3)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4)有效劑量一年內不得超過六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條)
解:(1)
除職業輻射工作人員以外,其餘人員(16~18/一般人/孕婦)未規定五年週期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有效劑量一年內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7.運送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天然物質或礦物,其處理目的並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種,且其活度濃度在交運活度限值之豁免值若干倍以下時,可不受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範?
(1)5 (2)10 (3)50 (4)100(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五條)
解:(2)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規則:
一、放射性物質小於附表七規定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託運物品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物質生產、使用或貯存場所範圍內之運送。
三、放射性物質屬運送之載具整體中之一部分者。
四、因醫療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體或動物體內之放射性物質。
五、符合法規規定之含放射性物質消費性產品之販售。
六、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天然物質或礦物,其活度濃度在附表七規定活度濃度之十倍以下,且其處理目的並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種。
8.低比活度物質區分為X類,釷礦石屬於第Y類。X、Y,分別為?
(1)4、2 (2)4、1 (3)3、2 (4)3、1(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錄一)
解:(4)
低比活度物質區分為三類
第一類LSA
I
第二類LSA
II
第三類LSA
III
釷礦石屬於第一類LSA I
9.持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10部之放射線照相檢驗業者,至少應置(1)輻射防護員1名(2)輻射防護師1名(3)輻射防護員2名(4)輻射防護員3名(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附表一、二)
解:(1)
設施經營者應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如下:(附表一、二)
設備、業務
|
規模
|
輻防員
|
輻防師
|
X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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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X光機
|
11~15部
|
輻防員 2位
|
|
X光機
|
16~20部
|
輻防員 3位
|
|
X光機
|
≧21部
|
輻防員 3位
|
輻防師 1位
|
|
|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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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一科-核醫
|
|
輻防員 1位
|
|
設一科-核醫
|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1位
|
設一科-治療
|
|
|
輻防師 1位
|
設二科
|
(例:診斷+治療)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核醫設二科
|
+迴旋加速器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治療設二科
|
+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設三科
|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
|
核醫設三科
|
+ 迴旋加速器/+1.11×109Bq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治療設三科
|
+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2位
|
輻防師 1位+1位
|
|
|
|
|
偵測業者
|
一般輻射場所與運送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生產物質機構
|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製造設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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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輻防員 1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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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
專職人員 2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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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許可證密封物質活度達1×1012~1×1015 Bq 輻防員1位
◎ 「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應配置人員」整理如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8條)
設備、業務
|
規模
|
輻防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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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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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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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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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
|
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
|
A.輻防師 1位
|
B.輻防員 1位
|
B.或證書 1位
|
建築物輻射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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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輻防人員 1位
|
證書 1位
|
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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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輻防人員 1位
|
證書 1位
|
<記憶口訣>
放射線照相業
|
設一科
|
設兩科
|
設三科
|
|
|||||
X光
|
1
2
3
3
1
|
One
|
0
1
1
1
1
0
1
|
Two
|
1
1
1
2
1
2
|
Three
|
2
1
2
2
2
2
|
偵
生
製
|
1
1
1
1
1
0
|
10 1115 1620
21
|
診診核核治
|
|
|
|
|||||
設施經營者應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重整如下:
輻防員
|
輻防師
|
輻射安全證書
|
設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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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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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
X光機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
設一科-診斷
|
≧10 部
|
輻防員 1位
|
|
|
設一科-核醫
|
|
輻防員 1位
|
|
|
製造設備機構
|
|
輻防員1位
|
|
|
其他許可證密封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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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度達1×1012~1×1015 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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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輻防師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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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一科-治療
|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1位
|
|
設一科-核醫
|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
設二科
|
(例:診斷+治療)
|
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
偵測業者
|
一般輻射場所與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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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1位
|
輻防師 1位
|
|
生產物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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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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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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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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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
|
輻防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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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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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輻防師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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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輻防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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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或證書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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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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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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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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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醫設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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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旋加速器
/+1.11×109Bq
|
輻防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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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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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設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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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子加速器
|
輻防員 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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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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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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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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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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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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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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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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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設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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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旋加速器
/+1.11×109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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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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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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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設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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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子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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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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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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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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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員 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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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師 1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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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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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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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人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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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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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輻射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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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人員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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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 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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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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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人員 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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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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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輻射防護人員申請換證書,應於何時為之?
(1)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2)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3)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4)期限屆滿前後三個月內(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
解:(2)
輻射防護師/輻射防護員→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安全證書→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11.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1)特別醫護監護(2)作業環境監測(3)實施健康檢查(4)個別劑量監測(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
解:4
第 十五 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資料庫。
12.我國商品輻射限量標準規定,食品中碘-131活度限值為多少?
(1)300 Bq/kg (2)370 Bq/kg (3)500 Bq/kg (4)550
Bq/kg(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六條)
解:(1)
食品 以每人每天
乳品及嬰兒食品
碘131I 55貝克/kg
食品中 碘131I 300貝克/kg
食品中
134銫 與137銫
370貝克/kg
13.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其活度分為幾類? (1)3 (2)5 (3)7 (4)9(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三條)
解:(2)
第 3 條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度分為五類。
(第一、二、三、四、五類)
第一、二類送保安措施
第四、五類登記備查
14.領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之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應於更換後多久期限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1)7日(2)15日(3)30日(4)3個月(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解:2
第 34 條
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更換靜電消除器X光管,不在此限:
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
領有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設施經營者拆除更換放射性物質,應於更換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擦拭報告及新裝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二、更換後原放射性物質之處理方式。
前項更換放射性物質同時更換容器者,應於更換前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請。
15.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X年。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Y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X、Y為(1)3、1/6
(2)10、1/6 (3)3、1/5 (4)10、1/5(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8、19條)
解:(4)
第 18 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
第 19 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
16.有關輻射工作場所之環境監測季報,須於每季結束後多久之內提報至主管機關?
(1)1個月(2)2個月(3)3個月(4)半年(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21、24條)
解:(2)
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保存三年
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保存十年
17.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幾年內不得申請?
(1)1 (2)2 (3)3 (4)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
解:(1)
第 9 條
輻射安全證書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安全證書:
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18.依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規定,電子顯微鏡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0.1公尺 處之劑量每小時多少以下時,可豁免管制? (1)0.2微西弗(2)0.5微西弗(3)1微西弗(4)2微西弗
解:(3)(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二條第五項)
第 二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2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3欄所列者。
三、下列商品,其所含放射性物質不超過所訂之限量者:
(一)鐘錶:所含氚不超過十億(1E+9)貝克,或鉕-一四七不超過一千萬(1E+7)貝克者。
(二)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所含鋂-二四一不超過一百萬(1E+6)貝克者。
(三)微波接收器保護管:所含氚不超過六十億(6E+9)貝克,或鉕-一四七不超過一千萬(1E+7)貝克者。
(四)航海用羅盤: 所含氚不超過三百億(3E+10)貝克者。
(五)其他航海用儀器:所含氚不超過一百億(1E+10)貝克者。
(六)逃生用指示燈:所含氚不超過三千億(3E+11)貝克者。
(七)指北針:所含氚不超過一百億(1E+10)貝克者。
(八)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者。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 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電子顯微鏡。
(三)陰極射線管。
(四)電視接收機。
五、其他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 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且其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豁免 電視商品 3萬 V以下 0.1 m 處 1 m Sv/hr↓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3萬 V以下(三萬伏特/3KV)
電子顯微鏡
陰極射線管
電視接收機
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0.1 m 處 1 m Sv/hr↓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0.1 m 處 1 m Sv/hr↓
豁免管制活度濃度(貝克/克)
豁免管制活度(貝克)
|
氚
|
鉕147Pm
|
鋂
|
鐘錶
|
1 GBq
1×109 Bq
|
10 MBq
1×107 Bq
|
|
毒氣偵測器
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
|
|
1 MBq
1×106Bq
|
微波接受器保護管
|
6 GBq
6×109 Bq
|
10 MBq
1×107 Bq
|
|
航海用羅盤
|
30 GBq
3×1010 Bq
|
|
|
逃生用指示器
|
300 GBq(=0.3 TBq)
3×1011 Bq
|
|
|
指北針
|
10 GBq
1×1010 Bq
|
|
|
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竿
|
400 GBq(=0.4 TBq)
4×1011 Bq
|
|
|
19.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建材,依其表面0.1公尺 處之輻射劑量率達每小時多少微西弗以上者,採個案審查方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1)0.2微西弗(2)0.4微西弗(3)0.5微西弗(4)1毫西弗(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九條)
解:(2)
第 九 條 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建材,依其表面O.一公尺 處之輻射劑量率為下列方式使用:
一、輻射劑量率於每小時O.二微西弗以下者,其使用範圍不受限制。
二、輻射劑量率大於每小時O.二微西弗,未達每小時O.四微西弗者,限制使用於建築物外飾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三、輻射劑量率達每小時O.四微西弗以上者,採個案審查方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20.依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之規定,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應做下列哪一項目之檢查?
(1)甲狀腺功能、抗體及超音波檢查(2)骨髓穿刺檢查(3)腫瘤標記(4)全身計測(本法第16條、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解:(4)
第 十六 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
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一項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雇主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保存。
第二項所定特別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
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一、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 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 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 生化檢查。
(四) 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二十四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前項檢查時機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三、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核子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等專科醫師或醫療專家小組,對受曝人進行檢查診治時,除為前點項目之檢查外,應斟酌受曝人受曝當時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再為下列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之檢查診治:
(一)眼科檢查。
(二)骨髓穿刺檢查。
(三)染色體變異頻率檢查。
(四)甲狀腺功能、抗體及超音波檢查。
(五)腫瘤標記。
(六)乳房攝影(女性)。
(七)生殖腺體檢查。
(八)胸部X光與痰細胞學檢查。
前項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四、第二點之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前點之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檢查參考時機,依附表辦理。
二、問答題: (每題10分,共60分)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在什麼情形之下,會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6
條)
解:
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2.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哪些事項?其提出的時機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解:
一、報告載明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提出的時機: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3.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請說明肺吸收類別之區分?
(1)F類(2)M類(3)S類。(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附表四)
解:
F類:指經由呼吸道攝入,血液快速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十分鐘。
M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中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十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為一百四十天。
S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慢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難溶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Ο‧一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九‧九為七千天。
4.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哪些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
解:
(1)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2)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3)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4)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
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5)規劃、實施游離輻
射防護教育訓練。
(6)規劃游離輻
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規劃、協助辦理輻
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督導、辦理游離輻
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9)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
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其他有關游離輻
射防護管理事項。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4條→輻射防護人員
第5條→輻射防護業務單位
5.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哪些因子評估?(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18條、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壹總則-三)
解:
一、氣象資料。
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土地利用。
五、排放口位置。
六、海流狀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6.請依設備規格及劑量率,說明哪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解:
(1) 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2)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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